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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22744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08-29
发文机关壶关县民政局 主题词
标题壶关县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成文时间2025-08-26

壶关县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主体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事项 备注
1 对殡葬服务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 壶关县民政局 1.建设审批监督检查
2.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3.服务提供监督检查
4.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5.收费管理监督检查
6.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实施)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一般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2 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壶关县民政局 1.备案情况监督检查
2.合同管理监督检查
3.信息公开监督检查
4.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5.养老服务质量安全检查
6.突发事件应对检查
7.从业人员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二款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第三款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由办理备案的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未备案的养老机构,由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
第二款 上级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查看养老机构服务场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等方式监督指导下级民政部门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一般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