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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4-24409 | |
| 发文字号:壶政办发〔2024〕8号 | 发布日期:2024-04-12 |
| 发文机关: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 标题: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壶关县发放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 成文时间:2024-03-18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壶关县发放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8日
为贯彻落实2024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中“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民生实事的决策部署,根据《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晋民发〔2023〕49号)《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龄津贴发放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晋民函〔2024〕8号)和《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高龄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民发〔2024〕4号)和《长治市民政局 长治市财政局 长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放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的实施方案》(长民发〔2024〕4号)要求,从2024年1月1日起,为我县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为切实做好我县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和山西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报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民生投入要只增不减、惠民力度要只强不弱”的要求,持续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健全高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增进高龄老年人福祉,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二、发放对象
具有壶关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不再区分老年人为低保和非低保家庭,均按照所在年龄段享受相应补贴。年龄以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
三、津贴标准
80周岁(含)—89周岁(含)70元/人/月;
90周岁(含)—99周岁(含)150元/人/月;
100周岁及以上300元/人/月。
四、发放管理
(一)确定对象。首次享受,依托村(居)民委员会全面摸排高龄老年人数量,做好高龄老年人信息核查,摸清发放对象人数,建立高龄老年人管理档案(附件1),3月上旬完成补贴对象摸底工作,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形成发放对象名单,由县民政局审批生成津贴发放对象花名册(附件2)。高龄老年人管理档案和津贴发放对象花名册由县民政局负责管理,乡(镇)要建立津贴发放对象台账,3月底前高龄津贴全员足额发放到位。之后,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发放对象,每月25日前按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将老年人津贴发放到位。
(二)发放主体。统一由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三)发放方式。高龄津贴统一通过惠民惠农“一卡通”平台发放,各部门要统筹协调、加强合作,完成“一卡通”平台信息录入、发放工作。
(四)发放时间。高龄津贴原则上按月发放,达到年龄条件的当月享受津贴。
(五)停发时间。发放对象去世或户籍迁出的次月停止发放。高龄老人亡故后,由家属(受托人)和所在村(社区)负责人于老人亡故后及时向所在乡镇报告,津贴于次月停发。对于报告之日已进入次月高龄津贴发放程序的,可顺延一个月停发。对家属(受托人)不及时报告,套取相关津贴的,会同有关部门将家属(受托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追回套取资金。
五、资金保障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除省、市财政补助支持外,由县财政足额保障。从2024年起,高龄津贴所需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不得从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列支。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乡(镇)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切实将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列入年度重点任务。民政部门要主动协调老龄部门,做好机构改革前的衔接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出台高龄津贴发放实施细则,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定期复核机制,确保资金发放及时、精准、高效,将这项民生政策落到实处,有效保障高龄老年人基本权益。
(二)加强动态管理。各乡镇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安排专人负责,切实做好发放对象的认定、复核工作,做好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基础数据的日常管理,每个月末及时更新老年人新增、变更、注销等数据,确保高龄津贴精准发放到位。
(三)强化责任监督。县民政局、卫体局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进出合理有序,不漏发,不多发,专款专用。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依法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壶关县高龄老年人高龄津贴申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