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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6-17145
发文字号壶发改价函字[2016]10号 发布日期2016-06-14
发文机关发改局 主题词
标题关于核定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复函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成文时间

关于核定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复函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你局《关于核定壶关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函》(壶城建函字〔2016〕32号)收悉。为建立和完善我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字〔2005〕405号)、《山西省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2]70号)、《长治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和《壶关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壶政法〔2015〕79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壶关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4.00元/月.平方米(按使用面积收取)。
  二、壶关县公共租赁住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对象租金标准为1元/月.平方米(按使用面积收取)。
  三、租金标准执行时不考虑楼层系数、结构朝向、地段位置等因素。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含水、电、燃气、采暖、有线电视、物业服务费等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专账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壶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