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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10802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6-05-20 |
| 发文机关:壶关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词: |
| 标题:壶关县“10·17”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 | 成文时间:2026-05-18 |
2025年10月17日17时46分许,在壶关县沟洞村路段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货车相撞,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包括死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伤者医疗费用等)。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及县政府领导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总工会、县交警队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特邀县纪委监委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阅有关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建议和防范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5年10月17日17时46分,常**驾驶晋D****捷达牌小型普通客车(车内乘坐侯**),沿G207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国道207线(乌海线)1804公里400米(沟洞村)弯道上坡路段处违反道路禁止标线,与迎面程**驾驶的鲁H****(鲁H****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相撞,致常**、侯**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5年10月17日17时46分,壶关县110指挥中心接到当事人程**报警后迅速指令事故中队值班民警出警赶赴现场,并联系120紧急救援。事故处理民警于18时05分到达事故现场,民警立刻将现场情况向指挥中心反馈,并做好现场交通管制,大队长尚**也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同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本次事故的现场勘查从18时05分开始,19时30分结束,有效避免了二次事故发生。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常**,男,汉族,身份(驾驶)证号:********,住址:山西省壶关县东井岭乡。准驾车型“A2”,档案编号:********,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4月28日,驾驶晋D****捷达牌小型普通客车,受伤。
2.程**,男,汉族,身份(驾驶)证号:********,住址:山东省微山县,档案编号:********,驾驶鲁H****(鲁H****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
3.侯**,女,汉族,身份证号:********,住址:山西省壶关县东井岭乡,乘坐晋D****捷达牌小型普通客车,死亡。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晋D****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侯**,住址:壶关县东井岭乡,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品牌型号:捷达牌,车辆识别代号:********,初次登记日期:2022年08月24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08月31日。
2.鲁H****重型半挂货车,车辆所有人:**物流运输(邹城)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解放牌,车辆识别代号:********,初次登记日期:2025年09月1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09月12日。
3.鲁H****挂新兖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有人:山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邹城市,使用性质:货运,注册日期:2017年9月27日。
(三)司法鉴定情况
1.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屯司鉴[2025]毒鉴字第976号意见书:检材常**血液样品(试管标号:262367397)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2.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屯司鉴[2025]毒鉴字第975号意见书:检材程**血液样品(试管标号:207471513)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3.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中鉴[2025]病鉴字第82号意见书:侯**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严重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4.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中宇[2025]痕鉴字第285-1号意见书:号牌号码为晋D****号捷达牌小型普通客车的制动系、转向系均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5.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中宇[2025]痕鉴字第285号意见书:号牌号码为鲁H****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挂新兖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制动系、转向系统均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6.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中宇[2025]痕鉴字第285-2号意见书:号牌号码为鲁H****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挂新兖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45km/h。
(四)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国道207线(乌海线)1804公里400米(沟洞村)弯道上坡路段处,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百尺镇方向,北往壶关县城方向。该路段沥青铺装,道路中心施划有单黄实线,双向两车道,路面完好,干燥,视线一般。道路东侧为沟洞村民房,西侧为田地。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经查阅相关资料、现场勘察、调查、问询、检验鉴定等情况认定:
(一)事故原因
当事人常**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转弯时越过单黄实线,逆向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当事人程**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壶关县2025年“10·17”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常**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当事人常**、程**均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依规分别对其进行处罚。
侯**不承担责任。
五、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道路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部分车辆驾驶人和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遵章守法意识不强,不能严格按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车辆,存在逆向行驶等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驾驶行为。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从严开展交通违法精准治理。公安交警部门要严厉打击逆行、超速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在事故多发路段增设电子监控违法抓拍设备,重点抓拍逆行、越线转弯等行为,实现“逆行即抓拍、违法即预警”;加大“两客一危”重点车辆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速行驶等重点违法的查处力度,持续组织开展酒醉驾集中整治行动,聚焦早晚高峰、夜间等逆行高发时段,在早晚高峰等管控薄弱时段定点设卡,从严从重处罚逆行、不按规定让行等严重违法行为。
(二)系统优化道路通行安全条件。交通部门要开展道路安全行驶条件风险研判,对事故易发路段合理规划增设安全设施。如在转弯处增设震荡减速带、急弯警告标志和主动发光诱导标,视距不良路段加装凸面镜,施划连续、清晰的黄实线或安装中央隔离护栏,从物理上杜绝逆行空间;在货车通行密集路段,增设“注意小型车辆”“减速让行”等警示标志,视距不良区域加装反光标识和爆闪警示灯,引导双方车辆提前预判。
(三)分层推进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公安交警部门、交通部门、公路管理部门要深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以近期发生的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制作短视频、宣传海报,通过政务新媒体、社区公告栏、货运企业微信群等渠道全覆盖推送;要深入企业、学校、社区开展交通事故安全宣传,和法律法规的宣讲释义,进一步提高群众道路行驶的安全意识;要督促货运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定期组织一次驾驶员安全培训,提升路口减速、观察避让小型车辆的防御性驾驶能力。
(四)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者在事故中的责任。同时在今后工作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和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坚决遏制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