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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11816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2-03-08 |
发文机关:树掌镇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标题:树掌镇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 成文时间:2022-03-02 |
202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指导树掌镇各村做好文件贯彻落实,镇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副镇长杨云对《实施意见》作出解读。
问: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住房安全,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关系着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实施意见》从满足农村群众住房质量安全和品质需求切入,提出了4条主要原则。
一是安全为本。以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有保障为根本,建立农房全生命周期内的定期体检制度,加强日常维修管护,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加强质量安全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二是因地制宜。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保障方式、建设标准等,指导农户采取多种方式保障住房安全,就地取材降低建设成本。
三是农户主体。农户是实现其住房安全的责任主体,对于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应提出危房改造申请并组织实施。实施危房改造的农户应充分参与改造方案选择、筹措资金、投工投劳、施工过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等全过程。
四是提升质量。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统筹提升农房居住功能和建筑风貌,改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问:《实施意见》明确的保障对象有哪些?
答:《实施意见》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接续推进乡村振兴2个方面确定住房安全保障对象。
一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
二是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方面。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继续对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和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给予支持。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