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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6-21431
发文字号:壶烟法〔2026〕1号 发布日期:2026-09-20
发文机关:壶关县烟草专卖局 主题词:
标题:壶关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成文时间:2026-09-17
有效性:现行有效 失效日期:

壶关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要求,提升壶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切实履行控烟履约主体责任,严格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以满足社会需求、方便人民群众、服务人民群众为根本,科学论证,合理布局,将有意愿、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依法予以许可,有效遏制无证经营,进一步增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性,不断提高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长治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要求以及壶关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壶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社会形势、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的变化,或制定合理布局规划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政策发生变化,壶关县烟草专卖局可根据实际对合理布局规划内容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依法公布后实施。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严格经过征求意见、听证、备案、公布实施合理布局规划,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以外增设不合法规的附加条件,不根据当地总人口事先设定零售户持证总数,不以是否便于访销配送、电子结算和监督管理作为合理布局的基本要素。

(二)科学规划原则。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实际因素,运用数量、间距等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综合确定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做到贴近市场,符合实际,不断提高布局科学化水平。

(三)服务社会原则。强化服务意识,以服务社会为主,关注民生,服务于社会就业,服务于社会稳定。以便利消费者购买、满足消费者需要作为布局考量的关键因素,总体上坚持适度从宽,但又要防止烟草制品零售点过于稠密。综合考虑社会特殊群体帮扶、未成年人保护、民生工程建设和其他政策扶持等因素,科学调整布局标准,塑造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四)均衡发展原则。坚持零售户总量合理稳定的调控机制,保持零售点数量与卷烟经营相适应、零售点分布与卷烟市场区位相协调,分析选取影响零售户合理容量的主要因素,科学合理测算辖区内零售点合理容量。将测算的零售户合理容量作为零售点布局规划的重要参考,通过合理布局、动态调节,实现零售户总量合理稳定、均衡发展,维护零售市场良好秩序。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主体条件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

(二)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为准。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

第六条  经营场所条件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应符合本规划中第四章“合理布局标准”的相关要求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  零售点设置的间距和数量规划

(一)间距控制模式

1、壶关县辖区内所有街、道、路、巷卷烟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含30米)。

2、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其他业态类型的与最近零售点之间的间距距离不得低于300米(含300米)。

(二)“总量+间距”控制模式

1、各居民生活小区按照居民户数标准设置零售点,100户以下设置1个零售点;100户以上的,每超过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居民小区内部设置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得小于30米(含30米);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如门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小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门面朝向小区外经营的,按所在街道地域间距标准办理;贯通小区和街道经营的门面,按所在街道地域间距标准办理。居民住宅区的户数参考物业管理部门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2、农村100户(300人)以下的行政村设零售点不超过1个,100户(300人)以上的行政村每超过100户(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100户或300人条件满足其1即可,以政府网站、县统计局对外公布数据或村委会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3、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内部,每2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含30米),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5户。若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不足20户,只可设置1个零售点;市场外围临街房按街、道、路、巷零售点的间隔距离执行。

(三) 特殊市场单元总量控制模式

1、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以提供住宿、会议、商务、度假等综合服务的大型酒店、宾馆、度假村或大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离未成年人娱乐设施50米之外)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餐饮娱乐场所内,有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商品展卖场所; 

2、汽车站、火车站、高速服务区(单侧)等公共交通枢纽点内部,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商品展卖场所,可设置 1个零售点; 

3、展览馆、监狱、看守所等相对封闭以满足特定人群消费区域内可设1个零售点;

4、从事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的产业园区对内销售区域,大型建筑工地内部,工业(企业)园区内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可再增设1个零售点,职工人数以工地、工业(企业)园区提供的相关数据为准。

5、旅游景区、大型公园、特色小镇内设零售点不超过2个。

6、高等教育的大学城及院校内部可设零售点不超过2个。

特殊市场单元所指的内部为该市场单元内部且不临市政规划路、国道、省道的经营场所,特殊市场单元外围临市政规划路、国道、省道经营场所按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控制模式有关标准执行;特殊市场单元内部允许设置多个零售点的,店与店之间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含30米)。

第八条  不予发证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指经营场所是可变动或移动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指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或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认定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申请人承诺,现场核实确认等方式进行。以下两种情况应认定为经营场所:一是该场所仅为经营人员看门时居住,主要用途是用作经营,在经营时间应当认定属于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二是住所与经营场所连接,在农村表现为前店后家,并且店家之间有门相连,在城镇表现为一楼经营二楼住宿生活。此种“前店后家”、“下店上家”的现象应认定为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但必须在实地核查和测量营业面积时详细标明具体位置和面积,配备图示,申请人自愿签字确认;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雪茄烟的,森林、文物保护单位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等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能提供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点)、加气站(点)的便利店除外;

4、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电玩游戏机销售或者无人销售等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口通道(包括但不限于行人进出通道、应急通道、消防通道)为中心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范围内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

6、位于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游乐场(馆)等主要服务未成年人的区域;

7、居民住宅楼、公寓楼内部。居民住宅楼一层进出通道口直接面向外部市政规划道路的,小区内居民住宅一层房屋产权改为商业性质且进出通道口直接面向内部通行道路的,公寓楼一层进出通道口直接面向外部市政规划道路或内部通行道路的除外;

8、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合理布局可以放宽限制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具有不予发证情形的,对以下情形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一)社会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

1、“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无业或无稳定收入来源,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提交资料受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享受一次不受布局标准限制的优惠政策。

2、根据国家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退役军人(需提供退役证明及未就业证明)、持有残疾人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人(智力残疾、精神残疾除外)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且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且在发证机关辖区内或全市范围内未享受过优抚政策且申请时未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二)原址新办

在原零售点经营地址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新办申请的持证户。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以外类型经营主体的(享受残疾人优抚政策申请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除外),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及网络故障、撤县改区行政区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但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以上情形在原零售点经营地址重新提出新办申请的,可以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或最小单元格总量限制。

(三)异地新办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涉及房屋拆迁、危房拆除等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无法经营,在六个月内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口通道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户,主动申请歇业注销后,在一年内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四)政策扶持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品牌连锁便利店指山西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品牌连锁店需持有35类“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并达到“六统一”(即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要求。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在有零售点总数量限制的区域,按照总量控制规定户数执行。

第十条  雪茄烟有关事项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实行总量控制模式,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市场消费需求,确定雪茄烟零售点规划数量为3户。卷烟零售点与雪茄烟零售点不作为相互间距测量的参照点。雪茄烟零售点不得变更许可范围,如需增加卷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许可范围的,应按照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规定要求审批办理。

第十一条  合理布局的特殊事项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因素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二条  实地核查方法

现场勘验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按照长治市烟草专卖局下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实地核查标准》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对适用“不受布局标准限制的情形”和“适度放宽标准的情形”的申请人审批发证时,应严格把关,加强法制审查,并向周边最近持证户做好解释说明,保护相关方利益。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中小学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已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备案的幼儿园。

第十五条本规划中业态类型按照《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22〕26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内”“不低于”“不少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划由壶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划经壶关县人民政府网站对外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2024年11月8日制定的《壶关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壶烟办〔202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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