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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14069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0-05-13
发文机关壶关县司法局 主题词
标题壶关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标准
主题分类其它 成文时间2020-05-13

壶关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标准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一、行政许可类

(一)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合法

承办科室行使有关行政许可权,是否以本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许可行为。

(二)行政许可事项、权限和依据是否合法

1、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出本部门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

2、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出职责权限范围;

3、许可条件、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书式样等是否合法、规范;

(三)行政许可程序是否合法

1、受理

(1)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在本部门业务科室统一受理;

(2)建设行政许可有关规章制度是否在本部门网站或其它形式予以公开;

(3)是否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是否依法履行有关受理和不受理的书面告知义务、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

具体经办人员是否采取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条件是否合法,裁量是否合理,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3、听证

(1)对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是否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是否进行了听证。

4、拟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是否依法作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拟决定是否说明理由,是否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予以公开。

5、期限

(1)是否符合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

(2)是否执行承诺期限优先原则。需延长期限的,是否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

6、许可文书

所有行政许可文书和案卷是否按照《山西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通知(冀法[2008]20号)和我局所提出的具体要求规范制作。

7、音像记录

是否符合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定。

二、行政处罚类

(一)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承办科室行使行政处罚权,是否以本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事项、权限和依据是否合法

1、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是否超出《壶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所列项目。

2、实施行政处罚事项的权限是否超出本部门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

3、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三)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1、立案

(1)基本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即所掌握的相关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其违法行为存在的事实;

(2)立案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即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触犯的法律法规条款项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3)立案手续是否完备,即是否完整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是否经审查并报分管本部门长审批后办理。

2、调查取证

(1)收集证据是否全面:对需要调查的案件,根据该类案件的证据要素,实施调查取证,证据不全的,退回补充证据,确保处罚工作的全面、客观和公正;

(2)执法人员应正确分析认定证据,再对案件证据进行逐一认定,以确保定案证据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的基础上,运用证据规则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确保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准确认定。

(3)行政处罚调查终结报告是否规范制作,是否载明违法事实、执法依据、处罚依据、调查取证过程、证据和处罚建议意见以及执行《壶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情况。

3、核审

(1)案件调查终结后,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是是否依法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的,是否填写《案件撤销审批表》,拟撤销案件;二是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依法移送;三是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是否准确适用据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项,是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依据《壶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提出具体的处罚建议;

(2)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即是否经局党组会议案件集体讨论,并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和《会议纪要》。

4、告知

(1)是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结果及依据。对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是否依法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2)是否告知当事人在此阶段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异议的,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或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

5、听证

(1)符合法定听证条件,即对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是否组织听证;

(2)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提前通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确定,听证顺序安排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3)是否告知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享有陈述申辩权、质证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权、依法申请主持人回避等权利。

6、拟决定

(1)承办人及听证主持人是否提出处罚意见;

(2)拟《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7、文书制作

处罚文书是否按照《山西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我局相关要求制作。

8、音像记录

是否符合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定。

三、行政监督检查类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是否根据业务工作及贯彻实施建设法规的情况,确定检查频率和检查方式;是否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制定检查计划;是否按照本部门有关要求制作监督检查文书。

(二)现场检查。参加现场检查的人员是否持有效执法证件,是否两人以上组成现场检查小组,是否做到亮证检查。监督检查记录是否完善、规范。

监督检查记录是否包括受检单位业务活动及贯彻实施建设法规的情况。

行政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记录设备是否开启使用,记录的使用、保存与管理是否符合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定。

(三)责令整改。对存在问题的,是否要求限期改正,依法应行政处罚的,是否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四)定期复查。经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并处置的,是否按规定进行复查。

(五)总结归档。是否及时总结监督检查情况,所有监督检查记录、材料是否分类归档。

四、行政强制类

(一)是否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后实施。

(二)是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是否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是否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四)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对查封扣押的实物是否开列清单,清单是否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当场核对,是否签字并加盖公章,是否交送当事人。

(五)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是否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六)拟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是否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实施行为是否超越时限。

(七)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是否填写《解除行政强制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

(八)音像记录:是否符合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定。

五、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标准

(一)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类

其在性质上与行政处罚相近,故参照行政处罚类的审核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