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壶关县人民政府>基层政务公开>安全生产>公开内容>行政管理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000014349/2026-10543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6-05-14 |
| 发文机关:壶关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词: |
| 标题:壶关县“9·29”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
|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 成文时间:2026-05-14 |
2024年9月29日21时00分许,在壶关县辛村路段发生一起两辆重型半挂货车相撞,造成1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包括死者高**丧葬费等费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及县政府领导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总工会、县交警队等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特邀县纪委监委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阅有关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建议和防范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4年9月29日21时00分许,史**驾驶冀D****(冀E****挂)重型半挂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325线(李东线)41公里450米路段处,因操作不当导致挂车侧滑甩尾,与对向车道行驶的高**驾驶的冀D****(冀D****挂)重型半挂货车会车时相撞,造成高**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壶关县公安交警大队于2024年9月29日21时07分,接指挥中心指令,值班民警迅速出警赶赴现场。民警和壶关县人民医院救护车于21时25分先后到达事故现场,经救护医生确认高**当场死亡。现场同时做好了交通管制,有效避免了二次事故发生。大队长尚**也赶赴事故现场,针对现场情况上报长治市交警支队、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同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本次事故现场勘查从21时30分开始,23时40分结束。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史**,男,出生日期:1974年8月2日,身份(驾驶证)证号:********,住址:河北省武安市北安乐乡,准驾车型“A2D”,档案编号:********,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10月20日,驾驶冀D****重型半挂牵引车。
2.高**,男,出生日期:1973年03月23日,身份(驾驶证)证号:********,住址:河北省武安市西寺庄乡,准驾车型“A2D”,档案编号:********,初次领证日期:2001年07月06日,驾驶冀D****重型半挂牵引车,死亡。
(二)事故车辆情况
1.冀D****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史**,住址:河北省武安市北安乐乡,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使用性质:货运,注册日期:2019年4月2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4月。冀E****挂,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有人:沙河市**车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使用性质:货运,注册日期:2012年10月18日。
2.冀D****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刘**,住址:河北省武安市午汲镇,使用性质:货运,注册日期:2023年5月2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冀D****挂,车辆类型:重型罐式半挂车,所有人:河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华裕分公司,住址: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号:********,注册日期:2018年03月14日。
(三)司法鉴定情况
1.山西迪安法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处晋迪安〔2024〕病理鉴定字第335号:被鉴定人高**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2.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屯司鉴〔2024〕血鉴字-DW-2024010001号:被检人史**(试管标号:173141843)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司法鉴定意见书屯司鉴〔2024〕血鉴字-DW-2024010002号:被检人高**(试管标号:66408756)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3.山西君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024〕痕鉴字第676号:(1)冀D****/冀E****挂号欧曼牌重型半挂货车左前部与冀D****号宇通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前部发生碰撞可以成立。(2)冀D****/冀E****挂号欧曼牌重型半挂货车事发时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的工作性能合格,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3)冀D****号宇通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制动系统经抽检车轮制动片的厚度和制动鼓的磨损量及车辆制动副的靠合同类车型技术参数;其转向系统因碰撞损坏,未发现有事发前的碰撞痕迹。认定其事发前的转向性能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4)冀D****/冀E****挂号欧曼牌重型半挂货车左前部与冀D****号宇通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鉴定。
(四)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省道325线(李东线)41KM+450M路段处,路宽700CM,道路中心施划有中心单黄虚线,双向两车道,机非混合道路,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平顺方向,西往壶关县城方向。该路段沥青铺装,路面完好,湿滑,视线一般。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经查阅相关资料、现场勘察、调查、问询、检验鉴定等情况认定:
(一)事故原因
当事人史**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驾驶冀D****(冀E****挂)重型半挂货车过弯时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操作不当造成车辆甩尾,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壶关县2024年“9·29”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史**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造成事故。
当事人史**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由公安部门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刑事立案侦查。
当事人高**无责任。
五、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道路交通运输者安全意识淡薄。部分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不能严格做到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车辆。
(二)受恶劣天气影响路面状况复杂。事发现场铺装路面光滑,遇下雨天气,视线受限及路面湿滑原因的影响,驾驶人对车辆的安全操控将会受到不同程度影响,极易导致车辆失控和追尾等事故。
(三)事发过弯路段未设置提醒标识。事发路段属于过村路段,进村路口设有限速标志,事发地点过弯路段没有设置明显的弯道、易滑提醒标识,起不到提前预警作用。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强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提高认识,履职到位,举一反三。通过各种渠道(如媒体、社交平台、驾校培训等)普及交通安全知识,特别是恶劣天气和复杂路面条件下的驾驶技巧。强调安全驾驶的重要性,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同时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民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
(二)加强沿线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路权部门加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结合预防事故“减量控大”工作实际,进一步聚焦“三大战场”对国省道路、农村地区县乡村道、城市道路管控,大力开展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开展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采取及时高效的措施,定期对路面进行养护、修复,完善沿线道路提醒标识、标志,切实消除影响交通安全出行的风险隐患。
(三)加大对重点路段的巡查防控。交警部门要针对事故多发易发路段,分析事故成因与时间规律,制定针对性的巡逻计划,有针对性的合理部署警力,密切关注路段实时路况,特别是清晨、傍晚雾气易聚集时段和夜间低温时段,以及恶劣天气情况,要提高巡逻频次,重点检查路面是否有结冰迹象、道路设施是否完好等情况,及时发现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四)相关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相关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反思,举一反三,提高认识,切实做到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职到位,为道路交通安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