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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6-10544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6-05-14
发文机关壶关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词
标题壶关县“10·4”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成文时间2026-05-14

壶关县“10·4”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20241042020分许,在壶关县黄山乡沟洞村路段发生一起重型半挂货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致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包括死者**丧葬费等费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及县政府领导批准,成立了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交通总工会、交警队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特邀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调阅有关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查清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建议和防范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4年10月4日20时20分许,**驾驶电动自行车(后载**)沿国道207线(乌海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国道207线(乌海线)1804公里800米处时被一辆大货车撞倒,造成**受伤致死,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壶关县公安交警大队于20241042022分,接指挥中心指令,值班民警迅速出警赶赴现场。民警和壶关县人民医院救护车于2036先后到达事故现场。现场同时做好交通管制,有效避免二次事故发生。大队长尚**也赶赴事故现场针对现场情况上报长治市交警支队、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同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本次事故的现场勘查从2040分开始,2110分结束。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男,46岁,汉族,住址:山西省壶关县店上镇,身份(驾驶)证号:********,档案编号:********,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09032日,驾驶晋A****重型自卸货车。

2.**,男,40岁,汉族,住址:山西省壶关县黄山乡,身份证号:********,驾驶(迪耐特牌)长治****号二轮电动车。

3.**,女,39岁,汉族,住址:山西省壶关县黄山乡,身份证号:********,乘坐(迪耐特牌)长治****号二轮电动车,死亡。

(二)事故车辆情况

1.A****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清徐县**货运部,住址:清徐县南门街。初次登记日期:2019510日,使用性质:货运。

2.迪耐特牌)长治****号二轮电动车,车辆所有人:宋****弟媳),身份证号:********,实际拥有人:**,住址:山西省壶关县黄山乡

(三)司法鉴定情况

1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长01)公(司)鉴(DNA)字〔2024252号鉴定意见:送检的晋A****号红岩牌重型货车后轮红色可疑斑迹(2024040252-JC1号)中检出的人DNA,与**的血样在D3S1358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4.9810

2山西君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君和司法鉴定〔2024〕痕鉴字第610号鉴定意见:晋A****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和外部灯光系统的工作性能均合格,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其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22km/h。山西君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君和司法鉴定2024痕鉴字第610号鉴定意见:晋A****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右侧与“长治****”号迪耐特牌两轮电动车左侧发生刮碰可以成立,碰撞后两轮电动车左侧倒地被晋A****号车辗压。

3山西迪安法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晋迪安〔2024〕病理鉴字第345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4当事人询问材料及证人证言。经现场调查及山西君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碰撞痕迹及形态做出〔2025〕第04号补充说明。据事故现场图和事故现场照片,事发路段为南北走向,事故现场为干燥的沥青路面,双向两车道,总宽7.5m,道路两侧边缘砌有护墙,道路白色边线距护墙直线距离0.5m其路面低于车道路面,且粗糙不平,非车辆行驶道路。通过第三方车辆行驶记录仪视频图像可见:第三方车辆在甲车后部行驶,当其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可见被鉴定两车交汇时甲车靠近路中分道线行驶,未超出西侧车道(行车道)。综上所述,事发时晋A****号重型自卸货车靠近路中分道线行驶,未超出西侧车道(行驶车道),其二轴右侧外轮和右侧防护架与“长治****”号迪耐特两轮电动车前载物篮左侧车把发生刮蹭。

(四)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国道G207线(乌海线)1804公里800米,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黄家川方向,北往四家池方向,路宽750CM道路东西两侧为田地,沥青铺装路面干燥,视线良好。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经查阅相关资料、现场勘察、调查、问询、检验鉴定等情况认定:

(一)事故原因

当事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规载人行驶在具有安全隐患的道路,电动车掌控失稳倒地被压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上路违反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没有确保行车安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壶关县2024年“10·4”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以及《长治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可以搭乘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之规定,**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当事人**无责任。

五、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道路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部分车辆驾驶人和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遵章守法意识不强,不能严格按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车辆。同时电动车驾驶人违规载人,增加了电动车的承载负荷,直接影响车辆的平衡和操控,增加了事故风险系数。

(二)路面状况影响正常通行。事故现场为干燥的沥青铺装路面,双向两车道,总宽7.5m,道路两侧边缘砌有护墙,道路白色边线距护墙直线距离0.5m其路面低于正常车道路面,且粗糙不平,非车辆行驶道路,非机动车通过时无法靠道路右侧行驶,道路路面存在一定的交通安全隐患。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提高认识,履职到位,举一反三。通过各种渠道(如媒体、社交平台、驾校培训等)普及交通安全知识,特别是恶劣天气和复杂路面条件下的安全驾驶技巧。强调安全驾驶的重要性,切实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加强沿线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开展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定期对路面进行修复、养护,及时消除影响交通安全出行的风险隐患,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强化宣传引导,规范驾驶习惯。公安交警大队在路检路查中要加大对民众的宣传教育力度,帮助分清种类繁多的违规电动车、三轮车,阐明车辆的危害性,使其理解和支持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消除事故隐患。要依托电视和微信、微博、头条、抖音等媒体平台,加大对电动车出行平安的宣传力度,对广大电动车交通参与者进行广泛交通安全意识宣传。深入各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家庭等,大力开展以电动车典型交通事故案例为反面教材的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提醒广大电动车驾驶人从中汲取教训,增强交通安全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从而从根本上减少电动车事故的多发现象。

(四)相关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相关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反思,举一反三,定期进行交通安全警示教育,主动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切实提高认识、履职到位,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出谋划策、防患于未然,进而达到减少交通事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