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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52128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4-12-17 |
发文机关: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词: |
标题: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 | 成文时间:2024-12-17 |
一、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公电话:0355—8784589
投诉电话:0355—8784527或12315
传真号码:0355—8784589
邮政编码:0473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壶关县奋进大街
机构负责人:马江涛
二、主要工作职责
(一) 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参与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全县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 负责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指导查处违法案件。规范全县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 负责全县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
(五) 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推进全县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县消费者协会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 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 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全县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县级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全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 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 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全县食品安全政策措施。负责全县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县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十) 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全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负责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 负责全县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落实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药品安全风险。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二) 监督实施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十三)依法承担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依职责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全县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全县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五) 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推动全县新型标准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县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负责县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立项、审查、编号、发布工作。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贯彻实施。依法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工作。推动和国际对标采标相关工作。
(十六) 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全县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推动全县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七) 负责全县知识产权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加强知识产权强县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发展规划和制度措施。推动全县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监督全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十八) 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
(十九) 负责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
(二十)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