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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22716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08-29
发文机关壶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词
标题壶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清单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成文时间2025-08-26

壶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清单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序号

实施主体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检查文书

1

县人社局

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修订)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山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

《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本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等

用人单位遵守招用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登记、工资支付、休息休假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现场检核或书面审查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

1次

同一企业上年度无行政处罚(处理)记录的,下年度行政检查一般不超过 1 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报请局领导批准随时检查。

同司法部办公厅《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

2

县人社局

对实施技能培训的民办培训机构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实施技能培训的民办培训机构

场地、设备、师资等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组织机构是否健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办学行为是否规范;培训质效是否显著。

3

县人社局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情况、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等的行政检查。

4

县人社局

社会保险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本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情况、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