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壶关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县直单位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00014349/2025-22720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08-29
发文机关壶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题词
标题壶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汇总表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成文时间2025-08-25

壶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汇总表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序号 权力
名称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行政检查主体 备注
1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民爆企业 壶关县工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