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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23253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5-09-08 |
| 发文机关: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 主题词: |
| 标题:壶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汇总表 | |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 成文时间:2025-08-29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行政检查主体 | 备注 |
| 1 | 对县区矿产资源的行政检查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勘查、开采区域等实施现场查验、勘测; (二)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查封、扣押直接用于违法勘查、开采的工具、设备、设施、场所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
县区采矿企业 | 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 |
| 2 | 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统筹监督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统筹和监督,保障矿区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协同实施,提升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效果。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有关单位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 |
县区采矿企业 | 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