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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5-14739 | |
发文字号:晋价费字[2015]38号 | 发布日期:2015-08-03 |
发文机关:发改局 | 主题词: |
标题:关于重新核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标准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成文时间: |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重新核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报名考试费标准的通知
省教育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保障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自学考试收支情况,经研究,重新核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考试费标准及分成比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标准为每科次35元。考点设在县分成比例为,省18元(含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市6元、县11元;考点设在市分成比例为,省18元(含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市14元、县3元。
二、报名考试费用于组织报名、命题、印制试卷、试卷运送、考试场地租用费、监考人员费用、阅卷、考试管理等费用支出。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收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晋价费字[2003]38号文件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
201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