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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12148
发文字号壶县域商业办〔2025〕1号 发布日期2025-05-14
发文机关壶关县商务中心 主题词
标题壶关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主题分类 成文时间2025-04-24

壶关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中央财政支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发挥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商务部等1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县域商业建设指南>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及《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24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的通知》(晋商建函〔2024〕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中央财政支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壶关县商务中心、县财政局共同管理。

县商务中心(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遴选、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承担项目日常管理、指导监督、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具体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局把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纳入乡村振兴考核内容,指导有关部门建立工作清单,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科学运作、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聚焦县域商业体系中的市场缺位和薄弱环节,引导县域商业网点设施、功能业态、市场主体、消费环境、安全水平改造升级,加快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增收。

(一)增强乡镇商业集聚效应。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建设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拓展餐饮、休闲、娱乐等消费新业态新场景,依托邮政、供销等商贸流通基础设施,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推进乡镇集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完善设施设备,传承地域特色和传统习俗,提高市场综合治理水平。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不列入支持范围。

(二)完善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自动分拣线、立体货架、新能源配送车、智能取件终端等设备,提高物流配送效率。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推动统仓共配,完善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增强服务能力。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通过现代化销存数据系统,实现物流仓储智慧化管理。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四)增强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能力。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增强农产品错峰上市和商品化处理能力。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五)丰富农村消费市场。加快发展农村生活服务,结合乡镇商业设施改造,引导餐饮、亲子、娱乐、维修等服务业态聚集,促进家政服务向县域下沉。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鼓励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征地拆迁、楼堂馆所建设、物流补贴、活动补贴,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项目工作经费。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支持已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支持租赁、设施维护保养、宣传推广、人员工资等经常性开支,不支持办公楼、宿舍楼等非经营区建设支出。

第三章  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项目进行支持。

第九条 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有效投资额的50%,单家企业支持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如专项资金最终产生剩余,可适当提高支持金额上限)。项目有效投资是指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且于2024年1月1日至项目验收期间(发票时间和付款时间均应在该时间段内)发生的项目投资,项目有效投资额由第三方机构审核确定。

第十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和引导作用,对经评审和公示后确定支持的项目,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预拨付部分支持资金。其中,对新开工项目,可根据项目申报投资额预拨付计划支持资金的30%;对未验收项目,如有合法有效投资证明或有明确标准,经县商务中心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后,可根据项目投资进度或建设进度预拨付相应比例的支持资金,但预拨付比例最高不超过计划支持金额的80%。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严禁“骗补”“套补”,妥善保存支持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台账,及时、准确记录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全过程监管,审核项目投资支出合理性,规避现金支付、无发票支付、无合同支付等财务不规范情况,核减价格虚高、以旧充新、账实不符的投资。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并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可采取取消项目资金支持、追回全部专项资金等方式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将视情取消对相应项目的支持,并收回已拨付的支持资金:

(一)项目实施单位违规使用专项资金;

(二)项目实施单位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内容;

(三)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申报阶段或实施阶段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无法按期完工;

(五)对有关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无法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六)项目实施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至我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结束时废止,有效期不超过2026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壶关县县域商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借章)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