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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16075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0-05-27 |
发文机关:壶关县司法局 | 主题词: |
标题:壶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 |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 成文时间:2020-05-27 |
为推进壶关县工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我局执法工作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按照《山西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范围和方式
我局涉及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范围由机关各科室进行的行政处罚。
采取全过程记录的方式主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其中,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二、主要内容
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执法程序启动的记录、调查与取证的记录、审查与决定的记录、送达与执行的记录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执法程序启动的记录
1.对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由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2.对接到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二)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1.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2.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3.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上述文书均应由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4.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5.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三)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1.起草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2.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3.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4.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5.审批记录包括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签名。
6.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四)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1.送达记录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2.执行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做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1)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3)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4)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三、管理与使用
各有关科室、单位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要建立专门的执法音像存储设备,在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本单位专用存储设备。
四、监督与责任
行政执法单位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失职导致行政执法记录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复制、保存、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毁损、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五)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