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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22651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5-08-29 |
| 发文机关:壶关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 主题词: |
| 标题:壶关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能源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汇总 | |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 成文时间:2025-08-22 |
| 序号 | 权力 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行政检查主体 | 备注 |
| 1 | 对能源企业(煤矿除外)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行政检查 |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三)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和上级以及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 企业 | 壶关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能源局) | |
| 2 | 对能源企业(煤矿除外)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的行政检查 |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数据、评估报告等资料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和重大安全风险源头防控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上级以及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
企业 | 壶关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能源局) | |
| 3 | 对能源企业(煤矿除外)隐患排查治理的行政检查 |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六)法律、法规和上级以及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指导能源(煤炭行业安全除外)产业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
企业 | 壶关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能源局) | |
| 4 |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 第十二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负责节能审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负责节能审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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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实施。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号) 第四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过程中,根据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行业情况,充分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共同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能监察工作,可以依法委托节能监察机构开展下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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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煤矿新增主、副井或其它井筒调整为主副井、煤矿水平延伸的行政检查 |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开发[2019]177号)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生产煤矿技术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技发[2021]314号)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晋能源稽查发[2019]600号)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煤矿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开发[2021]2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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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备案的光伏电站、储能、氢能、生物制天然气等项目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中共长治市委办公室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室字〔2019〕49号)第四条(六):市能源局“负责新能源行业管理,承担安全监管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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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煤矿煤层配采、新建风井、变更采煤工艺的行政检查 |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生产煤矿技术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技发[2021]314号)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晋能源稽查发[2019]6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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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对核准的生物燃料乙醇、农林生物质直燃发电、抽水蓄能电站、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网送出工程(市域)、瓦斯发电等项目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检查时,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二、能源) 《中共长治市委办公室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室字〔2019〕49号)第四条(六):市能源局“负责新能源行业管理,承担安全监管职责”。 《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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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对组织开展的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等的行政检查 | 《中共长治市委办公室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室字〔2019〕49号)第四条(六):市能源局“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农村电网和农村能源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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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对核准的风力发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网送出工程项目(不跨市)、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等项目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3号)(二、能源) 《中共长治市委办公室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室字〔2019〕49号)第四条(六):市能源局“负责新能源行业管理,承担安全监管职责”。 《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二、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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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生产矿井技术改造项目行政检查 | 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进煤矿项目核准建设投产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煤炭地【2018】84号)。 《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9】1号)。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生产煤矿技术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技发[2021]3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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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及生产要素信息的行政检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技发[2020]4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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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对煤矿(含洗选煤厂)执行设计情况的行政检查 |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开发[2019]177号)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生产煤矿技术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技发[2021]314号)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晋能源稽查发[2019]6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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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对生产煤矿煤质的行政检查 |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号) 第十四条 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应当接受监管。 第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商品煤质量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相关部门。 《关于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782号) 一、 加强制度建设 (一)各省(区、市)发展和改革(能源)、煤炭管理、环保、商务、工商、质监、海关、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商品煤质量实施监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相关制度,认真落实《办法》的各项要求。 《山西省煤炭生产煤质管理暂行办法》(晋煤行发〔2017〕3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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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对煤矿(含洗选煤厂)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检查 |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开发[2019]177号)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生产煤矿技术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技发[2021]314号)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晋能源稽查发[2019]600号)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煤矿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开发[2021]2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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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对煤矿(含洗选煤厂)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 |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开发[2019]177号)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晋能源稽查发[2019]6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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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对煤矿建设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情况的行政检查 |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晋能源稽查发[2019]6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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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对电力市场运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长治市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共长治市委办公室室字〔2019〕49号)第三条(六)协调电力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运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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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对供电企业、配电网运营主体是否在划定区域内开展业务进行检查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三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长治市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共长治市委办公室室字〔2019〕49号)第三条(六)协调电力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运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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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对电力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情况的行政检查 |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第二条 电力监管的任务是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电力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 《长治市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共长治市委办公室室字〔2019〕49号)第三条(六)协调电力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运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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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对核准的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电网工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第三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文件或者备案内容建设,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行业管理、自然资源、水行政管理、生态环境、节能审查、应急管理、审计、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长治市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共长治市委办公室室字〔2019〕49号)第三条(六)协调电力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运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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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对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二、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六)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十四五”时期,严控煤炭消费增长,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煤炭消费量分别下降10%、5%左右,汾渭平原煤炭消费量实现负增长。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坚持“增气减煤”同步,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重点区域的平原地区散煤基本清零。有序扩大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范围,稳步提升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水平。 《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三、重点任务 (一)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 1.推进煤炭消费替代和转型升级。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十四五”时期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十五五”时期逐步减少。严格控制新增煤电项目,新建机组煤耗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序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加快现役机组节能升级和灵活性改造,积极推进供热改造,推动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严控跨区外送可再生能源电力配套煤电规模,新建通道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推动重点用煤行业减煤限煤。大力推动煤炭清洁利用,合理划定禁止散烧区域,多措并举、积极有序推进散煤替代,逐步减少直至禁止煤炭散烧。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三、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八)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要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坚持先立后破,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抓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进存量煤电机组节煤降耗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持续推动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稳妥有序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燃料类煤气发生炉、燃煤热风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以及建材行业煤炭减量,实施清洁电力和天然气替代。推广大型燃煤电厂热电联产改造,充分挖掘供热潜力,推动淘汰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加大落后燃煤锅炉和燃煤小热电退出力度,推动以工业余热、电厂余热、清洁能源等替代煤炭供热(蒸汽)。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20%左右。“十四五”时期,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煤炭消费量分别下降10%、5%左右,汾渭平原煤炭消费量实现负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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