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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21-05274 | |
| 发文字号:壶政办发〔2021〕3号 | 发布日期:2021-02-09 |
| 发文机关: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深化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体制改革 |
| 标题: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壶关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 成文时间:2021-02-07 |
各乡镇人民政府、常平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壶关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壶关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64号)和《长治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按照省、市的部署要求,聚焦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安全、更便捷、更高效、更绿色、更经济的交通运输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上下联动、运转高效、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多方监督有效、政府激励考核的格局。农村公路路长制高效运行,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旅游公路专用性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0%,超限超载率控制在0.2%以内,农村公路管养机构健全并正常运转,机构运行经费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能力明显提升,形成品质高、网络畅、服务优、路域美的农村公路交通运输体系和高质量发展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1、健全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机制。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交通运输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在县交通运输局设立专门的农村公路管养中心,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督导考核和业务指导,其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列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县财政局负责足额筹集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保证农村公路管养机构的履职能力和资金投入,县发改局等部门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引导、支持、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责任单位:县编办、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
2、明确县乡政府管理职责。全面实施农村公路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县政府是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实行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并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履职尽责。乡镇人民政府在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按照“一支管养队伍、一个办公场所、一笔管养经费、一个运行机制、一套内业台账”的要求,确定专职工作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村道管理养护工作,推进乡镇农村公路管理体系建设。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对村道进行管理养护。(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常平办事处)
3、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广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村民承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贫困人口提供就地就业机会,并将贫困人口就业率纳入对乡级政府的绩效考核。(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常平办事处)
(二)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4、保障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配套资金。按照省、市《意见》、《方案》规定,上级转移支付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资金仅限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其中:省级“7351”(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补助资金与市级补助资金,由市级根据不同时期的养护目标和工作重点,采取先养后补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建设,配套资金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市级支持的方式与力度与各县区的农村公路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同时,积极开展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
5、加大日常养护资金财政保障力度。2021年起,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资金(不含“替代养路费部分”) 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最低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6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4000元,其中省级投入比例为20%, 市级投入比例为20%, 县级财政承担60%。省、市日常养护补助资金与县级农村公路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县财政要做好资金筹集和预算编制,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6、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相关投资挂钩。县财政和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一移交(BT) 模式,严禁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严格防控债务风险,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县审计局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审计局)
7、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创新资金筹措方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农村公路持续发展注入新动力。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一般债券方式依法依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金融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常平办事处)
(三)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8、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将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群众主观能动性,鼓励通过分段承包、定额包干等模式吸收沿线群众参与日常巡查、日常保养,激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小修保养、养护工程、专项养护等专业性较强的养护工程,通过市场化运作交由专业化队伍承担;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交由第三方实施,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9、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全力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投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完工后,组织行政审批、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设施的农村公路要逐步完善,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着力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
10、强化制度和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进一步健全各级农村公路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推动通过民事赔偿保护路产路权。坚持绿色环保发展理念,大力实施预防性养护,积极推行路面再生利用,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技术和管理水平。持续开展“百乡千村万里美丽路”创建工作,实现路与自然和谐相融。完善路政管理体系,全面建立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常平办事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政府分管县长为组长,交通、财政、发改、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专职管养机构的建立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确保管养体制改革取得实效。
(二)强化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有关规定,做好配套资金的预算和编制工作。同时,对资金的申请、拨付、使用进行监督,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足额配套和专款专用。
(三)完善监督考核。进一步完善全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监督考核制度,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重点改革事项,考核结果与干部绩效、财政补助资金等挂钩,以效能推动管养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开展,促进养护质量的提高。
(四)营造良好氛围。综合运用多种媒介载体,准确解读政策举措,大力宣传改革的新进展、新成效,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改革的积极性,深入发掘和宣传改革中的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广泛关心、支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5月21日印发的《壶关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壶政发〔2009〕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