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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10808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6-05-20 |
| 发文机关:壶关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词: |
| 标题:壶关县“5·7”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 | 成文时间:2026-05-18 |
2025年5月7日5时03分许,在壶关县石堡寨村村口发生一起中型自卸货车与三轮汽车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三方车辆、路侧招牌、绿化带绿植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包括死者李**丧葬费等费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及县政府领导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总工会、县交警队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特邀县纪委监委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阅有关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建议和防范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5年5月7日5时03分,原**驾驶晋D****中型自卸货车(崔*乘坐)沿省道225线(长平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该线23km+0m处(壶关县石堡寨村村口)时,与前方乔**驾驶的五征牌低速三轮汽车发生刮擦后,又与对向李**骑行的长治G****号二轮电动车相撞后侧翻,造成李**当场死亡,原**、崔*受伤,三方车辆、路侧招牌、绿化带绿植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壶关县公安交警大队于2025年5月7日5时14分,接指挥中心指令,值班民警迅速出警赶赴现场,并联系120紧急救援。事故处理民警、壶关县人民医院于5时25分先后到达事故现场,壶关县人民医院医生当场确认李**死亡。现场同时做好了交通管制,大队长尚**也赶赴事故现场,同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本次事故现场勘查从5时25分开始,8时05分结束,有效避免了二次事故发生。
二、事故基本情况
1.原**,男,身份证号码:********,住址:山西省壶关县龙泉镇。准驾车型“B2”,档案编号:********,初次领证日期:2013年04月28日,有效期止:2029年4月28日,驾驶晋D****中型自卸货车,受伤。
2.李**,男,身份证号码:********,住址:山西省壶关县店上镇,驾驶长治G****号二轮电动车,死亡。
3.乔**,男,身份证号码:********,住址:山西省壶关县龙泉镇。准驾车型“C3”,档案编号:********,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01月29日,有效期止:2030年1月29日,驾驶五征牌低速三轮汽车。
4.崔*,女,身份证号:********,住址:山西省壶关县店上镇,乘坐晋D****中型自卸货车,受伤。
1.晋D****中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原**,登记住所:山西省壶关县。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
2.长治G****二轮电动车,所有人:李**,住址:山西省壶关县店上镇。
3.五征牌低速三轮汽车,所有人:乔**,住址:山西省壶关县五龙山乡。
1.山西迪安法润司法鉴定所晋迪安〔2025〕毒物鉴字第518号司法鉴定意见:所送原**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2.山西迪安法润司法鉴定所晋迪安〔2025〕毒物鉴字第519号司法鉴定意见:所送乔**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3.山西迪安法润司法鉴定所晋迪安〔2025〕毒物鉴字第520号司法鉴定意见:所送李**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4.山西君和司法鉴定所〔2025〕痕鉴字第213号鉴定意见:(1)晋D****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车厢右后部与五征牌低速三轮汽车车厢左后角发生刮碰成立,碰撞后晋D****车前部又与“长治G****”号雅迪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前部发生碰撞后向左倾倒。(2)晋D****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事发时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和外部灯光照明系统的工作性能均合格,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其事发时采取制动措施时的行驶速度约为75km/h。(3)五征牌低速三轮汽车的转向性能合格,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制动性能和外部灯光工作性能均不合格;其事发时驶出视频画面时的行驶速度约为20km/h。
5.山西迪安法润司法鉴定所晋迪安〔2025〕病理鉴字第213号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李**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
现场位于壶关县省道225线(长平线)23公里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店上镇方向,西往壶关县城方向,双向两车道,路面施划中心单黄虚线,树立有十字路口、道路变窄标志,沥青铺装,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
经查阅相关资料、现场勘察、调查、问询、检验鉴定等情况认定:
当事人原**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存在超载、超速、逆向行驶、追尾等严重违法行为,不遵守交通规则行车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乔**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的五征牌低速三轮汽车未悬挂车牌、未购买保险,未定期对车辆的灯光、制动等性能进行检测、检修,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是引发事故的次要原因。
经调查认定,壶关县2025年“5·7”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原**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规定。
乔**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规定。
原**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依规分别对其进行处罚。
李**不承担责任。
(一)个体营运者安全意识淡薄。个体营运车辆车主超载、超速、逆向行驶,不遵守交通规则行车。车辆未悬挂车牌、未购买保险,定期检测、维修、保养不到位,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二)小型货运车辆监管有漏洞。存在部分未挂牌、未年检农用车辆无法纳入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内,处于漏管状态。对于这些漏管的车辆,交警部门只能发现一次处理一次,而地域广大,加之公路里程长,警力严重不足,国省主要干道管理存在大量盲区的特点,使得这些车辆失去管控,成为“祸源”。
(三)货运装载源头管控不到位。货车超载屡禁不止,中型自卸货车和五征牌低速三轮汽车都从水池村砖厂拉砖,装货即超载。近几年,政府普遍加大对超载的打击力度,但实际真正发挥管理作用的仅有公安交管和道路运输两个部门。一方面缺少对车辆源头的监管,导致管理处于被动局面。另一方面,部门之间缺乏协作配合,不能形成合力。
(一)加强宣传教育。一是增强企业和司机的法律意识,政府相关单位要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媒体宣传等方式,向货运企业和司机宣传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危害,以及法律法规和处罚措施,提高其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二是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对货车超载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治超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源头监管。交通运输局要加强货物源头超载管控的协调管理,建立重点货运装载源头单位清单并公示,要求相关单位安装货物出厂称重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治超智能化监管平台,确保货物装载过程受到实时监控。各有关部门加强对违规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的源头单位执法力度。同时,把控车辆源头,加强对车辆生产和改装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改装车辆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出厂后具备超载的条件,加大对无牌货运车辆违法上路经营的打击力度。
(三)强化监督检查。一是加大违法打击力度,公安交警大队要根据本地交通事故特点,合理部署警力,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管控力度。二是加强部门协同,建立交警、交通、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明确各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治超合力。三是开展联合执法,针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规律、路线及特点,与交通运输部门联动协作,在重点路段和时段设置临时检查点,加大货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
(四)严肃追究相关责任。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和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者在事故中的责任。同时在今后工作中要职责明确、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坚决遏制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