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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10296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6-05-12 |
| 发文机关:壶关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词: |
| 标题:壶关县“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
|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 成文时间:2026-05-12 |
2023年2月8日23时30分许,在壶关县国道207环线(小北庄村)路段发生一起两辆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一人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包括死者马*国丧葬费等费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经壶关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段和县交警大队等为成员单位的“2·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技术检验鉴定、综合分析,查明了该起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救援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2月8日23时30分,秦**驾晋D****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207环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该线1977KM+300M,与马**驾驶的晋D****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秦**受伤,马**当场死亡的,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包括死者马**丧葬费等费用),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壶关县公安指挥中心于2月9日24时38分接到报警,并迅速联系120紧急赶赴现场救援,同时值班民警迅速出警,于1时14分到达事故现场,对现场进行警戒、救援,交警大队大队长尚**也到现场亲自指挥调度。受伤人员马**经壶关县人民医院救护人员当场确认死亡,受伤人员秦**被送往医院抢救。民警立刻将现场情况向指挥中心反馈,并做好现场交通管制,事故现场勘查于2月9日6时30分结束,事故处置及时、得当,有效避免了次生事故发生。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车辆驾驶人情况
1、秦**,男,44岁,身份证(驾驶证)号:********,住址:山西省壶关县东井岭乡,准驾车型“B2”,档案编号:********,初中学历,驾驶晋D****重型自卸货车。秦**2004年05月18日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2009年04月24日自愿降级,“A2”降低准驾车型“B2”,有效起始日期:2020年05月18日至2080年05月18日,驾驶证期限:长期,驾驶证状态:正常。其准驾车型与发生事故时所驾车型相符。
2、马**,男,51岁,身份证号:********,住址:壶关县百尺镇,初中学历,晋D****重型自卸货车,死亡。马**2005年06月28日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有效起始日期:2021年06月28日至2081年06月28日,驾驶证期限:长期,其准驾车型与发生事故时所驾车型相符。当前状态因马**死亡已注销。
3、经长治市医学院和平医院提取了秦**血液和在长治市尸检中心提取马**血液。山西屯留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意见屯司[2023]血鉴字DW-202302063号:被检人马**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山西屯留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意见屯司[2023]血鉴字DW-202302062号:被检人秦**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4、经壶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壶)公(司)鉴(尸)字[2023]21号、(壶)公(司)鉴(尸)字[2023]2号鉴定意见为:死者马**系交通事故外伤致创伤性大出血死亡。
(二)车辆情况
1、秦**驾驶的晋D****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长治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李**,登记住所:长治市高新区老顶山镇南垂村。车辆型号:DFH******,行驶证芯编号:********,核定载质量:17270kg,总质量:310000kg,整备质量:136000kg,初次登记日期:2022年01年13日,车辆使用性质:货运。事故发生时为空车。经山西君和司法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晋D****重型自卸货车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和事发时灯光照明系统工作性能均合格。
2、马**驾驶的晋D****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李**,登记住所:长治县贾掌镇贾掌村。车辆型号:DFH******,行驶证芯编号:********,核定载质量:160350kg,总质量:310000kg,整备质量:147700kg,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03年14日,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止: 2023年03月31日,事故发生时为空车。
3、经山西中宇司法鉴定所对晋D****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晋DV****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的制动性能、转向性能进行鉴定,山西中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中宇[2023]痕鉴字第57号)晋D****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制动系、转向系、照明信号装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宇[2023]痕鉴字第57-1号:晋D****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制动系、转向系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4、经山西中宇司法鉴定所对晋D****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晋DV****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属性进行鉴定,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宇[2023]痕鉴字第57-2号:晋D****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前部与晋D****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左侧接触碰撞成立。
(三)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1、晋D****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长治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李**,登记住所:长治市高新区老顶山镇南垂村。
2、晋D****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李**,登记住所:长治县贾掌镇贾掌村。
(四)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国道207环线(长治市G207环线)1777km+300m处,该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道路路面沥青铺装,路面宽2400CM,双向四车道,道路施划有分道线,道路中心及两侧设置有波形护栏,该路段道路平坦,路面积雪,视线一般。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查阅相关资料,现场勘查、调查、检验鉴定等情况,认定当事人秦**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没有按照夜间行驶和在容易发生危险的积雪路段行驶时,降低行驶速度等的规范作出有效应对,驾驶晋D****重型自卸货车与前车相撞引发该事故,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马**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没有按照夜间行驶和在容易发生危险的积雪路段行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等规定操作,驾驶晋D****重型自卸货车在冰雪路面行驶侧滑滞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壶关县“2·8”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秦*军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
秦**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秦**违法行为,建议由县交警大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马**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
马**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由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五、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1、道路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G207环线沿线村庄较多、过境货车多,车流量较大、事发沿线路段没有按规定设置长下坡弯道提醒标志、信号设施、弯道导流标识、坡道震荡减速带等附属配套设施,存在道路交通事故隐患。
2、道路运输经营者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大货车存在超速行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发现险情处置应对不当。
3、运输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力。运输企业存在对车辆“挂而不管”的现象,道路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对夜间道路车辆监管还存在空挡、盲区。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避免因道路安全设施不完善引发事故。针对本起事故涉及到的国道环线自2020年11月5日12时起试通车运行,全长10.3公里,采用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壶关段途经西旺庄、天池、会龙庄等8个村,沿线村庄较多、过境货车多,车流量较大、沿线长下坡弯道标志、信号设施、弯道导流标志、坡道震荡减速带等附属配套设施不完善、存在道路交通事故隐患。该事故中,两货车因前车侧滑失控滞留被后方行驶的车辆撞击酿成严重的交通事故。因此必须加强对该路段沿线道路隐患排查力度,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针对上述问题,由县安委会尽快协调督促长治****有限公司完善道路沿线提醒标志、信号设施、弯道导流标识、坡道震荡减速带等附属配套设施,督促检查道路及交通设施养护,合理科学设置各类交通安全设施。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针对本起事故涉及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做到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行为,要严格驾驶人的使用管理,强化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安全驾驶技能和遵章守法意识。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所属车辆的管理,保障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三)公安交警部门通过这起事故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要切实提高认识,查找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对症下药,牢固树立“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结合预防事故“减量控大”工作实际,各中队进一步聚焦“三大战场”对国省道路、农村地区县乡村道、城市道路管控,大力开展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会同交通、公路等部门,全面开展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采取增设道路中心、路侧安防设施,特别是在急弯、陡坡、大长下坡、临水临崖等路段,要增设警示标志、震荡减速带、路侧安防设施、导向标识等,消除影响交通安全出行的风险隐患,切实夯实事故预防基石。加强恶劣天气交通管理工作,结合冬季交通管理工作的特点,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雨、雾等恶劣天气条件下道路交通管理应急预案。组织民警上路巡查,加强对重点路段的管控,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采取局部或全线交通管制措施,该禁行的禁行,该封闭的封闭,该分流绕行的分流绕行,严防同类交通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