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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10512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6-05-14 |
| 发文机关:壶关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词: |
| 标题:壶关县“3·18”混凝土泵车侧倾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 |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 | 成文时间:2026-05-14 |
2023年3月18日下午5时20分,壶关县**商砼搅拌有限公司一辆混凝土泵车在供销花园三期工程9号楼仿古建筑建设项目地基垫层浇筑过程中,泵车突然侧倾,泵车臂架瞬间下降,将在场施工的1名末端软管辅助工人砸伤致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23.6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壶关县**商砼搅拌有限公司、长治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林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壶关分公司均未向当地乡镇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及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上报。2023年3月18日20时02分,壶关县公安局“110”上报至壶关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上报县委、县政府及市应急局,同时局长、分管副局长带领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了应急救援。县政府对此次事故高度重视,要求立即查明原因、严肃追责、深刻吸取教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于3月19日成立了由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交警队、龙泉镇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壶关县‘3·18’混凝土泵车侧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参加,依法依规对该起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有关资料、调查询问相关人员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壶关县**商砼搅拌有限公司“3·18”混凝土泵车侧倾事故是一起因泵车违反操作规定,支腿支撑选点不当,右前支腿支设在地下管线的检查井之上,井盖承载力不足,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壶关县**商砼搅拌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2日成立,所在地集店镇杜家河村,属自然人独资企业,占在面积62590平米,法定代表人为杨*。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39,法定代表人杨*,注册资本:伍仟万元,营业期限至2029年5月10日。
2、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林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壶关分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19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59,营业期限至2028年7月1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企业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4********88C,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时间为2002年3月19日,资质等级二级,证书编号4105*****72。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102-140427-89-01-701628,项目名称:供销花园二、三期仿古建筑项目,建设地点:长治市壶关县。建设性质:新建。计划开工时间:2021年3月,项目法人:林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壶关分公司,项目单位经济类型:私营企业,项目总投资:5147.46万元。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1404272*****004号)建设位置:新建路东侧、水塔巷南侧,建设规模:23672平方米。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140427********601,合同工期530天。
(2)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长治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15日,法定代表人常**,主要经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2017年3月2日取得国家建筑二级资质证书。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959K,公司注册资金2200万元,营业期限至2030年4月15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晋)JZ安许证字[2017]000***-4/1,有效期至2026年2月16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140****3,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0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总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长治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为高**。
(3)监理单位基本情况
长治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前身长治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16日,注册资金3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拥有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市政公用工程乙级监理资质。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983W,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至2035年5月15日。经营范围: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监理、环境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
2021年5月20日公司授权李*担任壶关供销花园二、三期仿古建设项目5#-11#楼、地下车库工程的项目总监。
3、合同签订情况
2021年5月18日林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壶关分公司与长治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壶关供销花园二三期仿古建筑建设项目工程签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9年10月18日长治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壶关县**商砼搅拌有限公司就壶关供销花园二、三期4#楼工程双方签定了《商品混凝土供应及机械施工合同》。针对壶关供销花园二、三期5#-9#楼工程双方未签订《商品混凝土供应及机械施工合同》。双方也没有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安全责任不明确。
