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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10828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6-05-20 |
| 发文机关:壶关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词: |
| 标题:壶关县“9·20”塔吊拆卸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 |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 | 成文时间:2026-05-18 |
2023年9月20日8时40分许,壶关县****住宅3#楼项目工地内,作业人员在进行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过程中,1名安拆工从20层的高空坠落致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6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林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当地乡镇政府、县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及县政府上报。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上报县委、县政府及市应急局,同时应急局局长、住建局局长带领相关人员相继赶赴现场进行了应急处置。县政府对此次事件高度重视,要求立即查明原因、严肃追责、深刻吸取教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民政局、龙泉镇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壶关县****住宅项目9·20塔吊拆卸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参加,依法依规对该起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壶关县****住宅项目“9·20”塔吊拆卸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违反安全操作规定,作业人员未正确使用高空作业安全带,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塔式起重机基本情况
型号:塔式起重机QTZ**,设备备案号:晋D-T****,生产厂家:****股份有限公司,出厂日期:2012年7月27日,设备产权单位名称:长治高新区**租赁中心。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壶关县****住宅项目是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项目,林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总承包单位,长治市城区**建筑机械租赁站为施工塔吊租赁、安装、拆卸分包公司。根据口头合约,2023年9月19日,林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长治市城区**建筑机械租赁站拆卸事故塔吊,9月20日在拆卸过程中,发生了人员坠落事故,致1人死亡。
2、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16日,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
《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MJ81G,营业期限至2040年9月15日,注册资本叁仟万圆,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住所: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龙泉镇。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14****13,资质等级二级,经营业务时间为2022年8月25日,有效期至2025年8月24日。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209-1****7-**-**-****91,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点:壶关县龙泉镇*村。建设性质:新建,计划开工时间:2022年10月,项目总投资:15775.78万元,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40042.63m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地字第140********0018号,项目名称:****;批准用地文号:晋(2022)壶关县不动产权第******号;用地位置:壶关县龙泉镇东街村,用地面积:9811平方米;建设规模:34338.50平方米。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140********001号,建设位置:壶关县龙泉镇东街村,建设规模:40190.79平方米。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1404********1901,合同工期2022年11月1日至2024年5月1日。
(2)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林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16日,法定代表人张**,主要经营建筑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等。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A87,公司注册资金伍仟万圆整,营业期限为长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豫)JZ安许证字[2017]****79,有效期2023年6月14日至2026年6月14,许可范围:建筑施工。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021,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等。
(3)租赁单位基本情况
长治市城区**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17年2月16日成立,所在地长治市城区邱村东街*****,属个人经营,经营者为李*。经营范围为建筑机械、塔机、施工升降机、电动吊篮、钢管、扣件、塔机配件批发零售及租赁。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法人代表李*,注册日期2017年02月16日。
(4)监理单位基本情况
福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17日,注册资金叁仟万圆,法定代表人游**。公司员工500多人,注册监理工程师近百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93T,公司注册资金叁仟万圆,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地质灾害治理监理、环境监理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等。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E13******29,有效期至2025年4月3日,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3、合同签订情况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2年10月10日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3#。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022年6月10日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自工程正式开工之日开始,监理期限为:24个月。监理范围包括:工程施工阶段所有与本工程有关的事项。
