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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13194 | |
发文字号:壶民字〔2025〕22号 | 发布日期:2025-05-27 |
发文机关:壶关县民政局 | 主题词: |
标题:壶关县民政局 壶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 成文时间:2025-05-27 |
各乡镇人民政府、定点服务单位:
现将《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壶关县民政局 1壶关县财政局
2025年5月15日
壶关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以及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殡葬综合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治市民政局、长治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地生态安葬,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采用树葬、壁葬、草坪葬、花坛葬、骨灰撒散、骨灰深埋、格位存放和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三条 奖励范围
逝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逝者家属可申请相关奖励资金。
(一)具有壶关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驻壶军(警)部队的现役军人;
(三)就读壶关大、中院校全日制非壶关户籍学生;
(四)与在壶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在本县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四条 葬式葬法
本办法中节地生态安葬指在壶关县内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等定点服务单位或其他统一规划区域内,采取下列方式安葬:
(一)骨灰撒散:在指定区域将骨灰进行撒散。
(二)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将骨灰埋在树下(花坛下、草坪下)深度0.5m以上,每例骨灰占地面积0.2㎡以内,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恢复原貌,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可在树木、花坛、草坪上设置小型铭牌、标识或设置集中纪念设施。
(三)壁葬:将骨灰永久安放在壁葬设施内,每个壁葬格位长、深、高分别不超过50cm、40cm、30cm(合葬格位可酌情增加)。
(四)长期存放:将骨灰安放在骨灰堂20年(含)以上,且承诺到期后继续存放或选择其它生态方式进行安葬。
(五)遗体深埋:非火葬对象将遗体安葬在统一规划的集中安葬区,且深埋(深度1m以上)不留坟头,不硬化、不立碑。
第五条 办理流程
(一)逝者家属自愿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的,应提交相关材料:
1.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附件1);
2.逝者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大、中专院校学生证及复印件,军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及复印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养老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及复印件;证件遗失或损毁的,需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和有效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与逝者关系证明;
5.节地生态安葬现场图片资料(经办人或定点服务单位提供)。
(二)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的,应提交相关材料;
1.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附件1);
2.逝者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大、中专院校学生证及复印件,军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及复印件;证件遗失或损毁的,需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3.经办人的身份证和有效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与逝者关系证明;
4.逝者安葬形式相关证明材料(由村、社区出具)。
遗体火化并进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可向定点服务单位提出申请;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的,可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申请,逝者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可向生前居住地或用工单位所在地乡镇提出申请。定点服务单位或乡镇收到逝者家属提交的申请后,及时初审并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相关申请资料报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通过的花名册(附件2)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第六条 奖励标准
1.骨灰撒散:每具骨灰奖励3000元。
2.树葬、草坪葬、花坛葬:每具2500元。
3.壁葬:每具1500元。
4.骨灰深埋/遗体深埋:每具2000元。
5.骨灰长期存放:每具1000元。
第七条 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第八条 定点服务单位
定点服务单位应为相关部门依法审批建设的殡葬服务机构,已正式投入运营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专门的树葬区,且能够做到片区分类、层次分明、树种多样;
(二)有专门的草坪葬区,且符合初始草坪成规模并成活的要求;
(三)有专门的花坛葬区,且符合根据实际情况种植并及时更换花卉的要求,能够保持安葬时花坛样貌,冬季做好花坛花卉的保温防冻工作。
第九条 县级民政部门将辖区内已运营且具备节地生态安葬条件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确定为节地生态安葬定点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定点服务单位”)。定点服务单位名单应当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与定点服务单位签订节地生态安葬服务协议。安葬服务协议格式和内容由市级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县民政局要对所确定的定点服务单位或乡镇开展的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的实施过程、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定点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县级民政部门有权取消定点服务单位资格。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出具虚假火化、骨灰安葬或存放证明,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奖励资金。各定点服务单位及个人在丧属领取奖励资金后,不得实施变样留坟、立碑、骨灰装棺再葬等违反奖励政策的行为。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5年。到期后,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是否继续生效或调整。
附件:1.壶关县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