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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10520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6-05-14 |
| 发文机关:壶关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词: |
| 标题:壶关县“5·13”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
|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 成文时间:2026-05-14 |
2024年5月13日15时10分许,在壶关县坛上村路段发生一起三轮车与公交车相撞,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双方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包括死者马**丧葬费等费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及县政府领导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总工会、县交警队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特邀县纪委监委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阅有关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建议和防范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4年5月13日15时10分许,马**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新建路北延污水处理厂交叉路口北边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坛上村路段时,与同向前方停车下乘客的程**驾驶晋D****大型普通客车尾部相撞,造成马**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伤者马**经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20分死亡。
壶关县公安交警大队于2024年5月13日15时28分,接指挥中心指令,值班民警迅速出警赶赴现场。民警于15时45分到达事故现场,当时壶关县人民医院救护车已到达现场,将马**送往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抢救,交警部门当即对现场进行交通管制,有效避免了二次事故发生,现场勘查工作于16时30分结束。同时大队长尚**也赶赴事故现场,针对现场情况,上报长治市交警支队、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马**,男,汉族,住址:壶关县集店乡;身份证号:********;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本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经抢救无效死亡。
2.程**,男,汉族,住址:壶关县龙泉镇;身份证(驾驶证)号:********;准驾车型:A3;档案编号:********;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9月16日;驾驶晋D****大型普通客车。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晋D****大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壶关县**公交客运汽车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壶关县龙欢大道;车辆使用性质:公交客运;车辆识别代号:********;证芯编号:********;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12月19日。
2.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所有人:马**。
(三)司法鉴定情况
1.山西正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24〕尸鉴字第05006号:死者马**符合交通事故造成胸腔脏器损伤合并广泛性骨折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意见屯司鉴〔2024〕血鉴字DW-2024050111号:被检人马**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3.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意见屯司鉴〔2024〕血鉴字DW-2024050110号:被检人程**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4.山西君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君和司鉴所〔2024〕痕鉴字第239号鉴定意见:晋D****东风牌大型普通客车的转向灯、危险警告信号灯及制动灯的技术状况经检验合格,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
5.山西君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君和司鉴所〔2024〕痕鉴字第239-1号:无号牌强胜牌电动三轮车正前部与晋D****东风牌大型普通客车左后部发生碰撞的事实成立;〔2024〕痕鉴字第240号:按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的相关条款判定,无号牌强胜牌电动三轮车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无号牌强胜牌电动三轮车的转向系统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其行车制动系统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根据现有鉴定材料,无号牌强胜牌电动三轮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不具备鉴定条件。
(四)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新建路北延污水处理厂交叉路口北坛上村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壶关县县城方向,北往王家河村方向,道路沥青铺装,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经查阅相关资料、现场勘察、调查、问询、检验鉴定等情况认定: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当事人马**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无证驾驶无牌照且制动系统有安全隐患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未保持安全距离,与路边临时停驶上下人的公交车尾部碰撞引发事故,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当事人程**驾驶公交车,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遵守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的规定,驾驶晋D****大型普通客车在站点外停车上下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壶关县2024年“5·13”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马**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
当事人马**负事故主要责任,由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程**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之规定。
当事人程**负事故次要责任,由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有关法律法规对车辆所有人进行行政处罚。
五、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安全意识淡薄。事故暴露出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无证驾驶、驾驶带有隐患的机动车上路问题屡禁不止,公交车司机不遵守交规,未按规定在站点停靠,随意停靠上下乘客问题突出。
(二)客运企业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公交车所属的壶关县**公交客运汽车有限公司,对事故公交车司机培训不到位、管理不严格,致使司机在行驶过程中随意停靠上下乘客。
(三)特殊人群安全教育不够。相关部门对特殊人群交通安全教育不够,特别是老年人参与交通安全隐患大,安全教育缺乏,老年人普遍存在对交通法律法规掌握不足,手脚不灵便,遇到紧急情况时无法及时作出准确预判,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缺乏。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交通安全管理。道路客运经营者和道路交通参与者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管理,要严格驾驶人的使用管理,强化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安全驾驶技能和遵章守法意识。广大交通参与者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规则,做到不无证驾驶,机动车不带病上路,保证出行安全。
(二)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路建设部门加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沿线道路的相关设备设施,标志标识,避免因道路安全设施不完善引发事故;积极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全面排查事发路段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做到闭环管理,从源头上预防类似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路面交通安全监管。公安交警大队要根据我县交通事故特点,合理部署警力,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管控力度。充分利用现场管控和科技装备手段,重点加大对无证驾驶、机动车带病上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持严管高压态势,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各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提高认识,履职到位,举一反三。同时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民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特别是要督促乡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加强对老年群体参与交通的宣传教育力度,强化交通法规、安全常识、危险辨识等方面的认知。让民众进一步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力促进全民交通参与者规范出行、安全出行。
(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和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者在事故中的责任。同时在今后工作中要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责任到人,层层压实责任,传导压力,形成责任明确、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实现有效减少和预防交通事故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