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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01471
发文字号壶政办发〔2020〕4号 发布日期2020-02-25
发文机关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2020年 煤矿 复产复建 验收
标题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 成文时间2020-02-25

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煤矿企业:

为切实做好2020年全县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煤矿复产复建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当前疫情形势和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现就我县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县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有序进行,县政府决定成立复产复建验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崔江华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郭四清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雷学波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郭先亮   县公安局副局长

        赵  东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董安军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杨明方   百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秦志强   黄山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王志力   东井岭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现场检查验收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郭四清兼任。

现场检查验收组组长由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赵东兼任,检查组成员由县自然资源局、公安局、人社局、涉煤乡镇各指派一人参加,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验收涉项内容由各相关业务科室确定人员参加。

二、验收依据和重点

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2号);

2、《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晋安办发〔2019〕10号);

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6号);

4、《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壶关县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细则》(壶政办发〔2018〕26号);

5、《中共壶关县委办公室 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壶关县企业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控工作预案》(壶字〔2020〕6号);

6、省、市煤炭管理部门关于煤矿复产复建其他相关规定。

三、复产复建验收必备条件

1、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煤矿企业必须将《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安全风险防范能力的通知》(长政发〔2019〕13号)和《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长治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管理基础工作的通知》(长应急发〔2019〕156号)精神进行责任分解,层层落实,并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未按要求完成的煤矿企业,一律不得复产复建。

2、重组整合煤矿管理工作。兼并重组煤矿主体企业必须对兼并重组煤矿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实现资金到位、人员到位、管理到位;对未实现“三真”管理的煤矿企业,一律不得复产复建。

3、水害防治工作。煤矿企业必须完成防治水“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的分区管理工作,并严格落实分区管理各项措施;生产矿井必须全部完成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未按要求完成上述工作的煤矿企业,一律不得复产复建。有关煤矿企业必须将市应急管理局2019年度防治水专家会诊所提问题整改完成,未整改完成且无正当理由的,一律不得复产复建。

4、人员配备情况。各煤炭企业、煤矿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配备专职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和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第一学历为地质、采矿、安全等相关专业的全日制本科生(或1999年前的中专及以上毕业生)。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3年以上。各煤矿必须至少配备1名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至少配备2名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要求配齐专业人员的,一律不得复产复建。

5、煤矿企业人员考试。煤矿企业在复产复建验收前要按规定对企业所有在册职工进行全员培训,培训结束后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进行考试,考试成绩为百分制,80分及格;凡煤矿“六长”有一人不及格或全员考试及格率低于80%的,一律不得复产复建。

四、复产复建验收时间和方式

各煤矿企业在疫情防控工作到位后方可组织复产复建。疫情期间,长期停建矿井原则上不予以复建。

复产复建验收工作坚持程序从简、验收从严的工作原则,由县复产复建验收领导组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现场验收合格,征求县级领导挂牌责任人的意见并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县应急管理局下达复产复建通知书。

五、复产复建验收程序

1、全员培训工作

备案工作。培训必须具备有机构、有基地、有设备、有教材、有师资、有制度、有教学计划,档案齐全等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全县煤矿在复产复建前,必须完成全员培训、劳动用工

2、维修整顿工作

(1)煤矿企业复产复建前的维修整顿工作由煤矿主体企业负责审批。煤矿企业在复产复建验收前,必须根据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结合本矿实际情况,认真制定维修整顿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后,方可组织整顿维修工作。

(2)煤矿企业在入井维修前,必须按要求完成全员培训、水患调查和防治水年度计划、图纸交换、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年度采掘计划(施工计划)的报批,仪器仪表的校验鉴定等工作。

(3)煤矿主体企业审批所属煤矿的维修整顿方案时,必须对煤矿进行现场检查,确定维修项目。

3、复产复建初验工作

复产复建初验工作由煤矿主体企业负责组织。初验验合格后,由煤矿主体企业报县煤矿复产复建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产复建验收。

4、复产复建验收工作

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由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所属乡镇负责人参加。煤矿复产复建现场验收合格后,可进行调试性生产(调试性生产时间不得超过10天),经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由县应急管理局下达复产复建通知书后方可复产复建。

对2019年度由省级以上监管部门查出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企业,在县级复产复建验收基础上,市应急管理局将逐矿进行复查。

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按规定期限整改仍不达要求的,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产复建验收申请;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煤矿,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产复建验收申请。同时将以上两类煤矿和未申请验收的煤矿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落实盯守或巡查责任,严禁其擅自恢复生产建设。一经发现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一律责令停产停建整顿,并按规定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周密安排。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保持清醒头脑,强化风险意识,充分认识做好今年春节后煤矿复产复建工作的极端特殊性、极端复杂性和极端重要性,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统筹兼顾,严格标准,做到安全生产没把握不复产、疫情防控没把握不复产,为坚决打赢疫情阻击战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煤矿主体企业、各煤矿要充分认识节后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的重要性,做好疫情期间外地返回务工人员的管控工作,科学制定复产复建维修整顿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维修方案在限定的时限内进行全面维修整顿。煤矿主体企业在批复维修方案时,必须明确维修期间的入井人数、作业项目、作业范围和维修时限,严禁以维修为名组织生产建设。

2、严格把关,落实责任。煤矿现场验收组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标准,坚持原则,切实把好复产复建验收关; 验收工作中,要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工作职责,深入井下,对照验收条件,认真开展验收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认真进行整改,检查人员要坚持跟踪复查处理,做到不留后患、落实到位;对不符合规定有关条件的矿井,坚决不予复产复建,对弄虚作假、违规验收或降低标准验收的,实行行政问责。

3、廉洁自律,秉公办事。验收组要严格执行复产复建程序和办理时限,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对在验收工作中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4、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严防以维修整顿名义或未经复产复建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建设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严肃追责并予以上限处罚。对复产复建的矿井,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督促指导煤矿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图文解读:《关于做好2020年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