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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30998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4-06-20 |
发文机关:树掌镇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标题:树掌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成文时间:2024-06-20 |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全镇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的主体为决策承办部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工作应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依据。主要包括决策方案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有关技术依据等;
(二)决策过程。重大行政决策起草过程中征求意见情况、应当进行的听证、专家论证或者社会风险评估情况等;
(三)决策结果。经集体研究同意的重大事项实施方案、决定及批准执行的文件等;
(四)决策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后的工作落实情况、执行后评估效果等;
(五)决策解读。对专业性较强、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进行全面详细的解读;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的渠道和方式主要包括政务公开栏、政府信息公开栏、新闻媒体等。可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内容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第六条 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均应及时主动在规定范围内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凡属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可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按程序向决策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决策承办单位对于可以公开的信息,采取适当形式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公开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
对于可以公开的信息,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给予说明,延期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规范性文件制定等决策事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由树掌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