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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01406 | |
发文字号:壶政办发〔2020〕15号 | 发布日期:2020-07-14 |
发文机关: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财政投资 评审 实施细则 |
标题: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壶关县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 成文时间:2020-07-14 |
各乡镇人民政府、常平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壶关县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修正,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壶关县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
(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24日印发,壶关县人民政府2020年7月13日同意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职能,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切实提高财政性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强化和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建立新型采购人制度的通知》(晋财购〔2019〕16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和决算评审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8〕71号)、《长治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治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长财监〔2016〕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评价和审查(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县财政局是我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职能部门,县财政投资评审办公室具体管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财政投资评审应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唯“实”理念。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实行“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财政投融资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政府发行债券筹措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政府部门接受捐赠、援助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其他纳入政府管理的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目的:
(一)为确定工程项目财政预算提供依据;
(二)为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提供依据;
(三)为财政拨付建设资金、批复工程竣工结(决)算、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提供依据;
(四)为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财政性建设资金实施监督提供依据。
第五条 县财政局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工程审查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或服务供应商)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机构(服务供应商)应诚实信用,自愿与县财政局签订委托协议,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咨询服务。
县财政局应遵循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讲求绩效原则,可以结合评审项目的特点规定服务供应商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服务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县财政局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确定并调整财政投资评审限额标准。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预、结算项目由实施单位自行控制,县财政局按一定比例进行抽审。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达到限额标准的单项工程进行预算、结算评审;
(二)对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按比例进行抽审;
(三)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
(四)其他方式。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主要包括: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公路、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井巷矿山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其他工程。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项目主管部门向县财政局申报评审项目;
(二)县财政局根据送审项目预估评审服务费用,单项或适宜打包项目付费额度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评审机构(服务供应商),付费额度在限额标准以下的择优选定评审机构,可以在完成前期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中随机抽选,也可以根据评审项目特点及时限要求择优选定评审机构;
(三)评审机构按行业规定依法实施评审。勘察现场时,由县财政局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应通知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施工单位(或编制预算单位)积极配合;
(四)评审机构将初步评审意见汇报县财政局;
(五)县财政局告知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初审情况,根据评审机构或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要求,组织评审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编制预算单位)进行项目核对;
(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编制预算单位)对各方同意的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七)评审机构向县财政局报送评审报告;
(八)县财政局将评审报告的结果书面批复给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制定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流程。
(二)确定并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县财政局有权暂缓下达项目建设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六)按一定比例抽审限额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通报发现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七)按规定负责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八)制定评审机构业绩评价办法,作为下年度委托评审业务的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承担工程建设主管责任,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建设项目相关资料(或组织建设单位配合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县财政局对评审报告的批复、处理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提供评审工作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工程预算评审需提供资料: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批准性文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预算定额、工程取费、材料价格、施工图纸等资料;其他费用计取或支付的规定、标准、依据等文件资料。
(三)工程结算评审需提供资料:工程竣工项目结算书、招投标文件、工程竣工图、签证变更资料、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施工监理及施工管理等资料。
(四)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五)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或提出异议,签署意见时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编制预算单位及其负责人、施工单位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或提出异议,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六)根据县财政局的批复或处理意见支付工程款或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工程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控制工程投资成本,对工程预、结算结果负责,不得违法违规对工程项目进行拆解、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不得随意通过变更及现场签证等手段增加工程量和提高施工建筑标准,不得虚报、虚列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编制项目预算应当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 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重大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以及相关的批复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遵守以下规定:
(一)组织本机构内部专业人员本着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评审工作,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县财政局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自接收评审委托后,按合同约定期限严格履行。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县财政局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出具的评审报告应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标准,应经编制、审核、审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确认,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七)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八)未经县财政局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资料。
(九)不得违规向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方等收取任何费用。
(十)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出具的评审报告发现较大差错的,出具评审报告超过规定时限且没有合理理由的,县财政局可相应扣减或者不予支付评审服务费,也可终止委托合同。
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县财政局可以拒绝支付评审服务费,终止委托合同,建议行业主管部门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依据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晋建价协字〔2014〕8号)文件的收费标准的60%计算评审费用。在执行过程中若出台了新标准新规定则以新标准新规定重新制定计费依据。
工程预、结算单项评审费用按对应标准计费,单项评审费用最低标准为2000元。
跟踪评审参照该标准中“全过程造价咨询(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施工过程造价管理、进行工程结算审查)”收费标准,根据具体委托的阶段计费。
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评审项目,评审费用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计算。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作为委托方在对评审机构支付评审服务费用时,以主管部门初次送审的工程金额作为基本计费基数,采取差额费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基本评审费用,按总额的60%支付,由财政负担;以实际核减核增额绝对值之和作为效益计费基数,预算评审按2%、结算评审按5%计算效益费用,再按60%支付;实际核减核增额绝对值之和在8%以内的效益计费由财政负担,超过8%的部分由送审单位负责支付;在工程资料送审后,又补增的评审项目,增加的评审费用按前述标准由送审单位负责支付。
第十八条 评审过程中,委托方、建设方、施工方中任一方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且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县财政局组织3名以上本行业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或注册造价工程师对疑议进行审核认定,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专家或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认定费用以计时计费标准的60%或协商支付,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图文解读: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壶关县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