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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42238 | |
发文字号:壶政办字〔2022〕32号 | 发布日期:2022-08-15 |
发文机关: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壶关县县级临时救助制度操作规程》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成文时间:2022-08-08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壶关县县级临时救助制度操作规程》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壶关县县级临时救助制度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晋民发〔2021〕61号)《长治市市级临时救助制度操作规程》(长民发〔2021〕24号)和《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晋医保发〔202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人员
本规程适用于壶关县户籍常住居民(含外出就学期间户籍暂迁移到就学地的原壶关县户籍城乡居民)、在本辖区内居住6个月以上的外来人口,因遭遇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低收入和其他支出型困难居民,在乡级临时救助后仍然困难的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易返贫致贫人口。
二、救助方式
县级救助实行按人救助,分支出型救助和急难型救助。
支出型救助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原则上其家庭支出超过家庭连续6个月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连续6个月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有关规定。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特困供养、低保、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易返贫致贫对象、低收入及其他困难对象。
急难型救助指非支出型的其他急需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因各种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及遭遇其他临时性特殊困难等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对象。
同一事由,每年享受县级救助一次,封顶线1万元。
三、救助范围
临时性、突发性事件(事故)等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申请救助对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县级临时救助:
(一)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意外事故(如车祸、火灾、溺水等),人身受到严重伤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
(二)家庭财产遭遇突发事件(如火灾、爆炸、房屋倒塌等),损失重大,造成基本生活困难。
(三)家庭成员中患重大疾病,其医疗费用经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后,个人承担医疗费用仍然较大,造成基本生活困难。
(四)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以及孤残儿童和艾滋病、白血病等特殊困难群体。
(五)在乡村振兴等社会公益性工作中因公殉职人员家属。
(六)其他特殊困难需救助的困难群众。
四、申报程序
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负责本乡镇困难群众县级临时救助的受理、资料审查、审核,存在异议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评估。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根据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审核意见或第三方的评估报告统一受理,审查后报县民政局局务会审批。
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
(二)家庭日常经济状况证明。低保(特困)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凭低保(特困)证复印件、县民政局出具的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证明;易返贫致贫对象可凭乡村振兴部门出具的证明直接认定其日常经济状况;低收入对象和其他困难对象的日常经济状况要由乡镇政府或第三方调查核实,并填写《壶关县临时救助入户调查表》。
(三)申请事由证明。遭遇意外事故的,要有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患重大疾病的,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和就医情况证明。
(四)不在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的其他城乡居民,需提供单位或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五)其它报销、补偿、救助等方面的证明。
(六)申请人银行卡(折)复印件。
五、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应在各项救助之前实施
1、遭遇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及遭遇其它临时性特殊困难等情况,人身财产受到严重伤害,生活暂时陷入困境,急需救助的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易返贫致贫对象:按遭遇意外情况给予1000元至5000元救助。其中,意外造成死亡的,可给予5000元至10000元救助。
(2)低收入及其他困难对象:按遭遇意外程度、劳动力及家庭人口情况,给予1000元至3000元救助。其中,意外造成死亡的,可给予5000元救助。
2、身患重大疾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较大,急需救助的对象。
(1)对经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易返贫致贫对象及经民政部门审批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初诊诊断为重特大疾病,凭诊断书、检查结果按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医前救助。
(2)对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易返贫致贫对象及经民政部门审批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经医前临时救助后,住院治疗中确因缴费困难的,按照医疗机构开据的缴费催款单额度的60%给予医中临时救助;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住院治疗中确因缴费困难的,按照医疗机构开据的缴费催款单额度的40%适当给予医中临时救助。
(3)民政部门审批的低保对象发生死亡的,乡镇政府按照临时救助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丧葬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支出型救助应在各项救助之后实施,时间截止为受理申请前一年内。对孤残儿童、艾滋病、白血病等特殊困难群体救助额度可适当放宽。
1、贫困家庭子女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不含自费择校生),经教育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负担仍然很重,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1)易返贫致贫对象、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收入对象:按个人负担情况,给予2000元的救助。
(2)其他对象:按个人负担情况,给予1000元的救助。
2、对于因身患重病,后续治疗费用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1)易返贫致贫对象、低保对象(含医院门诊费用):按个人负担情况,给予以下救助。
①个人负担5000元以下由乡镇政府视情况给予100元至500元救助;
②个人负担5000元(含)至10000元,给予1000元至3000元救助;
③个人负担10000元(含)至20000元,给予4000元至6000元救助;
④个人负担20000元(含)至30000元,给予7000元至9000元救助;
⑤个人负担30000元(含)以上,给予10000元救助。
(2)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含医院住院门诊费用):在居民保险报销和诊疗目录内剩余部分医疗救助100%救助,诊疗目录内超过医疗救助封顶线的剩余部分及诊疗目录外自费部分,由县级临时救助按100%比例实施救助。超出县级临时救助封顶线的,报市级给予100%救助。
(3)低收入及其他困难对象(不含药房及医院门诊费用):住院治疗费用在居民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按个人负担情况,给予以下救助。
①个人负担10000元(含)至20000元,给予1000元至3000元救助;
②个人负担20000元(含)至30000元,给予4000元至6000元救助;
③个人负担30000元(含)至40000元,给予7000元至9000元救助;
④个人负担40000元以上,给予10000元救助。
(三)其他救助
1.访贫问寒、节日走访慰问困难群众,经局务会研究,可给予现金或实物救助。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根据其家庭综合困难程度,给予1000元至3000元救助。
乡级临时救助对象由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根据《壶关县县级临时救助制度操作规程》,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实施细则。
六、审批及发放程序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承办临时救助审核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及申请事由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填写《壶关县县级临时救助对象审批表》和《壶关县县级临时救助入户调查表》,并在《审批表》和《调查表》上对调查情况提出评估、调查意见,乡镇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加盖乡镇公章,报县社会救助股统一受理。存在异议的,委托第三方调查评估,根据第三方评估报告,符合救助条件的由社会救助股受理。
受理乡镇申请后,县社会救助股承办人、负责人在《审批表》上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拟定救助金额,填写《壶关县县级临时救助审批花名表》,报局务会研究,根据局务会的审批意见,局财务将救助金支付到申请救助对象银行账号,实行社会化发放。
对救助金的发放工作要安排专人进行核查。核查可通过电话询问或入户抽查等方式进行,并记录建档。救助对象的审批、救助金的发放和核查工作要由不同的工作人员分别负责。
本规程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原《壶关县县级临时救助制度操作规程》自此规程生效之日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