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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18676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5-07-23 |
| 发文机关: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词: |
| 标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2期) |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成文时间:2025-07-23 |
在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5年第5期、第6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中涉及我县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壶关县情谊便民店销售的猪肋条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壶关县情谊便民店销售的猪肋条肉,经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地塞米松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壶关县情谊便民店进行调查。经核查,该批次猪肋条肉共购进48公斤,货值1441.5元,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为1441.5元。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壶关县情谊便民店可以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及涉案猪肋条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购进票据。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猪肋条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1)索证索票齐全,合作供应商必须持有效营业执照,每次进货票据要完善;(2)建立台账,对每次进货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查验并台账登记;(3)与供货商签订采购食用农产品质量保证协议书。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6月23日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壶关县情谊便民店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核查,当事人在购进涉案食用农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2、制定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等相关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壶关县闫小兵蔬菜批零部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壶关县闫小兵蔬菜批零部销售的姜,经长治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壶关县闫小兵蔬菜批零部销售进行调查。经核查,该批次姜共购进11.5公斤,货值184元,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为184元。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壶关县闫小兵蔬菜批零部可以提供供货商的合法资质证明文件和涉案姜的购进票据及该批次姜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1)索证索票齐全,合作供应商必须持有效营业执照,每次进货票据要完善;(2)建立台账,对每次进货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查验并台账登记;(3)与供货商签订采购食用农产品质量保证协议书。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6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壶关县闫小兵蔬菜批零部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核查,当事人在购进涉案食用农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2、制定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等相关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壶关县东柏林志方蔬菜门市部销售的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壶关县东柏林志方蔬菜门市部销售的大葱,经长治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壶关县东柏林志方蔬菜门市部进行调查。经核查,该批次大葱共购进16公斤,货值64元,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为64元。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壶关县东柏林志方蔬菜门市部可以提供供货商的合法资质证明文件和涉案大葱的购进票据及该批次大葱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快速检测结果通知单。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大葱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1)索证索票齐全,合作供应商必须持有效营业执照,每次进货票据要完善;(2)建立台账,对每次进货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查验并台账登记;(3)与供货商签订采购食用农产品质量保证协议书。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6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2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壶关县东柏林志方蔬菜门市部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核查,当事人在购进涉案食用农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2、制定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等相关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