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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22723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5-08-29 |
| 发文机关:壶关县统计局 | 主题词: |
| 标题:壶关县统计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成文时间:2025-08-20 |
| 序号 | 权力 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行政检查主体 | 备注 |
| 1 | 对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七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三十六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 壶关县统计局 | |
| 2 | 对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七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报送、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 壶关县统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