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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8-03252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8-06-01
发文机关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扶贫资金
标题壶关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报账支付管理办法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成文时间2018-05-29

壶关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报账支付管理办法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为切实加强扶贫开发项目及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不断规范支付程序,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扶贫成效和脱贫成效,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简化扶贫资金拨付环节和程序,促进扶贫项目快实施、早见效;下放扶贫资金使用、调配权限,强化乡镇政府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职能;规范和完善扶贫资金通过乡(镇)政府报账支付管理机制,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最大限度地惠及贫困群众。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使用谁负责”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原则;

2、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报账流程,建立责任明确、权责对等的资金分配、使用、报账、监管机制;

3、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在扶贫资金使用、监管中的主体责任;

4、严格绩效考评,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三、工作职责

1、乡镇政府(办事处)和职能部门是扶贫项目的实施主体和扶贫资金的监管主体,负责本区域本行业扶贫项目的计划制定、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和资金报账支付,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乡镇政府(办事处)和职能部门对县级下达的扶贫项目资金计划,除原文件有明确规定外,不得随意调整、平衡,如确须调整,应先上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后再调整使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职能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负责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的审签,对依法依规使用资金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2、乡镇政府(办事处)扶贫工作站是扶贫项目的职能管理部门,对扶贫项目负日常监管职责。具体负责扶贫项目的规划和方案编制、汇总上报方案、管理项目库、检查验收项目等工作,对村民委员会和其他项目主体的请款报账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3、乡镇政府(办事处)财政所是扶贫资金报账支付的职能部门,负责扶贫资金报账支付凭证的审查、资金支付、会计核算、监督检查和报账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对扶贫项目报账支付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负责。

4、贫困村(包括插花贫困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是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科学论证确定项目,并经支村“两委”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在本村进行公开公示和编制上报项目实施方案,根据县、乡镇政府(办事处)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项目,确保项目按质按时完成,同时对每个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会议通报、张榜公示。

5、下派各村第一书记、驻村帮扶工作队对扶贫项目和资金使用负监管职责,要保证贫困村扶贫项目选择科学、实施规范、公开及时、资金使用合规。

6、县级相关单位对业务范围内扶贫项目负指导、审核和监督职责。县扶贫开发中心负责全县扶贫项目库建设,对扶贫项目管理、监督、指导和资金分配、调整等负主体责任;县财政局负责扶贫资金统筹整合和服务监管等职能,指导乡镇财政所做好报账支付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根据各自职责,主动做好项目手续审批和技术指导、检查验收等工作;县审计、农经部门负责扶贫资金审计监督;县纪委、监委部门要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发挥震慑作用,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整合涉农资金和县级配套扶贫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行。

四、县级扶贫项目计划批复和资金下达

1、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根据全县年度脱贫规划和扶贫资金筹集情况,县扶贫开发中心和县财政局协商,从县脱贫攻坚项目库中筛选项目,拟定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专文批复到乡镇政府。

2、项目资金下达。县财政局按照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项目计划批复文件,7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录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并拨入乡镇扶贫资金专户。

五、乡镇报账支付流程和管理要求

项目实施单位包括村委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工程施工承包企业等(下同),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报账人。乡镇政府(办事处)的具体报账程序和要求是:

1、项目确定和乡级公示。乡镇政府接到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批复和县财政局的资金指标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或转送通知到村委会或合作社、公司等其他实施主体,并在乡镇政府(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张贴文件公示(不少于10天)。属于乡镇政府(办事处)统筹再分配的项目和资金,乡镇政府(办事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分配到位,并张贴文件公示。

2、项目准备和村级公示。村委会收到乡镇转发(转送)的项目和资金计划后,要在15日内通过“四议两公开”方式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计划、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预期效益等。实施方案主要内容要在本村村务公开栏摘要公示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办事处)审核。

合作社、公司等其他项目实施主体也要通过民主方式研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乡镇政府(办事处)审核。

乡镇政府(办事处)要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村委会等项目实施主体的实施方案,通知实施主体启动项目。

3、项目实施与资金预拨。根据项目实施主体申请,扶贫项目启动后,乡镇政府(办事处)可预拨50%以内的启动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启动资金应提供的资料有:县扶贫开发中心或乡镇政府(办事处)的立项批复和资金下达文件、村委会有关会议记录、项目承包合同(如承包实施)和扶贫资金报账请拨单。

财政扶贫资金投资额20万元以下的项目,乡镇党委、政府在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完成的前提下,可一次性预拨全部资金到施工单位,也可以分两次报账支付。

乡镇政府(办事处)直接实施的项目,必须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政策规定进行发包和采购;公司及合作社实施的扶贫资金投资20万元以上的非补助性工程项目,发包方式由乡镇政府(办事处)制定监督实施。

项目发包和采购情况要专门在乡村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

资金下达两个月仍没有确定项目或无法实施的项目资金,由县扶贫开发中心和县财政局收回,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重新分配。

4、竣工验收和结算报账。扶贫项目完工后,乡镇政府(办事处)及时牵头组织项目实施村、乡镇政府有关人员、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合格的,项目实施主体向乡镇政府(办事处)申请报账拨付剩余资金。申请结算报账应提供的资料包括:扶贫资金报账请拨单、扶贫项目检查验收单、资金支付的有效原始凭证及其复印件等。

5、质量保证金规定。扶贫资金投资5万元以上的工程类扶贫项目要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在项目竣工验收拨付结算资金时预留工程资金总额5%的质保金。项目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项目未发生质量问题的,支付质保金;存在质量问题的,保证金转作维修费,按程序和要求结算支付。

