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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42231 | |
发文字号:壶政办字〔2022〕33号 | 发布日期:2022-08-15 |
发文机关: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壶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成文时间:2022-08-08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壶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壶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工作,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省民政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及国家和省市县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基本原则
(一)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二)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三)公开、公平、公正。
二、申请审核确认程序
(一)申请
1.在我县长期居住(连续三个月以上)且持有长治市户籍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2.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户籍所在地和长期居住地的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随户籍制度改革城乡户籍改为居民户籍的,按其居住地为城镇或农村,分别申请城市或农村低保。
4.关于家庭成员的界定:
(1)户主、配偶、未成年子女视为同一家庭成员。
(2)已成年子女按另一家庭计算。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视为同一家庭成员。
5.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现役义务兵;
(2)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在监所内服刑、公安部门认定吸毒及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4)人民法院或公安部门宣告失踪人员;
(5)县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的重度残疾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诊断为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认定重特大病种的重病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生活无着的社区矫正人员以及强戒所外就医、执行的生活无着人员;
(5)县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二)受理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每月集中受理一次城市低保申请,每季度集中受理一次农村低保申请。村(居)委会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委托,可以代其向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提交申请。申报资料:
1.家庭申请表;
2.申请家庭诚信承诺及授权审核确认机关核查声明书 ;
3.户主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家庭成员的各类收入证明;
5.高中(高职)以上在校学生证明;
6.夫妻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7.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明;
8.患病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及相关检查材料;
9.按有关政策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证明;
10.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11.居住证明;
12.其他需提供的证明。
(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并提请县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1.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2.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等。
3.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4.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县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相关信息。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四)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根据三种纳入方式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对公示有异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有疑点等情况,必要时可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通过低保信息系统报送县民政部门。
(五)审核确认
1.审核确认。县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核实。
县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并确定救助金额(农村低保分档进行补差;城市低保按核算收入高低确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自审核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做出不予审核确认的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分类施保。低保对象中患重残和重病(诊断为省定病种和“支出型”)患者、未成年子女(含成年仍本科以下就读)、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原低保待遇基础上,加发10%分类施保金,增加后的低保金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纳入分类施保的对象,每年提标时,按提标部分10%增加分类施保金。
3.审核公示。县民政部门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信息公布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未成年人信息及艾滋病等无关信息。
4.资金发放。低保金实行专户管理、社会化发放。由低保对象本人凭身份证、低保卡和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或代发机构领取。各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办人员不得代发、代办、代收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家庭,需由代理人代理时,应办理代理手续并在当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存档备案。除备案的代理人之外,代发机构不得将低保金发放给低保对象之外的任何代领人。
三、评估认定办法
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的评估分为直接认定法、积分评估法和量化收入法,三种办法适用于不同对象,依次递进使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的评估首先使用直接认定法;对直接认定法不能认定的对象再使用积分评估法;对以上两种办法都不能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用量化收入法。
(一)直接认定法
适用于家庭收入明显高于或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对象。
1.直接排除对象
(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3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的;
(2)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3)开办或投资企业、从事个体工商等经营性活动的;
(4)拥有或承租两套及以上住房或商业用房的;
(5)非重病或非重残家庭,同时赡养(抚养、扶养)人购买7万元以上汽车的;
(6)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足以影响对其最低生活保障认定的;
(7)有现行违法行为的;家庭成员因赌博等不良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成员(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中有吸毒的;本人正在服刑的(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8)有名贵宠物、古玩字画、高档装修、空调、钢琴、贵重首饰、高档移动电话等维持基本生活以外的资产或消费。
(9)家庭成员自费出国旅游、出国经商、打工的。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择园入托、出国留学或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的家庭。
(10)县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直接纳入对象
(1)夫妻双方均重病或重残(一、二级残疾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无固定职业、固定收入、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未发现问题的病残家庭。
(2)低保边缘家庭中,具有一、二级残疾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无稳定职业的重度残疾人(直接排除对象除外)以及重病患者,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未发现问题的,单人单户纳入。
(3)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家庭成员身患省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支出明显超出收入,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未发现问题的,单人单户纳入。
(4)父亲死亡、失踪或正在服刑,母亲改嫁,无固定职业、固定收入,随爷爷奶奶或其他亲属一起生活,生活环境差的未成年单亲子女。
(5)抚养人超出法定劳动年龄段,且无固定职业,固定收入,家庭生活困难,被抚养人正在接受二本及以上大学本科学历教育或无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
(6)赡养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困难且无固定职业、固定收入,被赡养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其它生活来源的老年家庭。
(二)积分评估法
适用于夫妻双方均无稳定职业,收入不明确的对象。
评估根据造成困难的原因累计积分(具体见附件《困难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表》),总分不封顶。由得分多少拟认定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具体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评估得8分(含8分)以上的,拟认定为符合农村低保条件;评估得7分的,进一步通过核算收入、民主评议等程序再进行认定。6分(含6分)以下,认定为不符合低保条件。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评估得5分(含5分)以上的,进一步通过核算收入再进行认定;4分(含4分)以下的,认定为不符合低保条件。
