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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5-14825 | |
发文字号:壶政办发【2015】60号 | 发布日期:2015-08-28 |
发文机关: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壶关县城镇燃气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 | 成文时间:2015-08-15 |
各乡镇人民政府、常平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壶关县城镇燃气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壶关县城镇燃气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加强全县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全面排查整治燃气行业安全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8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燃气行业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特制订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总要求,以消除燃气安全隐患、规范经营秩序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强化政府监管职能,深入排查整治燃气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等各单位和环节存在的隐患和漏洞,建章立制,标本兼治,切实把各项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高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燃气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全面检查整治燃气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等各单位和环节存在的隐患,使我县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意识提高、经营管理规范,燃气质量、钢瓶质量安全可靠,配送能力、服务水平全面提升,非法经营彻底取缔,安全隐患整改到位,让全县居民用上方便安全的燃气。
三、 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城镇燃气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壶关县城镇燃气安全生产集中整治领导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收集各职能部门报送的整治工作信息,整治办公室电话:0355—8778317
四、职责分工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立即开展燃气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气管道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大检查。有关部门职责和重点检查内容具体如下:
(一)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城镇燃气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情况;汽车加气站、液化气充装站、城镇燃气管网、气柜、储罐等设施安全运行情况,应急处置能力情况。
(二)县质监局:负责城镇燃气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大检查,重点是特种设备操作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规程及工艺规程执行情况,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附件完好情况。
(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运输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是燃气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动态监控系统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使用情况,以及燃气运输企业违法挂靠、外包,违规装载、超载查处情况。
(四)公安局:配合相关部门取缔无证无照燃气经营站点,按照燃气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配备和使用燃气设施。
(五)工商局:按照法律规定负责对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核发《营业执照》。对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营业执照》和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而擅自经营燃气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燃气经营站点。
(六)县消防队:负责城镇燃气企业消防设施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是对燃气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和场所,特别是对全县使用燃气的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等公众集聚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使用单位和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燃气企业,依法查处。
(七)县交警队: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检查。重点是燃气运输车辆超速、超载,不按制定路线行驶等行为。
(八)县安监局: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查处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九)商务中心:组织商贸行业使用燃气的经营场所,按照燃气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配备和使用燃气设施。
(十)旅游中心:组织使用燃气的旅游宾馆、饭店和景区,按照燃气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配备和使用燃气设施。
五、整治范围及重点
按照“不漏单位、不漏场所、不漏部位、不漏隐患”的标准和要求,专项整治范围为燃气的储存、输送、经营、使用的单位及输配管网设施设备,重点为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储存、销售、输送燃气的企业、市场等;非法制售、倒装、存放、使用燃气的行为。具体如下:
(一)非法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整治。对未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非法供应站点依法打击取缔,杜绝非法供应站点。
(二)液化气钢瓶安全整治。依法淘汰超期限、未检验液化石油气钢瓶,确保市场上无出厂满15年或超期限未检验的钢瓶流通使用;钢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钢瓶,严禁擅自为非自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液化气质量安全整治。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检测,确保市场上销售的瓶装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四)瓶装燃气配送车辆安全整治。全面整顿瓶装燃气配送市场秩序,对配送瓶装燃气的危险品运输车辆、配送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整治不符合安全规范、取缔私自从事瓶装燃气配送的车辆。
(五)燃气企业经营行为整治。规范燃气企业经营行为,从严查处以次充好、缺斤短两、强买强卖等损坏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六)使用单位违规行为整治。禁止火锅店餐厅直接使用燃气加热;禁止地下室、半地下室储存、使用瓶装液化气;所有单位使用燃气的场所必须加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强制通风等装置。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燃气安全是事关民生的大事,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全力开展工作,切实加强督促指导,深入基层,检查工作部署、工作措施落实及行动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规范管理,建章立制。各级各部门要以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为契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实现燃气监管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要督促燃气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强化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使工作走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违法必究的良好轨道。
(三)明确责任,严格奖惩。各级各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任务逐项分解落实到位,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对专项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不负责任、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