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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09678
发文字号壶政办规字﹝2025﹞1号 发布日期2025-04-17
发文机关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壶关县行政审批中介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成文时间2025-03-31

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壶关县行政审批中介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壶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壶关县行政审批中介超市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壶关县行政审批中介超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省、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部署,规范进驻行政审批中介超市机构服务行为,打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根据山西省《一枚印章管审批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是指采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网上入驻方式,为中介服务机构和委托单位提供信息公示、服务选取、服务评价等服务的综合管理平台。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是指依法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为委托单位提供技术性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建立市场开放、竞争公平、运行规范、监督有力、诚实守信、服务高效的中介超市。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的原则,依据职责对中介超市进行综合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中介机构入驻、中介超市建设、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等工作,负责制定中介超市管理制度,规范中介超市业务流程,及时公开中介超市相关信息,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向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及时推送对中介机构明码标价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

(三)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负责为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核查服务,对中介超市产生的信用信息及信用奖惩成效进行归集共享。

(四)县财政局负责对相关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五)县审计局依法依规对涉及中介超市和中介服务的相关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六)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行业管理范围内的相关中介机构入驻中介超市,负责审核中介机构提报的资质资格等信息;负责向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及时推送本行业中介服务法律法规及行政处罚情况,提供本行业的中介服务标准合同范本;负责对本行业中介服务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中介服务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受理本行业中介服务投诉。

第二章  中介超市建立

第五条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业务范围:

(一)咨询评价服务。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工程咨询,工程监理,节能评估报告,绩效评价服务,水土保持方案,文物保护工程勘察、咨询、设计,环境影响评价,职业卫生评价,安全生产评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律师事务所服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公证服务,科技服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施放气球等服务。

(二)评估测量服务。包括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其他资产评估,工程勘察,工程测绘、工程测量等服务。

(三)设计审查服务。包括消防设计审查,人防设计审查,防雷设计审查等服务。

(四)检测服务。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消防设备及设施检测,防雷工程检测,房屋质量检测,职业卫生检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水土保持监测,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检测,计量标准器具检定或校准等服务。

以上范围内的中介服务事项,按照成熟一项入驻一项的原则,逐步纳入中介超市管理。

第六条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国家规定执业所需的资质资格或依法不需要资质资格但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能力;

(二)近3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不能从事或者特定时间内不能从事相关业务的行为,无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在本区域内开展活动,愿意遵守中介超市相关规定的;

(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本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有其他特殊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

第七条 中介机构入驻中介超市,需提交以下报名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属社会组织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资质(格)证书复印件(行业无资质规定的除外);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

(四)该项业务3--8名从业人员及联系人的社保信息(凡所属区域可网络查询社保的需提供网络查询验证码);法律规定需从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需提供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第八条 中介机构持报名材料,到壶关县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项目综合服务中心报名。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对报名材料进行核对,并在中介超市办理入驻登记。

第九条 入驻登记后,中介机构可在中介超市网站内查看相关信息,并参与中介超市的交易活动。

第十条 中介超市设立信息公示专栏,公示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资质资格、资质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理时限、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从业人员等信息,为公众提供分类检索和服务比对等服务。中介机构变更机构信息的,在信息变更后 30日内向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经确认后,在中介超市予以变更。

第十一条 中介超市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工作需要,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报名,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定期对报名材料进行核对,办理入驻登记,对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中介机构,及时清退。

第三章  中介超市使用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中介服务费在当年财政部门公布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需公开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范围的,委托单位须在中介超市采取网上竞价方式选取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社会投资项目单位购买中介服务,可以根据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服务评价、资质资格等,直接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机构,也可以采取网上竞价方式选取中介机构。

第十四条 采取网上竞价方式选取中介机构,委托单位需在中介超市发布竞价公告,并登记以下信息:

(一)委托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办公地址;

(二)项目名称、中介服务内容、服务时限及最高限价;

(三)中介服务标的物基本情况。涉及工程项目的,应当包含工程项目地址、项目基本情况(包含建设规模、建设面积、资金投入等具体参数);涉及土地、房产评估的,应当包含土地、房产面积等内容;

(四)中介机构资质要求,包含资质的类别、等级、业务范围等内容,设定的最低资质等级要求,不得高于标的物法定要求的最低等级,无资质规定的除外;

(五)对于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高的项目,委托单位可要求中介机构具有同类项目业绩,原则上应按3年内具有1个同类项目业绩界定;

(六)委托单位对特殊项目的要求及附加条款。

第十五条 委托单位需对发布项目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且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竞价人。

第十六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在1个工作日内对公告进行形式核查,一次性告知信息补正要求,核查通过后在中介超市发布。公告发布之日距中介机构报名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委托单位需取消已发布的公告的,应当至少在报价截止前1个工作日向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注明取消原因;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核查通过后,由委托单位及时在中介超市发布取消公告,终止竞价。

第十八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在核查时,发现公告内容存在下列差别待遇或歧视性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提醒委托单位,并向委托单位提出建议:

(一)设定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符的;

(二)对技术、人员、业绩、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中介机构的;

(三)以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作为选取条件的;

(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其他中介机构的。

第十九条 项目公告发布后,中介机构通过中介超市获取有关公告信息,中介机构符合相关条件且有参加意向的,应在报名截止时间前进行报名,行业主管单位对已报名的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中介机构可在规定时间登录中介超市进行报价,并承诺满足公告的全部需求和不存在回避情形。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如对竞价公告中的条件设定有异议,在竞价截止时间前向委托单位提出,逾期未提,视为对公告内容无异议。