农村低保实际补差按得分多少分档确定,分数高补差高,分数低补差低;城市低保实际补差按核算收入高低确定,收入高补差低,收入低补差高。
(三)量化收入法
适用于(夫妻)双方或一方有较稳定工作,收入较为明显的申请对象,或前两种认定办法无法认定的边缘人群。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家庭收入按其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居住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政府公益性岗位按实际收入计算);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申请受理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条件和完全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按居住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条件和一定劳动能力的非重度残疾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按居住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计算。
农村劳动力男18周岁(含)至49周岁按我县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0%计算,女18周岁(含)至39周岁按我县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计算;男50周岁(含)至60周岁(含)按我县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计算;女40周岁(含)至55周岁(含)按我县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计算。
城镇非稳定就业人员:男18周岁(含)至49周岁,女18周岁(含)至39周岁按照我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计算;男50周岁(含)至60周岁(含),女40周岁(含)至55周岁(含)按照我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
2.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推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上年度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推算;养殖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推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上年度平均产量推算;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方法推算。
3.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对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核定家庭收入时,应当扣除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计算)和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申请社会救助期间的家庭基本生活费(家庭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数)。
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也可按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没有法律文书或未经人民法院认可的法律文书规定数额明显偏低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每人每月若干元计)后超出部分的30%计算赡养(扶养)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认定未解除风险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不计算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因计划生育、民间过继等各种原因造成老年人户籍登记有子女,但经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认定并未与该子女形成实际抚养关系,该子女可认定为非法定赡养人。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6.不计家庭收入的内容: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2)各级人民政府对特别贡献人员给予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等享受的定期补助;
(4)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因公(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
(5)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失独家庭补助金;
(6)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学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8)老年人高龄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9)在职职工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10)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慰问款物等;
(11)因重大疾病、重大灾害出卖唯一住房的销售款;
(12)县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收入。
四、复核审验
(一)复核时间
乡镇人民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县民政部门。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复核审验的内容
1.审验低保对象的身份证、户口簿、低保卡、低保金银行卡(存折)等;
2.低保对象是否按规定到村(社区)参加公益性劳动,无故两次以上未参加的视为不合格,并查明原因,核实情况;
3.家庭收入状况是否有变化,如有外出务工、低保对象死亡的重新核算收入;
4.家庭生活状况是否有明显改变;
5.低保家庭中有到退休年龄的,查明是否领有退休金;
6.低保对象是否存在多处申请低保,是否有异地家庭成员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
7.凡未在规定期限申请复核审验的,终止低保待遇,恢复低保时需要重新申请审核确认。
(三)复核审验方式
1.申报资料。
(1)低保对象填写申请复核申请表向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提出复核申请,也可委托村委会、社区代为提交申请;
(2)提供申请程序规定的申报资料;
(3)提供居住地和收入是否发生变化的证明资料。
2.受理初审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收到复核对象申请后,及时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申请程序进行入户调查、初审、公示。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公示结束后将相关申请复核资料上报县民政部门。
3.审核确认
县民政部门社会救助股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复核对象初审意见,按照政策规定进行严格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局务会审核确认。审核确认结果通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对继续享受或退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退保、续保和调整补差手续。对复核对象的审核确认资料由县民政部门社会救助股存档。
五、监督和管理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3.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二)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1.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工作的;
2.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3.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4.县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动态管理。各村(社区)每月18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就业、收入、大额消费、受灾、大病、丧葬等动态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变化情况尤其是死亡情况及时进行核查,于每月20日前报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根据动态情况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终止低保待遇的对象,要在作出终止决定当月通知低保对象,并说明终止理由、依据等,自终止之日下月起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依法追缴。申请人和低保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物资的,应当立即停保,并追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物资。未追回的,不再受理其相关社会救助申请。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处非法获取救助款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追缴对象经乡镇政府调查核实,确因家庭困难无法承担追回资金的,由乡镇政府以“一事一议”方式,作出暂缓追缴、部分追缴或免予追缴的处理意见,上报县民政部门研究决定。
(五)信访和举报登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社会救助股对受理的信访和实名举报要及时核查,60日内办结,作出是否继续保障决定。核查处理结果应及时向信访人、举报人反馈。核查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和核查时间,要有承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全程留痕,存档备查,并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六)档案管理。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对制度、资金、公示、信访等工作资料归类、建档。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统一规范,不得随意涂改、变更和销毁。
(七)容错免责。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处置突发事件、受客观条件限制、开展救助工作创新改革等,导致出现失误偏差但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八)低保信息系统管理。加快推进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取消纸质审核确认档案,实现线上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低保对象全部纳入低保信息数据库,提升全县低保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
(九)渐退机制。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
六、本操作规程由县民政部门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此前制定的操作规程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