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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57180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3-11-28 |
发文机关: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词: |
标题: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期)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成文时间:2023-11-27 |
在壶关县市场监管局发布的2023年第1期、第3期、第5期、第6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中,涉及18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壶关县店上杜韶霞蔬菜便民店销售的清水莲藕
(一)抽检基本情况
壶关县店上杜韶霞蔬菜便民店销售的清水莲藕,经郑州谱尼技术测试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壶关县店上杜韶霞蔬菜便民店销售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清水莲藕共购进10公斤,货值4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80元。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壶关县店上杜韶霞蔬菜便民店在购进该批次清水莲藕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购进票据,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整改措施:索证索票,建立台账,加强管理。壶关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0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壶关县店上杜韶霞蔬菜便民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80元。
二、壶关县黄山王志青蔬菜店销售的甜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壶关县黄山王志青蔬菜店销售的甜椒,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壶关县黄山王志青蔬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甜椒共购进15公斤,货值33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12元。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壶关县黄山王志青蔬菜店在购进该批次甜椒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整改措施:索证索票,建立台账。壶关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0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0月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壶关县黄山王志青蔬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山西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2元;
(3)罚款2000元。
三、壶关县下好牢建积综合门市部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壶关县下好牢建积综合门市部销售的姜,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壶关县下好牢建积综合门市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姜共购进2.5公斤,货值5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10元。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壶关县下好牢建积综合门市部在购进该批次姜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整改措施:索证索票,建立台账。壶关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0月24日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0月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壶关县下好牢建积综合门市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山西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0元;
(3)罚款2000元。
四、壶关县田霞蔬菜店销售的鱼酸菜和菠菜(并案处理)
(一)抽检基本情况
壶关县田霞蔬菜店销售的鱼酸菜和菠菜,经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分别为二氧化硫残留量、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壶关县田霞蔬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鱼酸菜和菠菜共购进12公斤,货值40元;已销售10.2公斤,违法所得121元。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壶关县田霞蔬菜店在购进该批次鱼酸菜和菠菜时索取了供货商及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票据和涉案批次鱼酸菜的检验报告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在店门口张贴了该批次鱼酸菜和菠菜的召回公告。整改措施:索证索票,建立台账,加强管理。壶关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1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壶关县田霞蔬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鱼酸菜”9袋;
(2)没收违法所得121元。
五、壶关八泉峡大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的骨碟和小碗(并案处理)
(一)抽检基本情况
壶关八泉峡大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的骨碟和小碗,经郑州谱尼技术测试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壶关八泉峡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骨碟和小碗由壶关八泉峡大酒店有限公司自行消毒。
2.排查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1、强化管理,明确专人餐饮具消毒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定期检查制度;2、改善消毒设施。壶关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1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0月2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壶关八泉峡大酒店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六、壶关县泽煜生鲜蔬果店销售的菠菜和莲藕(并案处理)
(一)抽检基本情况
壶关县泽煜生鲜蔬果店销售的菠菜和莲藕,经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均为铬(以Cr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壶关县泽煜生鲜蔬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菠菜和莲藕共购进11公斤,货值141.6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141.6元。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壶关县泽煜生鲜蔬果店在购进“菠菜”时索取和留存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购货凭证,但营业执照上登记名称和购货凭证上不一致,购进“莲藕”时无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仅有一张联系人为老四、龙港的购货票据,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在店门口张贴了该批次菠菜、莲藕的召回公告。整改措施:索证索票,建立台账,加强管理。壶关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1月7日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壶关县泽煜生鲜蔬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山西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41.6元;
(3)罚款2200元。
七、壶关县龙泉迷仓猪肉批零部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壶关县龙泉迷仓猪肉批零部销售的生姜,经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壶关县龙泉迷仓猪肉批零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生姜共购进7.5公斤,货值18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180元。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壶关县龙泉迷仓猪肉批零部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索取和留存了购货凭证,查看并留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整改措施:索证索票齐全,建立进货台账,加强管理。壶关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1月21日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0月1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壶关县龙泉迷仓猪肉批零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整改;
(2)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八、壶关县集店汇集综合商店销售的铁棍山药芝麻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
壶关县集店汇集综合商店销售的铁棍山药芝麻片,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壶关县集店汇集综合商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铁棍山药芝麻片共购进3.5公斤,货值56元;已销售3.21公斤,违法所得51.36元。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壶关县集店汇集综合商店在购进该批次铁棍山药芝麻片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整改措施:索证索票,建立台账,加强管理。壶关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1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壶关县集店汇集综合商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该批次铁棍山药芝麻片0.29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51.36元。
九、壶关县彤彤水果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壶关县彤彤水果店销售的香蕉,经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壶关县彤彤水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香蕉共购进10公斤,货值40元,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40元。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壶关县彤彤水果店在购进该批次香蕉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未留存供货商的任何资质证明文件和供货票据。整改措施:索证索票,建立台账,加强管理。壶关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0月31日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2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壶关县彤彤水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山西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3)罚款2000元。
十、壶关县龙泉刘军超市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壶关县龙泉刘军超市销售的韭菜,经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壶关县龙泉刘军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共购进24.5公斤,货值98元,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98元。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壶关县龙泉刘军超市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查看并留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留存了购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索证索票,建立台账,加强管理。壶关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1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2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壶关县龙泉刘军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98元。
十一、壶关县龙泉镇小韩鑫旺水产店销售的鲈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壶关县龙泉镇小韩鑫旺水产店销售的鲈鱼,经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壶关县龙泉镇小韩鑫旺水产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鲈鱼共购进4公斤,货值144元,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144元。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壶关县龙泉镇小韩鑫旺水产店在购进该批次鲈鱼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提供任何资质证明文件。整改措施:索证索票,建立台账,加强管理。壶关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1月21日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2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壶关县龙泉镇小韩鑫旺水产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山西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44元;
(3)罚款2000元。
十二、壶关县悦途酒店使用的筷子和小碗(并案处理)
(一)抽检基本情况
壶关县悦途酒店使用的筷子和小碗,经郑州谱尼技术测试有限公司检验,分别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壶关县悦途酒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筷子和小碗由壶关县悦途酒店自行消毒。
2.排查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1、强化管理,明确专人餐饮具消毒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定期检查制度;2、改善消毒设施。壶关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0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0月2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壶关县悦途酒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十三、壶关县店上羊汤馆使用的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壶关县店上羊汤馆使用的筷子,经郑州谱尼技术测试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壶关县店上羊汤馆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筷子未进行消毒。
2.排查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认真做好餐饮具,保证消毒设备正常运行。壶关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1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壶关县店上羊汤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十四、壶关县小彭水果店销售的澳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壶关县小彭水果店销售的澳芒,经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壶关县小彭水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澳芒共购进9.6公斤,货值188元,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188元。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壶关县小彭水果店在购进该批次澳芒时查看并留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留存了购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索证索票,建立台账,加强管理。壶关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1月21日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0月7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壶关县小彭水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188元。
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