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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9-35171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19-12-04 |
发文机关:壶关县人民政府 | 主题词:残疾儿童 康复救助 实施细则 |
标题:解读:《壶关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 | |
主题分类: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成文时间:2019-11-12 |
一、《细则》的编辑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保障我县残疾儿童及时得到基本康复服务,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8〕43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发〔2019〕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分为:总体要求、康复救助对象、康复救助内容及标准、康复救助流程、资金保障与管理、组织实施六大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属地、动态管理以及医疗康复、教育康复与辅助器具适配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部分康复救助对象:康复救助对象主要有2类:
(一)0—6岁残疾儿童专项康复服务救助对象: 指0—6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包括脑瘫)、智力(包括发育障碍、发育迟缓、智力低下)残疾和孤独症儿童(以下简称0—6岁残疾儿童)。
(二)0—14岁残疾儿童基本医疗康复服务救助对象: 指0—14岁有肢体矫形手术、人工耳蜗植入需求的残疾儿童。
上述2类康复救助对象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具有壶关县常住户口或居住证。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定点医院诊断书(7—14岁残疾儿童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训练需求、具有康复潜力、身体状况稳定。4.残疾儿童监护人有正确认识和康复意愿,能够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康复救助工作。
第三部分康复救助内容及标准:
康复救助内容,指“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康复训练、手术、辅助器具适配、支持性康复”等5方面康复服务。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项目的救助内容、标准如下:
(一)儿童残疾筛查诊断
经儿童残疾诊断定点医院确诊为残疾的0—6岁儿童,按不低于4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筛查诊断费用救助。救助费用包括儿童的筛查、诊断费用及往返交通费补贴。
(二)康复训练
1.为0—6岁残疾儿童及7—14岁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术后听力残疾儿童提供定点康复机构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天康训不少于3小时(单训不少于0.5小时)。救助标准为15000元/人/年。
2.为0—6岁残疾儿童和7—14岁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聋儿提供定点康复机构非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救助标准为9000元/人/年。
3.对无法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0—6岁残疾儿童,由定点康复机构或基层家庭医生团队提供居家康复训练服务。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时间不少于2小时。救助标准为3000元/人/年。
4.残疾儿童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康复训练救助,其中,多重残疾儿童可由其监护人在同一定点康复机构内自主选择康复训练类别,但全年享受总救助标准不超过单项康复训练救助标准。
(三)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1.经定点康复机构或辅具适配机构评估,确需适配基本辅助器具的残疾儿童,按《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规定,配置基本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救助标准见附件)。
2.助听器由市属定点助听器验配机构免费向听力残疾儿童适配。助听器适配服务包括:测听验配,制作2个耳模,配发100块电池,助听器使用期内调试,每年2次助听器效果评估,救助标准为1200元/人。
3.除助听器、人工耳蜗外的其它辅助器具,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行购置或定点康复机构免费适配,自行购置的在救助标准内报销。
(四)手术
1.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及服务:为经评估符合国家《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规定条件的残疾儿童,免费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并免费实施术前筛查,植入手术及4次术后调机服务。上述服务救助标准为16000元/人。因招标采购产品原因未通过项目筛查而在定点手术医院自费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给予其30000元一次性救助。
2.肢体矫治手术:为0—14岁的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12000元/人,其中,10000元用于矫治手术救助、2000元用于术后不少于1个月的康复训练救助。
(五)支持性康复服务
由定点康复机构为0—6岁残疾儿童、7—14岁人工耳蜗植入术后听力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参与康复决策过程、寻求解决家庭困境有效途径等服务。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月服务不少于2次,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2小时,救助标准为1000元/人/年。已接受居家康复训练服务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支持性康复服务。
第四部分康复救助流程:申请、审核、救助、结算
(一)申请: 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残联组织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定点康复机构、有关社会组织、他人等代为申请。
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下述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 残疾儿童户口本、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外地户籍残疾儿童还需提供其父母在本地区的居住证。0-14岁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救助的,由监护人在《中国听障儿童服务网》上进行申请。 2. 残疾人证或定点康复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 初审:县残联五日内组织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复核:县残联初审通过后,上报市级残联复核,复核无误的确定为救助对象。
(三)救助: 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自主选择省内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与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建立服务档案,制定服务计划,实施康复训练,定期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服务计划;将救助对象服务信息录入项目管理系统;对监护人进行培训。
残疾儿童无故连续一个月不参加定点康复机构训练的,视为自动放弃救助,定点康复机构要及时向审批救助的残联组织报告。
残疾儿童基本辅助器具配置,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按评估结果,对照《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经县残联组织审批同意后购置或接受适配。
(四)结算: 1. 定点康复机构在服务结束后将康复服务补贴经费拨付申请报告、《山西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补贴经费申请明细表》、《山西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和服务记录表》经残疾儿童监护人签字认可后,一式两份,定点康复机构与县残联各留存一份,报县残联。2. 县残联采取实地查看、档案抽查、救助对象回访等1项或多项措施对本辖区救助对象接受康复服务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各定点康复机构开具费用结算单据。3. 费用结算每年分两次进行,以实际培训时间为结算依据,机构提交经费拨付报告的时段上半年为6月30日前,下半年为11月15日前,县残联资金拨付时间上半年为7月1日—7月15日,下半年为11月16日—11月30日。具体拨付事宜由县残联向县财政局履行资金拨付程序,由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4.儿童残疾筛查诊断费用,县残联分别与定点医院按确定的标准统一结算;儿童及家长往返交通补贴标准由县残联组织与县财政部门商定。5.自费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费用,按照全省人工耳蜗救助办法给予报销。6.残疾儿童监护人按《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购置辅助器具,由残联组织审核后给予报销,购买价格高于救助标准的,按对应救助标准给予报销;购买价格低于救助标准的,按实际价格给予报销。
第五部分资金保障与管理
1.资金保障:县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中央和省、市下达的残疾儿童康复经费,并给予适当补助。县政府承担兜底保障责任,确保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并根据财力状况,保障各类康复服务项目救助资金,对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家庭情况,适当给予生活费、交通费和房租费等补贴。同时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慈善组织的作用,鼓励、引导社会捐赠,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需求。
2.加强衔接: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工程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项目资金,按规定先行结算,个人自付部分在项目救助标准内给予救助,超出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对在特殊教育学校等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救助,且已享受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补贴政策的残疾儿童,按对应项目救助标准扣除国家按人头补贴的资金后再进行结算;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影响其按有关规定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生活保障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
第六部分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 2.加强能力建设 3.加强综合监管 4.广泛宣传动员
三、本细则自2019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