6、资金结算和资料归档。扶贫资金报账资料经乡镇相关人员审核签署意见后,财政所将扶贫资金拨付到项目村或其他实施主体。乡镇财政所将有关扶贫项目的申报、批复、公示、验收、报账等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7、账户管理:根据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要求和国库集中支付账户管理规定,乡镇政府(办事处)原有资金账户转为扶贫资金专户划归乡镇财政所管理,专门承接本乡镇扶贫资金和纳入扶贫专户报账管理的其他涉农资金。非扶贫资金不得打入本专户。原账户现有非扶贫资金一次性全部转入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往来账户,进行过渡消化处理。

财政扶贫专户产生的利息定期转作本金,继续用于扶贫事宜。

8、信息公开和通报制度:乡镇政府(办事处)要在项目确定和资金拨付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项目情况和资金拨付情况在本乡镇政府(办事处)网或公示栏进行公开;每月10日前,要将上月资金收支情况汇总报送县扶贫开发中心和县财政局。

9、其他报账规定。扶贫贷款贴息、集中培训和直补到户资金等,可继续按照县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凭相关依据据实报账一次支付到位。

除本办法规定的报账支付环节和必须提供的报账资料外,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不得随意要求增加报账或资金拨付资料和表格;不得随意再增加项目资金拨付的审核、审批等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扶贫工作站、财政所不予报账和支付资金:(1)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下达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2)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要求申报、审批和备案项目的;(3)不按要求提供报账有效文件、资料和凭证的;(4)项目完工未检查验收的;(5)其他有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六、村级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程序要求

1、规范账户管理。村级财务对扶贫资金要严格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

2、规范扶贫项目启动与资金预拨程序。村委会等项目实施主体接到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或项目启动通知后,方可开始实施项目,申请预拨资金,严禁超项目投资计划和村级经济实力,举债兴建扶贫工程。

3、规范扶贫项目涉及工程和货物类发包采购。属于工程类(供货)项目,按以下要求进行发包和采购:

(1)、投资额2万元以下的,在党支部和村监会监督下,村委会直接确定承包人;

(2)、投资额2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在党支部、村监会、扶贫工作队监督下,村委会组织三家以上施工(供货)单位竞价确定施工(供货)单位;

(3)、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乡镇政府(办事处)和扶贫工作队监督下,村党支部、村委会按四议两公开办法,组织至少三家以上施工(供货)单位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竞争确定中标单位。

(4)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公开招标。

4、规范扶贫项目公开公示制度。项目村申报扶贫项目时,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申报的扶贫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内容、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开工和完工时间;扶贫项目批复或资金下达、项目启动前要公示扶贫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扶贫项目发包方式、承包人、项目责任领导、开工和完工时间等;扶贫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在项目实施地点设立项目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总投资、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建设规模、完成时间等内容。

每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公告内容以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要存入扶贫项目档案。

5、规范资金支付程序。项目启动后,村委会可根据乡镇政府(办事处)预拨资金情况,向施工承包人预付部分启动资金,实施中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支付资金。扶贫资金形成支出后要及时入账,及时完善报账资料。项目完工验收后要及时和项目实施单位办理结算手续,及时入账,及时到乡镇财政所报账。5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在结算时都必须预留5%的质保金,验收结算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按期支付,如发生质量问题,质保金转为维修费,按程序要求结算支付。

6、规范原始票据。对于以承包方式建设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正规票据;对于村集体自己组织实施的零星项目,原则上参与项目施工人员的劳务报酬可使用自制工资表支付,其他支出一律使用正规票据,严禁白条等非正规票据入账。

7、规范现金支付管理。村级财务支付资金时,1000元以下的小额支出可用现金支付,1000元及以上的一律不得用现金支付,必须实行转账结算。发放给农民工、贫困户的工资、补贴等资金一律实行“一卡(折)通”结算。对大额提现结算的要从严追究村支书、主任、会计和村账乡管工作人员的责任。

8、规范入账记账管理。乡镇会计服务中心承担对村级入账票据合规合法性的审核责任。入账资料包括:项目村的立项申请、乡镇政府(办事处)的立项批复、扶贫项目的验收表格、资金支出的原始发票和资金支付审核、审批凭证等。其他资料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入账。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格制度。各乡镇政府(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扶贫资金乡级报账支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工作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和审批制度,严格按照扶贫项目实施内容和资金使用范围进行报账,既不能片面追求支出进度,随意减略审核内容,也不得借口加强责任监督随意增加审核和审批程序,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全、有序、高效运行。

(二)加强管理,严保效果。各乡镇政府(办事处)要强化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的绩效管理,完善项目收益与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县、乡扶贫、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的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运用等管理和指导工作。对50万元以上的扶贫项目,由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开发中心组织项目绩效考评;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乡镇政府(办事处)组织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要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和调整分配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协调,严明责任。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对扶贫资金报账管理工作的监管、指导和服务。县扶贫、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开展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抽查复验,及时指导和帮助解决乡镇报账支付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乡镇报账支付工作健康运行。

(四)加强监管,严肃纪律。县扶贫、财政、审计、监委等部门要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加大对涉及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的案件查处力度,对违规套取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同时,要加大对已下达项目资金的清理,滞留2年以上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收回县财政,统筹调整使用。

附件:1、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拨单

2、壶关县扶贫项目检查(验收)报告单

(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