2021年6月20日林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壶关分公司与长治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定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通过查阅资料及询问相关人员,壶关县**商砼搅拌有限公司、长治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应急预案操作性不强、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缺乏、安全意识淡薄、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安全技术措施不全面、安全责任心不强、安全管理差等问题;长治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落实不认真,关键工序施工实行旁站监理不到位,安全监理履职不到位等问题;监管部门监管存在疏漏、现场检查少和不全面等问题。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3月17日下午,长治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销花园工地给壶关县**商砼搅拌有限公司(长期供应商)报计划,壶关县**商砼搅拌有限公司调度员根据计划给公司站长报告要料的标准、方量,再根据用料的多少通知38米泵车司机和泵工3月18日有任务。2023年3月18日上午9时,供销花园工地负责人给壶关县**商砼搅拌有限公司调度室调度员张**联系,说工地需要C30水泥混凝土50方,工地要求下午两至三点把料送到工地。调度员张**安排司机张*、泵工崔*义从壶关县**砂石建材有限公司转至供销花园工地,快下午4时40分的时候泵车到达工地,与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张**电话对接,常**打开大门,由张**和常**引导泵车到工地,常**到工地南面等待泵车放料。下午4时50分根据工地浇筑任务,泵车司机张*和泵工崔**确定了泵车支设场地,根据施工现状司机张*问张**泵车右后腿在土层上能不能承受住压力,得到肯定回答后,泵工崔**负责操作泵车开关,司机张*负责配合,开始支设泵车。下午5时许,泵车司机张*和泵工崔**2人将泵车安装好后,进行了简单的调试,就给公司调度打电话让调度员发料,调度员就安排139号车(晋DY1**6)送料。第一车搅拌车到达对接泵车完成后,泵工崔**口头交代打灰工准备开始打灰,同时用喇叭发出信号告诉搅拌车司机开始放料。下午5时20分,打了多半车灰后,泵工崔**用遥控器操作向工地西面调整臂架,准备打灰。下午5时40分,重新输料约3分钟,泵车右前腿突然下沉,导致输送臂架端最后一节臂架倒地,将臂架端头1名末端软管打灰辅助工(俗称打灰工)砸倒压住。泵工崔**立即通过遥控器操作升起泵车前端臂架,由当场工人将臂架下伤者救出,经“120”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并确认伤者当场死亡。后由施工企业安全员张**建议,并陪同该企业前安全员马**将其送到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上图]前臂倒地砸住工人

[上图]泵车侧倾后的状况

[上图]泵车右前腿下陷的状况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壶关县城城内东部,龙丽湖环湖西路,千友超市东面与环湖路之间路段的供销花园三期工程9号楼仿古建筑建设项目施工工地西面,工程施工现场(路段和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进行封闭管理。混凝土泵车支设在与工地紧靠的环湖路面上,环湖路面全部硬化,路西下有污水管道及检查井,被之前工程基坑或基桩施工堆土层覆盖,其中右前腿正好支设在检查井盖上。基础垫层由西向东浇筑,第一车商砼浇筑到一多半时事故发生,由于右前腿陷入检查井内致使泵车侧倾,泵车前端第一节臂架突然落地,压死了臂架下来不及躲避的工人。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贾**,男,54岁,百尺镇贾家南底村人,身份证号:********。
2、直接经济损失: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规定,核定本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23.6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壶关县**商砼搅拌有限公司泵车司机张*及施工单位现场技术人员均及时向各自上级领导进行了报告,要求采取措施进行自救,并赶快拨打“120”急救电话。之后现场工人、死者兄弟贾**向公安局110报警。
壶关县**商砼搅拌有限公司和长治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后均未向县应急管理局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上报。
3月18日20时02分县应急局值班室接到壶关县公安局110电话报告:称“3月18日18时04分在千友超市(实验小学对面)旁边一施工工地,壶关县**商砼搅拌有限公司一辆商砼运输车侧翻,造成一名工人受伤,后经120抢救无效死亡”。
随即,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值班人员、应急办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快报、书面报告、事故直报系统,按照相关规定,向县委、县政府及市应急局进行了报告。同时,并根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安排,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带领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3月18日下午5时40分,事故发生后,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张**拨打县人民医院“120”急救电话求救。下午5时50分,“120”车到达事故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急救,并进行了心电图等检查,后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下午6时04分,龙泉派出所指导员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带领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参与抢救工作及秩序维护工作。同时壶关县**商砼搅拌有限公司车队队长陈*接到司机张*电话,立即组织公司负责人杨*、车队副队长等5-6个人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
(三)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负责人组织及时从臂架下将人救出,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张**拨打县人民医院“120”急救电话求救。3月18日下午5时50分,120车到达事故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了专业急救,并进行了心电图等检查,经抢救后,由“120”急救人员确认并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2、善后情况。2023年3月18日当晚,壶关县**商砼搅拌有限公司就安排管理人员杨**负责,在县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与死者家属对接,进行安抚,协商解决善后赔偿相关事宜。2023年3月25 日,由壶关县**商砼搅拌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目前正在筹备赔偿款,签订《赔偿调解协议书》,家属情绪平稳,社会秩序稳定。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调查评估,事故发生后,长治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销花园工地负责人及壶关县**商砼搅拌有限公司作业人员积极进行现场救援,同时长治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销花园工地负责人及时拨打壶关县人民医院“120”进行急救。壶关县**商砼搅拌有限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安排人员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县龙泉派出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接事故报告后,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妥善做好了现场救护和善后处置工作,未发生次生事故。
