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壶关县人民政府>基层政务公开>安全生产>公开内容>行政管理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000014349/2026-10803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6-05-20 |
| 发文机关:壶关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词: |
| 标题:壶关县“7·26”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 | 成文时间:2026-05-18 |
2025年7月26日07时30分许,在壶关县龙郡池村路段发生一起三轮电动车与轻型货车相撞,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8万元(包括死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伤者医疗费用等)。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及县政府领导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总工会、县交警队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特邀县纪委监委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阅有关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建议和防范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5年7月26日7时30分许,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车上乘坐李**)沿壶关县晋五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晋五线15公里500米处龙郡池村附近道路右转弯时,与陈**驾驶豫F****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致三轮车驾驶员李**及乘坐三轮车的李**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5年7月26日7时35分,壶关县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迅速指令事故中队值班民警出警赶赴现场,并联系120紧急救援。店上卫生院直接将伤者送往长治市和平医院抢救。事故处理民警于7时56分到达事故现场,民警立刻将现场情况向指挥中心反馈,并做好现场交通管制,大队长尚**也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同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本次事故的现场勘查从8时11分开始,10时11分结束,有效避免了二次事故发生。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李**,男,身份证号码:********,住址:壶关县店上镇,驾驶无号牌新鸽牌电动三轮车,死亡。
2.陈**,男,身份证号码:********,住址: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准驾车型“C1”,档案编号:********,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10月16日,驾驶豫F****轻型仓栅式货车。
3.李**,女,身份证号码:********,住址:壶关县店上镇,乘坐无号牌新鸽牌电动三轮车,受伤。
1.豫F****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所有人:陈**,住址: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江淮牌,车辆识别代号:********,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08月2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08月31日。
2.无号牌新鸽牌电动三轮车,车辆所有人:李**,无号牌,未注册登记。
1.山西迪安法润司法鉴定所晋迪安[2025]病理鉴字第347号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李**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
2.山西迪安法润司法鉴定所晋迪安[2025]痕鉴字第233-1号鉴定意见书:事故发生时,豫F****号江淮牌轻型仓栅式货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均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
3.山西迪安法润司法鉴定所晋迪安[2025]痕鉴字第223-2号鉴定意见书:事故发生时,新鸽牌电动三轮车转向系统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制动系统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
4.山西迪安法润司法鉴定所晋迪安[2025]痕鉴字第223-3号鉴定意见书:新鸽牌电动三轮车在监控视频时刻07:29:44第2帧至07:29:44第7帧之间的行驶速度约为20.5km/h。
5.山西迪安法润司法鉴定所晋迪安[2025]痕鉴字第223号鉴定意见书:事故发生时,新鸽牌电动三轮车向左侧翻后,车辆右前部及骑车人与豫FGJ**8号江淮牌轻型仓栅式货车左前侧发生碰撞接触可以成立。
现场位于晋五线15公里500米店上镇龙郡池村交叉路口路段,道路呈丁字路口,东往龙郡池村委会方向,西往店上村方向,北往淙上村方向,沥青铺装,路面完好,干燥,视线一般。
经查阅相关资料、现场勘察、调查、问询、检验鉴定等情况认定:
当事人李**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未登记上牌、制动系统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陈**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没有确保行车安全,是引发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经调查认定,壶关县2025年“7·26”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陈**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当事人李**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由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当事人陈**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李**不承担责任。
(一)道路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部分车辆驾驶人,特别是乡村电动车、电动三轮车驾驶者安全意识淡薄、遵章守法意识不强,不能严格按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车辆。同时,电动三轮车存在无证驾驶、车辆无牌上路电动车驾驶人违规载人,增加了事故风险系数。
(二)电动三轮车宣传销售有漏洞。消费者对电动三轮车是属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属性界定认识模糊,法律上电动三轮车符合机动车标准,但生产销售端却按非机动车模式流通,导致消费者在购买时无法意识到自己买的是机动车,需按照法律规定对车辆进行登记上牌,并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导致出现使用者无证驾驶、车辆无牌上路。同时,因事故责任认定复杂、无保险导致赔偿难、执法困难,进一步加剧道路风险。
(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备缺失。事发道路缺少或遗失减速带等其他的强制性物理减速设施,因车速过快或失控导致刹车距离不足。同时,当前农村减速带等强制性物理减速设施缺失,叠加无证驾驶、无牌上路、不良路况等安全隐患,极大地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和严重性。
(一)开展道路安全宣传引导。一是增强企业和司机的法律意识,政府相关单位要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媒体宣传等方式,向货运企业和司机宣传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危害,以及法律法规和处罚措施,提高其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二是开展针对性的交通安全教育,用事故案例警示群众,告知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区分类型,明确电动三轮车需持有驾照、安装牌照、购买保险后,方可上路行驶。
(二)加强销售环节源头管控。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结合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落地,对全县电动车销售店、维修点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不留监管盲区。严查在售车是否符合新标、有无CCC认证、是否存在“三无”“改装”问题,确保出厂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同时,要求商家在销售时履行明确的告知义务,说明车辆属性和上路要求,对购买电动三轮车的消费者说清上路驾驶需持有驾照、安装牌照、购买保险。
(三)强化道路交通监督检查。一是加大违法打击力度,公安交警部门要根据本地交通事故特点,合理部署警力,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管控力度。二是加强部门协同,开展联合执法,交警、交通等多部门重点查处三轮车无证驾驶、无牌上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通过常态化执法倒逼安全习惯的养成。三是加强道路参与者规范引导,公安交警部门对检查发现的无牌车辆、无证驾驶,要实施登记上牌、驾驶者需持证上路等管理制度,将车辆和驾驶员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四)完善道路安全设施建设。公路段要对事故路段增设道路安全设施,针对本次事故,举一反三,对农村道路进行隐患排查。在学校、村庄、急弯、陡坡等关键点位,科学、规范地设置减速带等其他强制性物理减速设施,并配套完善道路安全警示标志。交通局、公路段要明确管养责任,建立“谁受益、谁负责”确保安全设施损坏的能得到及时修复。
(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者在事故中的责任。同时在今后工作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和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坚决遏制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