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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65210
发文字号壶政办发〔2022〕10号 发布日期2022-10-13
发文机关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壶关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成文时间2022-09-29

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壶关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壶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相关单位:

《壶关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壶关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信息化项目管理体制与机制,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提高信息化项目社会管理与应用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山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9〕72号)、《长治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9〕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直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验收、安全保障和应用评估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县本级政府投 资(含上级转移支付和自筹资金)建设、政府与社会经济主体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县直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非涉密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开发、信息网络及软硬件支撑系统、信息资源大数据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造升级、运行维护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政务数据),是指县直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县直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按需申报、共建共享、业务协同”的原则,按照“统一项目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备案管理、统一审计监督、统一评价体系”及“强化信息整合共享、强化项目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建立“整体推进、重点突出、管运分离、机制创新”的政务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五条 职责分工。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是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及应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政务信息化建设的规划设计、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对信息化项目进行网络安全审核,出具网络安全审核意见;

县保密局负责对信息化项目进行涉密性审查,出具涉密性审查意见;

县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对信息化项目进行技术评审,出具技术评审意见;

县公安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等级保护备案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评审、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的统筹安排。

县审计局负责对信息化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部门信息系统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县直部门是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项目的规划、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做好充分调研分析,统筹考虑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化需求,制定本系统、本部门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建设计划,经“三重一大”项目集体决策后于每年9月之前向县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设申请。项目申请资料包括:

(一)项目立项申请表。

(二)项目申请报告。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项目单位信息化现状,项目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建设期限、建设具体内容,项目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效益分析,项目信息资源有序归集和共享,项目部署环境,项目等级保护管理,信息数据与网络安全管控等内容,(预算500万元及以上项目还应编制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三)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包含有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县委、县政府项目批复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

(四)本单位“三重一大”项目集体决策相关印证材料。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信息化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共同形成统一申报材料后,由牵头部门报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立项。

第七条 立项审批。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依据国家、省市县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采用内部论证或专家论证的方式,对部门所提交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从需求合理性、建设集约性、方案可行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出具信息化项目建设批复意见。

因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需要新建信息系统并对接的,原则上应按照数据对接标准对现有系统进行改造对接,不得新增建设项目及增加信息系统数量。确有需要的,应纳入管理平台统一管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无法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信息系统,不予批准建设。未按照要求进行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的信息化项目,不再拨付运维经费。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需要新建业务专网的,应报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意。

各部门不得未批先建信息化项目,不得将信息化项目变相包装或纳入其他项目进行建设。

项目立项批复2年内未安排资金开展的,应重新申报立项。

第八条 网络安全审核。通过立项审批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同步向县委网信办申请网络安全审核,主要对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出具网络安全审核意见。(网络安全审核细则由县委网信办研究制定)

第九条 技术评审。通过立项审批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同步向县政府信息中心申请技术评审,主要对功能需求、 系统架构、技术路线、公共支撑能力应用、安全设计、数据共享及业务协同等进行评审,并出具技术评审意见。(技术评审细则由县政府信息中心研究制定)

第十条 预算评审。通过立项审批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同步向县财政局申请预算评审,财政局出具预算审定意见,并按照综合预算原则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统筹保障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维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负面清单。存在下列情况的信息化项目不予立项。

(一)不属于数字政府规划范围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国家、省、市级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二)未落实国家密码政策和标准规范,没有同步规划密码保障的项目。

(三)未编制绩效目标、未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未编制信息资源共享方案,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重复采集数据的项目。

(四)未对软硬件产品的安全情况进行说明,未落实国家、省、市、县相关要求的项目。

(五)不支持IPv6技术的项目。

(六)未按要求进行“政务上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完成信息系统迁移上云验收,机房未统一纳管而新申报的项目。

(七)项目建设单位未完成存量项目建设验收,再次进行申报的项目。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项目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招标采购主体,根据财政预算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招标采购。

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等相关制度,依法依规履行采购手续,采购资金不得超出采购预算。县财政局依照规定对信息化项目采购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部门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并经审核批复的项目申请报告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投资计划实施项目建设。

建设过程中应做好项目关键节点的进度、成本、质量等工作的对照分析,如发现与项目计划不符要及时纠偏,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信息化项目实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四条 调整与变更。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0%,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备案: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县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项目立项审批流程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及省、市、县关于信息化项目验收的相关规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对只有硬件建设任务的项目,可只进行一次初验,对包含软件开发任务的项目,原则上应履行初验和终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备案,备案时限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验收资料应准确、完整。对未备案的项目,县财政局不得拨付后续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

第十六条 资源共享。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山西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开展本部门、本行业各项数据共享开放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源,有义务提供给其他需要该信息资源的政务部门无偿使用,共享信息的政务部门要按授权的范围合理使用,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

第十七条 网络与信息安全。各部门要确定网络安全责任人,制定完善本部门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及网络安全应急处置方案。

项目建设部门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当对网络系统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等级测评、建设整改等工作,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项目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规范企业参与政务信息化建设加强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信息化项目应当采用安全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申报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项目建设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信息化项目验收完成后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对信息化项目成本效益、数据资源共享情况、应用效果、协同共享、安全保密、创新服务、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运维资金安排、后期建设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运维管理。信息化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项目运维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信息应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条 资产保护。通过信息化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等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全部纳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规定,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条 报废停用。信息化项目因行业部门明确要求停用等原因确需停用报废的,经本部门“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规定程序集体决策,在项目停用30日内将项目停用情况说明及相关依据分别报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县委网信办、县政府信息中心备案。

已停用报废的信息化项目,应及时清查相关软硬件资产状况,依规履行资产处置手续。

第二十二条 部门监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安全与运维监管项目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信息化项目资金使用、招标采购、密码应用、网络安全、功能指标、信息共享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县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单位或者个人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解释,有效期2年,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10月31日。


图文解读:《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壶关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