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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22720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5-08-29 |
| 发文机关:壶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主题词: |
| 标题:壶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汇总表 |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成文时间:2025-08-25 |
| 序号 | 权力 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行政检查主体 | 备注 |
| 1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监督管理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
民爆企业 | 壶关县工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