在调查中,通过询问相关人员及查阅资料,相关企业存在如下问题:
1、壶关县**商砼搅拌有限公司
一是未及时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的编修与备案。2022年9月就完成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并组织了专家评审,但至今未完成评审意见修改和备案等工作。
二是未按规定对预案进行培训演练。通过调查发现该企业未进行过预案的培训,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均不清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三是未能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长治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一是应急预案编制不规范。该公司没有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编制极不规范,没有必备的要素,不具操作性,没有针对性,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订)、《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法规要求差距很大。
二是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该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从未按规定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过备案,未能与上级预案相衔接。
三是演练流于形式。在询问调查中发现,演练中承担应急救援协调指导工作的人员对演练情况一无所知,更不知所承担的职责。也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四是未能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主要负责人不清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评估结论:两家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重视不够,未能有效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及应急工作责任制,未依法依规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应急预案编制不规范、应急组织体系不健全、应急救援队伍能力不足、应急资源储备不充分、事故现场救援机制不够完善、救援程序不够明确,事故的先期处置能力不够,未能够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主要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壶关县**商砼搅拌有限公司混凝土泵车右前支腿支在了被施工堆土覆盖的污水检查井盖上,井盖承载力不够,泵车右前支腿在压力下,压破井盖陷入井内,泵车失衡突然侧倾,泵车臂架在瞬间落地,将泵车臂架下作业工人砸伤致死。
2、直接原因分析
(1)泵车支设时,作业人员未对支设点地下管线及构筑物进行核实,支设后未对支点承载力检查,将受力最大的右前腿支撑在不坚实的污水检查井盖板上,其垫加的支承面不符合国家有关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和该型号泵车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应采用一定规格的长短木方交叉叠放),造成了泵车失衡突然侧倾,泵车臂架在瞬间落地。
(2)违反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末端软管辅助工人站在臂架下作业,被瞬间落地臂架砸伤致死。
(二)间接原因分析
壶关县**商砼搅拌有限公司、长治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重生产轻安全思想、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全员培训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不全面、操作不规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不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力。同时也存在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部门日常监管有漏洞、属地乡镇管理效能不高等问题。
四、企业存在的问题
(一)壶关县**商砼搅拌有限公司
1、安全培训落实不到位。企业共有员工100余人,今年以来,参加链工宝等培训人员仅16名,其他人员只是2月6日收假后,企业组织看了看警示片,在会议上由车队队长陈*强调了一下出车安全。主要负责人不清楚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及培训情况,培训投入不足、时间不够、内容不实、形式单一,没有培训考核记录,员工没有考核合格证明,不能做到持证上岗。
2、不按规程进行操作。泵车司机张*和泵工崔**在壶关供销花园二三期仿古建筑建设项目施工地,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支设地面不核实,地面承载力不检查,泵送作业不试车,工人在臂架下作业不制止,成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3、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主要是该公司安全意识差,没有按规定与建筑企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双方的安全责任不明确,不进行安全交底,是支点选择不当的主要原因。
4、未及时报告事故信息。企业主要负责人不清楚发生事故后要向应急部门及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不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误认为给公安机关报告就能代替了自己履职。
5、应急管理不到位。虽然该公司于去年9月完成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编并组织了专家进行外部评审,但至今未按评审意见完成修订和备案,同时应急演练没有计划、演练方案、应急演练评估、总结及影像资料,演练没有针对性。
6、擅自恢复生产。壶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工贸企业有明确规定,要求企业节后必须通过壶关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的节后复工复产验收,验收合格才能恢复生产,但该公司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安全条件不确认,节后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
(二)长治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事发的仿古建筑建设项目工地配电箱无用电设备标识、临时用电搭设没有认真按规定执行,线路乱拉、电焊作业不安全、工地材料多而乱,现场未看见任何警示标识,安全通道不畅,现场管理混乱。
2、对地下管线及构筑物未进行保护。按相关法律法规,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准备期间,须查清有无地下管线及管线位置、埋深用途,因建设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构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但在这次事故中,施工企业明知故犯,将施工土方堆积在环湖路的污水检查井上,不采取措施保护。同时在泵车支设时,现场技术人员应提醒不提醒,任由泵车操作人员安设,对事故发生负有很大的责任。
3、安全培训不到位。在这次事故中,贾**、贾**(死者)常**等6名工人是通过施工企业技术员张**当天招进工地的短工,未经培训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直接上岗作业,这是死者贾**安全意识不强、违规在臂架下作业致死的直接原因之一。同时技术员张**也没有参加过今年培训。从今年的企业培训考核情况看,三级教育针对性不强,考试判卷随意打分,这些足以说明施工企业全员培训工作极不到位。
4、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主要是该公司安全意识差,没有按规定与商砼企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双方的安全责任不明确,不进行安全交底,是支点选择不当的原因,对事故负有很大责任。
