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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10798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6-05-20 |
| 发文机关:壶关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词: |
| 标题:壶关县“2·28”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 | 成文时间:2026-05-18 |
2025年2月28日13时55分许,在壶关县紫团奶厂附近路段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1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包括死者宋**丧葬费等费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及县政府领导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总工会、县交警队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特邀县纪委监委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阅有关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建议和防范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5年2月28日13时50分许,宋**驾驶雅奇牌电动自行车沿壶关县西城路南延大山南村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大山南村往南800米处附近左转弯时与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原**驾驶的晋D****/晋D****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相撞,致宋**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宋**经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抢救无效于2025年2月28日18时20分左右死亡。
壶关县公安交警大队于2025年2月28日13时57分,接指挥中心指令,值班民警迅速出警赶赴现场,并联系120紧急救援。事故处理民警、壶关县人民医院于14时05分先后到达事故现场,壶关县人民医院及时将伤者送往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民警立刻将现场情况向指挥中心反馈,并做好现场交通管制。大队长尚**也赶赴事故现场,同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本次事故现场勘查从14时10分开始,15时10分结束,有效避免了二次事故发生。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宋**,男,汉族,住址:山西省壶关县龙泉镇,身份证号:********,经全省交管信息网查询,未查询到该驾驶员信息,驾驶雅奇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雅奇牌两轮电动车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死亡。
2.原**,男,汉族,住址:山西省长治县西池乡,身份证(驾驶证)号:********,档案编号:********,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1988年02月10日,有效期止:2026年2月10日,驾驶晋D****/晋D****挂重型半挂牵引车。
(二)事故车辆情况
1.雅奇牌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宋**,住址:山西省壶关县龙泉镇。
2.晋D****/晋D****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保险凭证号:*********,车辆所有人:山西**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4年12月4日。
(三)司法鉴定情况
1.山西迪安法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晋迪安〔2025〕毒物鉴字第195号:宋**的静脉血液未检出乙醇成分。
2.山西迪安法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晋迪安〔2025〕毒物鉴字第196号:原**的静脉血液未检出乙醇成分。
3.山西迪安法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晋迪安〔2025〕病理鉴字第98号:被鉴定人宋**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
4.山西君和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山西君和司鉴所〔2025〕痕鉴字第092-1号:(1)晋D****/晋D****挂号三一牌重型自卸半挂货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和外部灯光系统的工作性能均合格,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其事发采取制动措施时的车速为50km/h。(2)雅奇牌两轮电动车的制动性能、转向性能和前后灯光性能均合格,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其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鉴定。
5.山西君和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山西君和司鉴所〔2025〕痕鉴字第092-2号:被鉴定雅奇牌两轮电动车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四)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西城路南延大山南村口往南800米处,该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沥青路面,路面宽4450CM,道路中心施划有黄色双实线,分道线,双向四车道,绿化隔离带,非机动车道,道路南侧为通往小山南村的乡村道路,该道路呈东西走向,沥青路面,路面宽1100CM,道路中心施划有黄色单虚线,白色分道线(实线),双向两车道,非机动车道,路面完整,干燥。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经查阅相关资料、现场勘察、调查、问询、检验鉴定等情况认定:
(一)事故原因
当事人宋**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轻便摩托车,通过没有信号灯的村庄内交叉路口时,没有遵守转弯机动车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规定,与由东向西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引发事故,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当事人原**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驾驶晋D****/晋D****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与左转的两轮车相撞引发事故,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壶关县2025年“2·28”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宋**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
原**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的规定。
当事人宋**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原**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依规分别对其进行处罚。
五、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车辆驾驶人在通过岔路口未保持安全车速,道路运输企业对所属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广大交通参与者,特别是老年群体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无证驾驶机动车、不戴头盔、不按规定避让等行为屡见不鲜;同时,普通国省道多为山区道路,穿村过镇路段较多,沿线群众对国省道快速行驶的交通危险性认知不够,避险认识和能力不足;对国省道通行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了解,随意横穿公路、闯红灯、不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农用车、摩托车、电动车在国省道低速行驶等情况易发多发,既影响了正常的货车行车秩序,又徒增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
(三)路口提醒标志标线缺失。事发路段东西走向车道未设置震荡减速标线、限速标志、交叉道口标识,未能起到提前预警作用。T型岔路口两侧转弯处有树木、杂草,对通行视线有一定影响,紧急情况时驾驶人无法提前观察到路口车辆行驶情况并作出让行、避让动作。
(四)特殊人群交通安全教育不够。相关部门对特殊人群交通安全教育不够,特别是老年人参与交通安全隐患大,安全教育缺乏,老年人普遍存在对交通法律法规掌握不足,相应的交通安全知识和技能缺乏,遇到紧急情况时手忙脚乱,无法及时作出准确预判,参与交通发生事故的危险程度极高。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交通参与者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运输车辆司机的管理,强化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安全驾驶技能和遵章守法意识。广大交通参与者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佩戴安全头盔,做到不无证驾驶,保证出行安全。
(二)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交通运输局要会同属地乡镇政府和道路维护保养部门加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沿线道路警告标识、标志标线。属地乡镇政府及辖区村委会要全面排查事发路段安全隐患,积极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及时处理道路交叉口灌木林,并定期跟踪排查修剪,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做到闭环管理,从源头预防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全力配合抓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提高认识,履职到位,举一反三。同时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民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特别是要督促乡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加强针对老年群体参与交通的宣传教育力度,强化交通法规、安全常识、危险辨识等方面的认知。让民众进一步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力促进全民交通参与者能够规范出行、安全出行。
(四)严肃追究相关责任。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和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者在事故中的责任。同时在今后工作中要职责明确、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坚决遏制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