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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40158 | |
发文字号:壶政办规字〔2023〕1号 | 发布日期:2023-04-13 |
发文机关: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壶关县依法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置办法 (试行)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成文时间:2023-03-30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壶关县依法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置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壶关县依法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移交、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等法律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指县自然资源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依据《土地管理法》对被处罚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非法占用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没收、移交和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依法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被处罚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清场,拒不腾空清场的,县自然资源部门通知供电、供水部门予以停电、停水。逾期未腾空清场的,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作出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没收到位后,在九十日内将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报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县人民政府结合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实际情况,按照一案一策、属地管理、有效利用和房地一体化处置的原则,确定接收管理部门。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在移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时,制作《非法财物移交书》,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非法财物清单》等资料一并移交。
《没收非法财物清单》中应载明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被处罚人名称(姓名)、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以及建筑物、其他设施的彩色照片或影像等信息。《非法财物移交书》一式两份,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接收管理部门双方核验后盖章,同步抄告县财政局登记备案。
第七条 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接收管理部门要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纳入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被处罚人不再享有物权及相关权利,包括获得拆迁补偿的权利。
第八条 接收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没收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拟定处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处置。
第九条 拟处置的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按规定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的,由接收管理部门拟定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划转方案,并申请县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对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价值进行评估。完成规定手续后,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手续;
(二)按规定须采取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由接收管理部门申请县财政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没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评估(不含土地使用权价值),在组织该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连同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并出让。
前款规定的处置方式,依法需要履行项目立项、规划、环评、农用地转用、征收等程序或者依法需要完善集体建设用地相关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收入属于县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移交、处置情况由接收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接收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查验、移交、接收、管理、处置时,被处罚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处罚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擅自占有、使用、恶意破坏依法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接收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中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没收、移交、接收、管理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至2025年6月1日。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