5、未及时报告事故信息。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律赋予自己“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职责,事故发生后,没有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属地乡镇政府报告发生在自己工地的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信息报告中负有主要责任。
6、应急管理不到位。施工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重视不够,没有结合生产环境、当地社情、施工特点等综合信息进行研判,未见开展风险辨识和评估,预案编制不规范、针对性不强、操作性不强,且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应急组织体系不健全、应急救援队伍能力不足、应急资源储备不充分、事故现场救援机制不够完善、救援程序不够明确,不能有效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先期处置。
7、擅自恢复生产。年前停工时,县住建局质检站明确告知企业,节后复工必须由县住建部门组织验收,具备复工的安全条件,取得复工通知书后,才能恢复生产,但该公司拒不执行主管部门安全监管监察指令,2023年3月1日企业擅自恢复生产,致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安全建设监管缺位,这是造成事故管理原因之一。
(三)长治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严。长治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是供销花园仿古建筑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该公司派驻的壶关供销花园仿古建筑建设项目监理部,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严,对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工程堆土覆盖埋压环湖路的污水检查井,不采取措施予以保护,这一重大隐患没有及时发现。
2、工程监理履职不到位。未按照监理安全规划及监理安全细则进行履职,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未进行认真审查,对施工现场缺少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检查不到位,对于基础工程垫层浇筑旁站监理没有及时发现支点选择不当这一隐患,“三控两管一协调”作用不明显。
3、节后复工复产监理缺失。2023年3月1日,施工企业未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一事,未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监理通知书,同时未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进行报告,致使企业擅自恢复生产造成建设单位管理不到位,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缺失,是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之一。
(四)林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壶关分公司
1、技术交底工作不认真。没有向施工单位提供环湖线施工污水管道及检查井资料记录。
2、对施工单位管理不到位。今年春节过后,没有及时发现和及时制止施工单位未经住建部门验收,擅自恢复生产这一违规行为。
五、有关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对环湖路面下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不力。主要是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对环湖路下污水管线及路面检查井保护管理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施工中对路下污水管线及路面检查井堆土覆盖和占压。
2、没有将工地混凝土泵车纳入监管范围。混凝土泵车是建设建筑工地的常用设备,但日常的安全监管中没有将其纳入重点安全监管。
3、对节后擅自复工监管缺失。供销花园仿古建筑建设工程于2023年3月1日恢复施工,壶关县**商砼搅拌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收假复产,住建局对两家企业均负有行业的监管职责。未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对两家企业节后擅自复工复产行为没有及时发现。特别是供销花园仿古建筑建设工程从3月1日复工至3月18日事故发生形成了事实上的监管缺失。
(二)壶关县应急管理局
1、对企业节后擅自复工监管缺失。县应急管理局对壶关县**商砼搅拌有限公司负有安全监管职责,2023年2月6日该企业收假复产,截止3月18日事故发生,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擅自复产违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
2、对企业培训监管不力。壶关县**商砼搅拌有限公司长期培训投入不足、时间不够、内容不实、形式单一、没有培训考核记录、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教育职责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情况,没有及时发现。
(三)龙泉镇人民政府
主要是对供销花园仿古建筑建设工程日常检查不够,没有及时发现2023年3月1日擅自恢复施工行为。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有关责任单位
1、壶关县**商砼搅拌有限公司
该公司对“3·18”混凝土泵车侧倾亡人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由壶关县应急管理局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2、长治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长治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驻壶关监理部,对施工企业未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于2023年3月1日擅自复工,这一重大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由县应急管理局对长治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处以十万元经济罚款。
(二)有关责任人员
1、杨*,男,群众,壶关县**商砼搅拌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由县应急管理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王**,男,中共党员,壶关县**商砼搅拌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公司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由县纪委监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陈*,男,群众,壶关县**商砼搅拌有限公司车队队长,负责公司泵车安设场地的勘查工作,对事故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向壶关县应急管理局写出书面深刻检查。
4、崔**,男,群众,壶关县**商砼搅拌有限公司事故泵车的操作工,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由壶关县**商砼搅拌有限公司将其调离泵车操作岗位。
