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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12002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0-04-25
发文机关壶关县司法局 主题词
标题壶关县水利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成文时间2020-04-25

壶关县水利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本县实际,根据《壶关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县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各执法股室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的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各执法股室、单位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水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县水利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监督水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事前公开内容。

  (一)执法主体。公示各执法股室的职责分工、执法事项及《水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包括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水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收费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水行政执法方式、步骤、时限、顺序和流程等。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负责本单位纪检监察或纪律监督部门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事中公示内容

  (一)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水利部统一样式的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在政务大厅办事窗口公示本级受理的水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执法证件编号、状态查询等内容。

  事后公开内容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许可决定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五)行政收费。行政收费的项目、标准、收费主体及对象,依据及征收流程。

  第六条 水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七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我局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 水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网络平台。主要通过县政府和水利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微信、短信、手机APP等;

  (二)传统媒体。利用壶关日报、电视台等;

  (三)政府文件。主要利用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等;

  (四)办公场所。在政务大厅服务窗口、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专栏等。

  第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协调指导行政执法公示有关工作;各执法单位负责梳理《权力清单》《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水利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由办公室汇总上报区政府办公室、编办、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审核后公开。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公示信息的审核、办公室负责公示信息的审定,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在部门网站上发布。

  第十一条 建立水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水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经承办部门调查核实后,及时澄清、更正。

  第十二条 我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不及时等问题,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