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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9825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4-11-26 |
发文机关: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词: |
标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5期)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成文时间:2024-11-25 |
在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4年第14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4年第5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中,涉及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壶关县龙七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壶关县龙七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碗,经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壶关县龙七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碗洗洁精用量过多,且清洗次数不足,导致清洗消毒不彻底。
2.排查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1)更换洗洁精,在市场上多找几种洗洁精进行试验,采购检测试纸,进行自检,在日后的工作中,把餐具自检工作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来做,一周至少进行自检3次,做好记录;(2)强调餐具清洗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冲、洗次数必须达到相关规定。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9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2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壶关县龙七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二、壶关县改玲老碗面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壶关县改玲老碗面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小碗,经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壶关县改玲老碗面店(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碗洗洁精用量过多,且清洗次数不足,导致清洗消毒不彻底。
2.排查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1)更换洗洁精,在市场上多找几种洗洁精进行试验,采购检测试纸,进行自检,在日后的工作中,把餐具自检工作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来做,一周至少进行自检3次,做好记录;(2)强调餐具清洗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冲、洗次数必须达到相关规定。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9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2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壶关县改玲老碗面店(个体工商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三、壶关县鑫多旺果蔬店销售的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壶关县鑫多旺果蔬店销售的螺丝椒,经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壶关县鑫多旺果蔬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螺丝椒共购进18.5公斤,货值185元,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185元。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壶关县鑫多旺果蔬店在购进该批次螺丝椒时查看并留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留存了购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1)索证索票齐全:购进任何食品都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不能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供货票据、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检验报告的绝不采购。(2)建立进货台账:每批次产品进货建立进货台账,台账内容必须清晰完整。(3)加强管理:每日对以上问题进行检查回头看,对不规范的操作及时改正。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0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1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壶关县鑫多旺果蔬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185元。
四、壶关县龙泉军林蔬菜门市部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壶关县龙泉军林蔬菜门市部销售的生姜,经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壶关县龙泉军林蔬菜门市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生姜共购进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50元。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壶关县龙泉军林蔬菜门市部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查看并留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留存了购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1)索证索票齐全:购进任何食品都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不能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供货票据、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检验报告的绝不采购。(2)建立进货台账:每批次产品进货建立进货台账,台账内容必须清晰完整。(3)加强管理:每日对以上问题进行检查回头看,对不规范的操作及时改正。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1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27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壶关县龙泉军林蔬菜门市部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50元。
五、壶关县程娜蔬菜店销售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壶关县程娜蔬菜店销售的龙眼,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壶关县程娜蔬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龙眼共购进3.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80.5元。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壶关县程娜蔬菜店在购进该批次龙眼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清进货来源。整改措施:(1)索证索票齐全,合作供应商必须持有效营业执照,每次进货票据要完善;(2)建立台账,对每次进货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查验并台账登记;(3)与供货商签订采购食用农产品质量保证协议书。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0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3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壶关县程娜蔬菜店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免予罚款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80.5元。
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