委托单位应当及时对中介机构提出的异议进行答复,若委托单位发出的竞价公告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或答复内容有可能影响潜在竞价人竞价的,委托单位应当暂停竞价,在修改竞价公告后重新组织竞价。

第二十一条 中介超市的网上选取方式有竞价选取、随机选取和直接选取三种方式,由委托单位自行选择。

(一)竞价选取方式有最低价中选方式和基准价中选方式两种。

最低价中选方式。即参与报价的中介机构中,报价最低者中选。若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相同最低价格时,则最先报价者中选。

基准价中选方式。即参与报价的中介机构中,报价最接近基准价者中选。基准价中选确定规则:1.当有效报价的中介机构超过 5 家(含)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取其他报价的平均值为基准价,与基准价最接近的报价者中选。其中,当高于基准价和低于基准价的接近程度相同时,低于基准价的报价者中选。2.当有效报价的中介机构不足5家时,取所有报价的平均值为基准价,最接近基准价的报价者中选。其中,当高于基准价和低于基准价的接近程度相同时,低于基准价的报价者选。3.若有2家或2家以上报价相同时,则最先报价者中选。

(二)随机抽取。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从所有报名参与项目的中介机构中抽取中选方。

(三)直接选取。委托人填报有关项目信息,向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发出邀请,可以直接在报名的中介机构中选取。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在规定的报价起止时间内报价。报价时间截止后,中介超市不再接受报价。中介超市自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中介机构。

第二十三条 报价时间截止后,如参与报价的中介机构不足2家,则发布二次公告,若二次公告发布后参与报价的中介机构仍只有1家报价的,委托单位可以选定该中介机构为中选单位或重新发布项目公告。若连续两次没有中介机构参与报价,由委托单位在中介超市内自行委托符合公告要求的中介机构,且中介服务费用不得高于发布的最高限价。

第二十四条 报价截止时间前,根据系统设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法查看中介机构报价信息,中介超市对网上报价过程全程留痕、实时监控,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五条 中选结果在中介超市网站公示。竞价结束后, 委托单位应当及时发布竞价结果公告,确认中选中介机构资格。中介超市系统生成的《壶关县行政审批中介超市竞价确认书》,作为县财政局付款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在网上竞价结束后,委托单位应当对中选中介机构资格、履约能力进行核实,查实中选中介机构不符合竞价公告要求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经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会同委托单位调查确认后,取消其中选资格。

第二十七条 委托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中介机构对中选结果的质疑和投诉。质疑投诉影响中选结果的,委托单位应当暂停合同签订。

第二十八条 委托单位应当与中选中介机构在竞价结果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中介机构通过中介超市进行合同公示。

第二十九条 中选中介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范围和时限内向委托单位提供服务。合同服务完成后,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中介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章 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实行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委托单位应当按照“一事一评价”的原则在中选中介机构完成服务后10日内,通过中介超市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收费、服务规范和服务态度等方面分别进行评价,按“好中差”确定评价等级,并在中介超市公布评价信息。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介机构考评办法,按照“双随机, 一公开”的原则加强对所属行业的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每半年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收费、服务规范和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考评打分,分值为0-10分,并将考评情况及时推送至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行业主管部门考评周期为6个月,每年度2次,以6月30日为界。一个周期内分数为6分以下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教育提醒。

第三十一条 中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核实确认后,暂停其在中介超市1个月的竞价资格:

(一)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在中介超市变更相关信息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的;

(三)资质资格不符合竞价公告要求参与竞价,但未对项目推进造成实质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核实确认后,暂停其在中介超市1 个月、3个月、6个月的竞价资格:

(一)恶意竞价,中选后发现资质资格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因服务成果不符合从业规范要求而被审批部门退回的;

(三)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通报批评、警告的。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核实确认后,暂停其在中介超市6 个月的竞价资格:

(一)与委托单位签订有悖中选结果的合同的;

(二)作为投诉人在中介超市1年内3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

(三)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罚款、资质降级等处罚的;

(四)项目信用评价为“差”的。

第三十四条 中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核实确认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将其列入“黑名单”,从中介超市予以清退,并将失信信息推送至有关信用平台,按照上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予以清退的中介机构自清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驻:

(一)提供虚假材料入驻中介超市的;

(二)无故放弃中选资格或无正当理由未与委托单位签订中介服务合同的;

(三)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的;

(四)恶意竞价,故意压低价格中选后,不能保证服务质量的;

(五)与委托单位或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搞“价格同盟”“轮流坐庄”等不利于公开、公平、公正竞争行为的;

(六)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职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中选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或以其他中介机构名义、人员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中介机构以自身名义、人员承揽业务的;

(八)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结论或报告,被举报、投诉或委托单位书面反映经行业主管部门查实的;

(九)泄露委托单位秘密(含商业秘密),经查属实的;

(十)因服务质量差,造成服务项目未通过审批部门审查或评审,严重影响投资项目审批进度的;

(十一)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十二)有严重违法和严重不良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联合惩戒的。

第三十五条 对不执行本办法以及工作过程中存在的效率低下、不作为等行为,由各相关部门负责督查纠正,对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按照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壶关县行政审批中介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壶政办发﹝2021﹞31号)同时废止。


图文解读:《壶关县行政审批中介超市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