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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30513
发文字号壶政办发〔2022〕5号 发布日期2022-05-25
发文机关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成文时间2022-05-20

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图文解读:《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壶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20〕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款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三)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补贴对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在册农村居民。补贴对象年龄及个人基本情况以土地补偿公告日为基准日。

在办理项目征地手续时,各乡镇政府应指导村(居)委会认真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

村(居)委会在履行必要的告知、听证、公示等程序后,将补贴对象名单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审核后统一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会确定。

(一)失地范围

1、全部失地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亩。

2、失去部分土地的或不达全部失地条件的,按照失地比例进行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计算方法:

失地比例=失地面积÷二轮承包时的面积(尾数保留两位小数)×100%。

3、多批次征地的,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补贴对象范围,养老保险补贴分段累计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度全部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不得重复享受补贴政策。

4、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土地。

(二)补贴方式

1、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应将征地面积涉及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户,具体补贴对象由承包户提出申请,并报村(居)委会审核。由于并户、分户、嫁入、嫁出等原因造成人员变动的,补贴对象以土地补偿公告日当天的在册农村居民为准。

2、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土地,应将征地面积涉及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人(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纳入补贴范围)。首先确定保障人数,根据保障人数测算补贴资金。随后,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补贴对象人数≥保障人数)及补贴金额。原则上向年龄偏大及特困人员予以倾斜,或本村(居)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参保条件的在册农村居民平均分配。

计算方法:

保障人数=本次所征集体农用地面积÷(二轮承包时农用地总面积÷符合参保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尾数四舍五入)。

若有特殊情况,保障人数的测算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三、筹集标准及管理

(一)筹资标准

1、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的,由县财政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对全部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全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39倍;对部分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全部失地人均筹资标准乘以失地比例。

2、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土地的,应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筹资标准为保障人数乘以全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39倍。

(二)资金管理

1、属单独选址项目的,在征地报批前,由用地单位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预存入县财政开设的被征地养老保险财政专户,不得减免或缓交。

征地项目获批后,县自然资源局要及时函告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与用地单位据实结算,多余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原渠道退还。

2、属分批次项目的,在征地报批前,由县财政交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预存入县财政开设的被征地养老保险财政专户,不得减免或缓交。

征地项目获批后,县自然资源局要及时函告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与县财政据实结算,多余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原渠道退还。

3、征地项目未获批的,应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全部原渠道退还。

4、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预存管理,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单独记账、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四、资金划转与记账

征地项目获批后,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提请县财政将该项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从被征地养老保险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名单,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准确记入补贴对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项目下。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记入其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不得抵扣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不参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五、待遇核定与发放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办法衔接、计发,按月支付。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将参保补贴本息与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合并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计算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计入个人账户时的实际年龄确定,从计发次月起支付,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新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叠加发放。

六、新老政策衔接

(一)《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实施前(2019年1月31日前),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筹集、补贴方式和标准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1、依据晋政办发〔2009〕72号文件以亩产值5倍征收的社会保障费用作为预存款处理。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未足额落实或未按原制度规定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在其年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础上,由县财政加发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补贴资金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款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从当年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优先支付。

3、用地单位没有足额交纳社会保障费用的,由县政府负责征收补齐。

4、200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全县各征地项目政策落实所需社保补贴花名表、协议书及相关资料由项目所在乡镇组织各村(居)进行完善,必须准确无误,经县自然资源局对当年被征土地面积进行核实后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县财政加发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标准为:项目征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上一年度城市最低生活月标准的139倍乘以失地比例。

6、补贴对象死亡或者已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由亲属或本人提出申请,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结算清其补贴资金。

(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实施后(2019年1月31日及以后),所有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项目用地(不含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均应按照本意见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过渡期间(2019年1月31日至本意见实施之日)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若已经完成供地,采取供后清算方式,按本意见标准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若尚未完成供地,则按本意见执行。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成立壶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自然资源、人社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为县发改和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医保局、县现代农业发展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乡镇长。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人社局局长兼任。

(二)落实工作职责

各职能部门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乡镇政府负责初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或批次征地面积的审核;县财政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管理,保障工作经费;县现代农业发展中心负责被征地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等事项的变更;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及身份的确认;县民政局负责提供我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保审核,在资金到位、保障对象名单确定的基础上,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事项。

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的复核与最终确认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项目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没有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会议纪要中要予以确认和说明。

(三)坚持“先保后征”

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坚持“先保后征”的原则,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出具缴费票据,以及未提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签署社保审核意见,县自然资源局不予组卷上报,不予实施供地;按城改政策执行的项目用地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及时组卷上报。

本实施意见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6月30日,有效期5年。如国家及省、市政府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国家及省、市政府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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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