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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5143 | |
发文字号:壶政办发〔2024〕25号 | 发布日期:2024-08-20 |
发文机关: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 主题词: |
标题: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壶关县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成文时间:2024-07-28 |
各乡镇人民政府,壶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壶关县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壶关县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壶关县水上搜救应急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组织开展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救援遇险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影响范围,最大程度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
《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长治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壶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壶关县行政区域内的除水域污染以外的各类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一领导、依法应对、预防为主、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快速反应、协调联动。
2 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壶关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相应机构。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协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主任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文旅局、县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县工信局、县消防救援队、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总指挥可抽调相关县直单位分管负责人作为成员。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 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
2.2 县水上搜救现场指挥部机构及职责
县水上搜救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参加现场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县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根据各有关部门职责,共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搜救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综合保障组、应急监测组、新闻报道组、专家咨询组等八个工作组。根据事故情况及搜救工作,指挥长可视情况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
3 监测和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分析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可能引起自然灾害的预报信息,可能威胁水上人身、财产、环境安全或者造成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其他信息等。县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水上交通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要建立体系,落实分工、职责,确定程序与方法。及时监测和分析相关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预测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落实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责任和措施。
3.2 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水上交通应急预警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红色)、 Ⅱ级(橙色)、 Ⅲ级(黄色)、 Ⅳ级(蓝色)。
3.3 预警发布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发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当出现可能发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因素时,按照预警预防方式、方法和渠道报告县应急指挥部,经县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后,向相关部门和企业或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3.4 预警行动
预警发布后,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预警的不同类别和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预防,并随预警级别调整预防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影响。
3.5 预警解除
水上交通风险预警具备解除条件后,发布预警的指挥部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和有关方面采取的措施,各项工作恢复常态。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告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后,水运企业负责人应当采取措施实施自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险情信息应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救助需求。
交通运输局接到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所获取的信息进行核实,按规定及时上报县政府及上级相关部门,并通报相关部门。紧急情况可先行电话快报,再进行书面报告。
4.2先期处置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单位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措施。按照职责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当突发事件的可控性和影响范围超出应急能力时,请求县人民政府援助。
涉及船舶造成水域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
5 响应行动
5.1 分级响应
按照突发事件危害、紧急程度、应急处置需要等,县本级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三级:Ⅰ级、Ⅱ级、Ⅲ级。
5.1.1 Ⅰ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具备以下条件中一项或几项的,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总指挥报告,启动 I级响应。
(1)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造成 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重伤;
(2)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交通事故,造成10人以上重伤;
(3)发生碰撞、火灾等对船舶、人员生命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故;
(4)暂时无法判明或可能造成较大以上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Ⅰ级响应是在做好Ⅱ级响应重点工作的基础上,请求市指挥部实施增援,服从上级指挥部指挥,配合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5.1.2 Ⅱ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具备以下条件中一项或几项的,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副总指挥报告,启动Ⅱ级响应。
(1)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造成 2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造成3—10人重伤,危及2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交通事故。
5.1.3 Ⅲ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具备以下条件中一项或几项的,值班人员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报告,启动 Ⅲ级响应。
(1)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造成 3人以下重伤(含失踪);
(2)县指挥部根据当时水上突发事件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响应。
5.2 响应措施
海事管理机构的行动
在险情确认后,海事管理机构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并采取下列行动:
(1)根据总指挥指令,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程序,下达搜救任务;
(2)调集救助力量;
(3)通知有关部门参与救援;
(4)必要时,制定人员疏散转移计划,通知公安部门维护现场秩序;
(5)根据总指挥及副总指挥的指令,完成其他任务。
险情确认后,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应当采取下列行动:
(1)按照确定的险情等级,全面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水上搜救方案,并根据险情变化作相应调整;
(2)根据事态发展组织开展险情评估,包括咨询专家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
(3)根据险情变化和最新评估结果调整险情等级,并根据险情等级,相应调整应急反应行动指挥的级别;
(4)指定现场指挥;
(5)负责搜救行动总体工作的指挥、决策,必要时成立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5.2.1 现场指挥的行动
现场指挥到达现场后,应当采取下列行动:
(1)执行总指挥及副总指挥下达的指令,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2)根据搜救目标的具体位置或者可能位置,确定搜救区域;
(3)制定现场具体救助方案,报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同意后实施,必要时可先行组织实施;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应急反应小组进行救助;
(5)组织和指挥事发现场或者附近的救援力量,为现场救助力量指定适当的搜救方式,分配搜救任务,组织搜救行动,同时应当确保其安全;
(6)迅速组织现场伤员救治及转送工作;
(7)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确定现场联系方式,保持与总指挥或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系,及时反馈现场信息;
(8)指定专人做好现场搜救行动的详细记录,包括现场救助力量和设备情况、事故或者险情情况、搜救情况等,如有可能,使用拍照、录像等手段记录;
(9)如出现水域污染情况,应当组织做好取样、取证工作,并得到当事人确认;
(10)根据现场情况及其变化,提出增加或者减少救助力量的建议,对总指挥组织制定的应急救援方案提出参考意见或者建议,对结束或者继续搜救行动提出建议;
(11)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现场的善后处置。
5.3 应急响应终止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建议,在应急响应行动达到以下效果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企业或向社会公布:
(1)险情解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者已控制,不再有扩大或者复发的可能;
(2)所有可能区域均已彻底搜寻,进一步搜寻不再有效;
(3)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等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4)水上突发事件水上搜救已获得成功或者紧急情况已不存在;
水上搜救终止后,现场指挥应当通知所有参与行动的救助力量结束应急响应,并核实人员伤亡情况、船舶损失情况、水域污染情况等。
5.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水上搜救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参与水上搜救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5.5 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援行动中,搜救现场指挥部应当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组织做好遇险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告知遇险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自我应急防护措施。应当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措施,对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在水上突发事件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搜救现场指挥部应当通报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5.6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按下列分工进行:
(1)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救治获救伤病人员;
(2)获救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
(3)遇难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当地乡、镇政府负责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
6.2 总结评估
水上搜救效果实行分级评估、逐级上报。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应保障应急通信联络畅通。
收集当地与水上应急工作有关或具备水上应急能力的单位、部门(包括搜救成员单位、社会救助力量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通信地址、联络方式、联系人及替代联系人名单等信息,建立水上应急通讯录。
7.2 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定期收集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参与水上搜救的应急设备、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分布情况等信息,登记造册,建立水上应急力量和搜救装备信息库。
各救助成员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水上搜救设备和人员,确保能够有效地实施搜救行动。
7.3 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水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在应急反应行动时,为遇险人员的医疗移送、疏散、转移,以及应急人员、器材、物资的运送等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7.4 医疗保障
组织本县有关医疗机构建立水上应急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医疗移送、收治伤员等任务,确保救护所需药品、医疗器材能够紧急调用。
7.5 治安保障
建立水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水上应急反应行动的顺利进行。
7.6 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资金。
7.7 后勤保障
参加应急反应行动的救助力量所在单位或者部门应当做好补给、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
7.8 应急人员安全保障
参加应急反应行动的应急人员,其所属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应急人员的安全。
7.9 应急社会动员保障
需要动员其他社会力量协助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时,由县、乡(镇)应急指挥部动员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志愿者和广大群众等力量协助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原则上每 3年进行一次评估。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定期组织培训,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同时加强演练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8.1.2 预案更新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县交通运输局应当组织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较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较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审批单位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发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8.2说明
8.2.1 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8.2.2 本预案数字表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图文解读:《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壶关县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