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市房产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长房函字[2019]19号)要求,我县2019年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工作即将进入申请环节,为确保此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依据我县2018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人均住房水平,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2019年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1.城镇低保、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本县户籍,且在县城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b.城镇低保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即23453元;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即28143.6元;
c.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内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属于危房的及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的,建成区具体范围:东至环城高速、西至壶关县界、南至四家池村、北至长安高速连接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外有自有住房不计面积;
d.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目前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及保障性住房(含集资建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的;
e.其他规定条件。
2.新就业大学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本县户籍;
b.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即28143.6元;
c.学校毕业不满6年的;
d.在本县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三个月以上;
e.申请人在本县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申请人在本县建成区内有自有住房但属于危房的及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的,建成区具体范围:东至环城高速、西至壶关县界、南至四家池村、北至长安高速连接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外有自有住房不计面积;
f.其他规定条件。
3.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
a.在本县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达三个月以上;
b.申请人在本县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申请人在本县建成区内有自有住房但属于危房的及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的,建成区具体范围:东至环城高速、西至壶关县界、南至四家池村、北至长安高速连接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外有自有住房不计面积;
c.其他规定条件。
(二)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
按本县城镇人口计算,保障标准为人均25㎡,(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超出部分由租赁住房家庭自行承担)补贴标准为4元/人/月/㎡,即城镇每人每年补贴数=(25㎡-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12,按季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