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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9-13850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19-07-01 |
发文机关:壶关县人民政府 | 主题词:严厉 打击 破坏城市公共设施 行为 |
标题:壶关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破坏城市公共设施行为的通告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成文时间:2019-06-27 |
近期,我县亮化灯带、树木绿带、井篦井盖、管网管带等市政公用设施屡遭盗窃、破坏,这与我县全国文明县城、国家卫生县城、国家园林县城的称号格格不入,为有效保护市政公用设施,营造美丽宜居城市环境,依法打击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厉打击破坏城市公共设施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园林绿化设施(绿化景观、花坛围栏、草坪、行道树等)、市政公共设施(城市雕塑、井盖、座椅、河堤护栏、路灯、景观灯、公益性宣传广告牌、护栏等)、环卫设施(垃圾桶、果皮箱)、公用电话亭、大型广告牌栏、路灯、路牌、电讯电缆、燃气管网、供水供热污水管网、公厕设施、交通设施(隔离护栏、分车道围栏、停车桩位、交通标识、街路标识等)及其他公共设施。
二、严禁损坏树木花草、绿篱灯带;严禁擅自修剪、砍伐和移植树木;严禁擅自挪移、损坏、拆除公共设施;严禁在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随意张贴小广告;严禁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严禁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挂浮物;严禁其他损毁、危害城市环卫、园林、市政等公共设施安全的行为。
三、凡破坏和偷盗市政公用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经济损失,并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收购废旧金属的单位或企业,不得收购井篦井盖等市政公用设施,严厉处理,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五、人民城市人民建、建好城市为人民。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同一切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作斗争。制止破坏公共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和举报破坏公共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可拍照、录像取证,或直接与8778317、110进行联系举证,经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于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员和执法管理人员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六、违法犯罪行为人主动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投案自首或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七、公安机关、监察大队、交警部门要形成合力、加强巡视,加大惩处力度,严厉打击破坏市政公用设施行为。
特此通告
壶关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