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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10527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6-05-14 |
| 发文机关:壶关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词: |
| 标题:壶关县“6·9”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
|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 成文时间:2026-05-14 |
2024年6月9日7时30分许,在壶关县树人街路段发生一起公交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双方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包括死者李**丧葬费等费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及县政府领导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总工会、县交警队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特邀县纪委监委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阅有关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建议和防范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4年6月9日7时30分许,李**驾驶晋D****大型普通客车,沿壶关县树人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树人学校附近交叉路口处,与郭**驾驶的长治G****电动自行车(车上乘坐李**)相撞,造成李**、郭**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伤者李**经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壶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24年6月9日7时41分,接指挥中心指令,值班民警迅速出警赶赴现场,并联系120紧急救援。民警于7时50分到达事故现场,壶关县人民医院救护车已经到达现场,并将李**送往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抢救,处警民警将现场情况向指挥中心进行了反馈,同时做好现场交通管制工作,避免造成二次事故发生,现场勘查工作于10时00分结束。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李**,男,汉族,住址:山西省壶关县龙泉镇;身份证(驾驶证)号:********;档案编号:********;准驾车型:A1;初次领证日期:2007年6月1日;驾驶晋D****大型普通客车。
2.郭**,女,汉族,住址:山西省壶关县石坡乡;身份证号:********;驾驶长治G****电动自行车;受伤。
3.李**,女,汉族,住址:壶关县石坡乡;身份证号:********;乘坐郭**驾驶的长治G****电动自行车;死亡。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晋D****大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壶关县**公交客运汽车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壶关县龙欢大道;车辆使用性质:公交客运;车辆识别代号:********;证芯编号:********;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12月20日。
2.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郭**。
(三)司法鉴定情况
1.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意见屯司鉴〔2024〕血鉴字DW-202406055号:被检人李**(试管标号:161173384)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屯司鉴〔2024〕血鉴字DW-202406054号:被检人郭**(试管标号:182331720)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2.山西君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君和司鉴所〔2024〕痕鉴字第330号:晋D****号东风牌大型普通客车右前部与“长治G****”号金彭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左侧及骑车人郭**身体左侧发生刮碰可以成立,碰撞后两轮电动自行车左侧倒地。晋D****号东风牌大型普通客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和外部灯光照明系统的工作性能均合格,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其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21Km/h。
3.山西正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晋正仁司鉴〔2024〕尸鉴字第06004号:死者李**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四)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壶关县树人街树人学校交叉路口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壶关县秦庄村方向,西往西城路方向,道路沥青铺装,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经查阅相关资料、现场勘察、调查、问询、检验鉴定等情况认定:
(一)事故原因
当事人李**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与电动自行车碰撞引发事故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当事人郭**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没有按照非机动车在道路两侧通行的原则通行,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与公交车碰撞引发事故,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壶关县2024年“6·9”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李**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李**负事故同等责任,由交警部门对车辆所有人进行行政处罚。
郭**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郭**负事故同等责任,由交警部门对其依法依规处理。
乘车人李**无责任。
五、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高峰时段交通管控不到位。事发路段为通往学校的丁字路口,上下学上下班高峰时段人流、车流量大,现场安全管控不到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二)不安全驾驶电动车问题突出。电动自行车参与交通安全隐患大。电动车出行普遍存在不戴头盔、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闯红灯等行为,且存在参与交通随意性大的特点。
(三)公交车驾驶员安全管理不到位。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对驾驶员进行管理,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屡见不鲜。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交通参与者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车辆的管理,要加大对驾驶员培训的力度,切实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对驾驶员进行定期考核,对不合格的驾驶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教育,以进一步强化其遵章守法意识。广大交通参与者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规则,严格按规定车道行驶,多观察周边情况,充分确认安全再通行,从源头上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二)强化交通安全监管。公安交警大队要加大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管控力度。一是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公交客运道路交通安全检查。针对公交行业道路交通安全规律特点,紧盯重点企业、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重点道路、重点违法、重点时段,从严查处公交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给群众创造平安、畅通的出行环境。二是扎实推进“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紧盯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违法整治不放松,全方位开展“一盔一带”宣传。加大路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拦检,引导提示驾乘人员规范佩戴使用头盔,文明驾车骑乘出行,防范交通事故伤害,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反思,举一反三,提高认识,履职到位。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着力提高群众交通安全防范意识,特别要督促乡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加强对老年群体参与交通的宣传教育力度,强化交通法规、安全常识、危险辨识等方面认知。让民众进一步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力促进全民交通参与者规范出行、安全出行。
(四)强化问责和责任追究力度。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和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者在事故中的责任。同时在今后工作中要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层层压实责任,力争在交通安全领域取得明显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