5、张**,男,中共党员,长治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销花园仿古建筑建设项目负责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由县应急管理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6、张**,男,群众,长治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销花园仿古建筑建设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也是事发地垫层浇筑工作短工贾**等6名工人的招聘负责人,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县应急管理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停职检查,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7、张**,男,群众,长治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销花园仿古建筑建设项目专职安全员,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县应急管理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停职检查,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8、郭**,男,群众,林州**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向住建局写出书面深刻检查。
9、宋**,男,中共党员,长治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驻壶关监理部专业监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理责任,由县纪委监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同时由县应急管理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0、李*,男,群众,长治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驻壶关监理部专业监理总监,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理领导责任,由长治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并调离总监领导岗位,同时由县应急管理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1、贾**,男,群众,长治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销花园仿古建筑建设项目临时工人,个人安全意识淡薄,不按规程进行作业,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在此次事故中死亡,不再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三)相关单位
壶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龙泉镇人民政府要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同时要深刻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找出和杜绝安全监管中的漏洞,对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切实汲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事故主要教训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压实安全责任,进一步强化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素质,打通安全生产的最后一公里。特别是建筑领域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混凝土泵车作业的隐患排查,扎实做好施工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落实,认真排查事故隐患,统筹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敬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守牢安全底线,坚持从源头上管控风险,时刻拧紧党政领导、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企业主体、岗位行为责任链条,一刻不松、一丝不苟抓好安全生产各项举措,标本兼治、系统提高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以责任层层压实确保时时处处安全。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这次事故教训,做到举一反三,查找安全管理漏洞,进一步完善相关安全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措施意见: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加强商砼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抓好正在开展的“百日安全”专项行动,履职尽责。
(二)全面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壶关县**商砼搅拌有限公司、长治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治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驻壶监理公司等相关企业要深刻汲取“3·18”事故教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要补充对临时雇用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短板,做到百分之百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切实防范零工短工用工风险,杜绝管理漏洞。同时要进行班组隐患日排查,企业周风险分析,进一步加强现场管理,对作业现场的隐患和风险全面进行防控和治理,切实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长治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驻壶监理公司,要把安全监理放在首位,依法依规履行好“三控两管一协调”监理职责。
(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各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长治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以及监管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特别是要强化对商砼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严格落实“十必查”和“十查十到位”,积极采用“执法+专家”模式,注重发挥专家优势,对发现问题的企业重点进行技术指导,让安全监管执法长“牙齿”,对违法行为零容忍。同时要结合季节性和安全生产特点,对重点行业领域开展风险预判,对症制定源头防控措施,完善强化安全风险隐患县级部门月预判、基层单位周预判、班组场点日预判工作机制。督促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危害辨识、分级分类和风险告知,从组织、制度、技术、工程治理、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有效管控。
(四)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壶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切实汲取“3·18”及其他同类事故教训,牵头负责对全县商砼企业、建筑企业进行一次“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方位、无死角、地毯式的隐患排查治理,压实参建方主体责任,严格管控“危大工程”以及高风险作业环节,严厉打击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住建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要分别把好工贸企业和建筑企业节后复工复产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加快验收步伐、优化工作方案和流程,严格验收标准,成熟一家,验收一家,合格一家,确保有序复工复产。同时要对工程监理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履职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依纪进行严肃处理,该吊销资质的吊销资质,该降低资质的降低资质,该经济处罚的经济处罚,直至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