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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22665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5-08-29 |
| 发文机关:壶关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 主题词: |
| 标题:壶关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汇总表 |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成文时间:2025-08-22 |
| 序号 | 权力 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行政检查主体 | 备注 |
| 1 | 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在施工中,监督员应对工程中使用的构配件和重要材料的生产许可证(准用证)、检测手段和构件(材料)质量进行检查,并按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壶关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
| 2 | 对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的监督检查 |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设备,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五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壶关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
| 3 |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十七条 除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等涉密工程外,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防护设备的采购,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发生管辖争议时,属于同级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其他的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壶关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
| 4 | 对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监督检查 |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十条 人民防控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由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统一安排使用。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不得损坏防护设备和擅自改变防护工程结构,使其保持良好的防护效能。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壶关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