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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15335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5-06-19 |
| 发文机关: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词: |
| 标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期) |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成文时间:2025-06-19 |
在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5年第1期、第3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中涉及我县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壶关县永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壶关县永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姜,经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壶关县永银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姜共购进337公斤,货值4037.2元,已全部销售完,因该公司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姜)会做促销活动,销售价格不固定,通过销售明细核算,违法所得为3876元。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壶关县永银商贸有限公司可以提供供货商的合法资质证明文件和涉案姜的购货票据、供货协议及该批次姜的快检报告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该批次姜的销售明细和入库记录。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1)索证索票齐全,合作供应商必须持有效营业执照,每次进货票据要完善;(2)建立台账,对每次进货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查验并台账登记;(3)与供货商签订采购食用农产品质量保证协议书。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4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1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壶关县永银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核查,当事人在购进涉案食用农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当事人两年内第一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壶关县佳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地锅麻花(红糖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壶关县佳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地锅麻花(红糖味),经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壶关县佳盛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地锅麻花(红糖味)共购进40公斤,货值396元,销售37公斤,违法所得366.3元。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壶关县佳盛商贸有限公司可以提供供货商的合法资质证明文件和涉案地锅麻花(红糖味)的购货票据及生产企业河南省三香汇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该地锅麻花(红糖味)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1)进一步完善索证索票制度:合作供货商必须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要求每批次必须有对应的有效出货手续;(2)加强预包装食品自检:加强分管人员预包装食品系统培训,做好日常预包装食品资料监督抽查;(3)加强管理:针对以上问题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公布员工群进行全员学习和提高;(4)加强日常工作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为顾客提供良好优质的商品。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4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1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壶关县佳盛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过氧化值超标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免予罚款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366.3元。
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