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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壶政办字〔2022〕6号 发布日期2022-03-03
发文机关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壶关县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通知
主题分类 成文时间2022-02-17

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壶关县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通知》(长建函字202157号)要求,我县2022年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工作即将进入申请环节,为确保此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依据我县2021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人均住房水平,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2022年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一)城镇低保、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县户籍,且在县城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2、城镇低保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即22830.4元;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即28538元;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内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属于危房的及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m2的建成区具体范围:东至环城高速、西至壶关县界南至四家池村北至长安高速连接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外有自有住房不计面积;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目前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及保障性住房(含集资建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的;

5、其他规定条件。

(二)新就业大学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县户籍;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即28538元;

3、学校毕业不满6年的:

4、在本县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三个月以上;

5、申请人在本县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申请人在本县建成区内有自有住房但属于危房的及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m2的,建成区具体范围:东至环城高速西至壶关县界、南至四家池村、北至长安高速连接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外有自有住房不计面积;

6、其他规定条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县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达三个月以上;

2、申请人在本县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申请人在本县建成区内有自有住房但属于危房的及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m2的,建成区具体范围:东至环城高速西至壶关县界、南至四家池村、北至长安高速连接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外有自有住房不计面积;

3、其他规定条件。

二、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

按本县城镇人口计算,保障标准为人均25m2(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m2,超出部分由租赁住房家庭自行承担)补贴标准为4元/人/月/m2,即城镇每人每年补贴数=(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m2)25x4x12,并按月或按季度发放租赁补贴

三、工作流程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初-3月底)发放租赁补贴是国家推进住有所居长效机制实施的一项惠民政策。各乡镇(区)各社区要本着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角度深入宣传、广泛发动、力争做到应保尽保。

(二)申报初审阶段(4月初-7月底)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家庭应向所属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由申请家庭如实填写《壶关县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和登录公租房APP进行如实填报;各社区发放的《壶关县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由申请家庭持申请表分别到相关部门盖章后,附相关证明资料及完善后的公租房APP录入信息系统界面,一并交至申报社区;各社区对租赁住户家庭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汇总后上报县住建部门。

(三)审核核准阶段(8月初-9月底)由县住建部门协同社区入户调查走访;根据入户走访、申报资料及相关单位信息比对无异议后在各社区进行公示,经社区公示无异议在新闻媒体公示。

(四)资金发放阶段(10月初-12月中旬前)新闻媒体公示期满无异议,由住建部门按照补贴标准进行测算核准发放金额,逐户发放。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审核工作由各乡镇、住建、民政、公安、人社等相关部门和各社区负责

(二)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财产收入由民政部门认定。

(三)优先保障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及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四)优先保障符合上述条件的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以及重点发展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五)申请户要严格按时间节点完成申报事项,否则取消其享受租赁补贴资格。

(六)申请户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信息核查,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认定的,取消其享受租赁补贴资格。


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壶关县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