(3)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2022年9月2日林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城区**建筑机械租赁站就长治市壶关县****住宅项目3#楼工程双方签订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明确了双方的责任。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通过查阅资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如下:
1、林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为韩**,公司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安全培训、考核制度,但针对性有待加强。对于塔吊拆卸分包的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责任进行管理,拆卸工程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备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2、福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该公司制定有监理安全方案、有明确的安全监理流程、签订有安全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针对****项目有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安全监理职责,有明确的技术、组织、合同、经济等措施,与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按规定配置了监理人员,填写有监理日志。但在具体的监理过程中对塔吊拆卸这一危大工程监理不到位,19日已发现有塔吊拆卸现象,但相关拆卸手续不完善,人员配置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及时下达停工监理意见书,未制止不安全拆卸行为,也未向建设方及相关部门汇报,只是口头向施工方安全员要相关拆卸资料。
3、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该公司在“****3#楼”设有甲方代表1名,代表建设方常驻工地,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有工程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由甲方代表每天巡视工地,根据工程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中的“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履行甲方的“五项”权利和义务。
4、长治市城区**建筑机械租赁站
该公司有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文件,制定有安全管理机构工作职责,制定有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班组长、安全员、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公司编制有起重机安卸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安全管理制度中规定了总则、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职责,安全员岗位职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员工安全职责。制定有安全会议、安全培训、安全检查、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职工安全保护措施、伤亡管理等内容。但在承包****项目楼塔吊拆卸工程中,自身不具备相应资质,仅与总包单位签订了租赁总合同(包括拆卸),在具体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合同履行编制拆卸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将拆卸方案、时间等材料事先报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并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也未按规定配备电工、信号工、安全员等人员。擅自组织人员对塔吊进行拆卸,安全法律及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安全技术措施不全面、安全责任心不强、安全管理差等问题。
(三)事故发生经过
约2023年9月10日左右,林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告知长治市城区**建筑机械租赁站,壶关县****住宅3#楼主体工程已完工,需对塔吊进行拆除。后城区**建筑机械租赁站乔*与林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联系,并于9月19日开始对塔吊拆卸。9月19日8时许,根据长治市城区**建筑机械租赁站乔*安排,负责人霍*带领宋**、夏**、屈**、梁*等4人到壶关县****住宅3#楼项目工地进行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林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赵**与霍*等几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赵**特别交代霍*等要戴好安全带、安全帽及穿防滑鞋,注意安全。然后霍*就开始分工安排拆卸作业,夏**负责开塔吊,屈**负责在地面摘钩挂钩,宋**负责在楼层内收拾拆除下来的塔吊配件,霍*负责拆卸塔吊附墙件。分配好任务后开始拆卸工作,大约拆卸了3-4标准节,由于11时左右天气下雨便停止拆卸工作。第二天(9月20日)早上六点多负责人又带领宋**、夏**、屈**、梁*等4人到壶关县****住宅3#楼项目工地继续进行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他们在长治共同吃了早饭,大概8时10分到达壶关。进入工地后根据前一天分工和工作安排开始拆除。塔吊附墙件从上至下共有5道,霍*从上往下拆卸。由于拆卸第一道附件困难,霍*指挥塔吊司机上吊两个标准节作为配重,使附墙件销轴松动,宋**用工具取出销轴放入楼层地面,霍*负责取出塔身的连接件,然后指挥塔吊司机落下作为配重的标准节,准备拆卸并吊装第一道连接杆。8时40分许,霍*完成第一道附墙件拆除,在往标准节行走的过程中,由于自己不慎失足,从20层楼高空坠落至地面。在地面的屈**看到霍*坠地后,看到情况严重,心里害怕,没有敢去动霍*,立即拨打了“120”。同时在楼上的宋**听到响声后一看霍*掉下去了,急忙喊叫夏**到地面救援。大约3分钟后,宋**、夏**都下到了地面,他们三人共同将坠落的霍*由“脸朝下”顺身体翻成了“侧面”,以使霍*更舒服些。但他们怀疑当时霍*已经死亡,因为害怕不敢实施其他救援,只能等120医护人员专业救援。县医院120医护人员很快就到达现场,在120医护人员的指挥下他们三人将伤者从跌落的积水地面抬到了平坦地方,由120医护人员对伤者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当场宣布死亡。大约一小时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对现场进行警戒,后将其送到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壶关县龙泉镇程村村口壶关县****住宅项目3#楼。事故塔吊位于****住宅项目3#楼南面中间(长40余米),距楼南面南墙2.5米左右,塔吊南距****住宅项目1#楼北墙18米。东西均是该项目住宅在建工程,中间有过道分隔。(见现场照片)

上图:事发现场一

上图:事发现场二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霍*,男,38岁,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洪水镇****,身份证号:140**********14。
2、直接经济损失: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
标准》(GB6721-1986)等规定,核定本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林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韩**、技术员李*及时向公司领导进行了报告,按要求采取措施进行自救,并要求赶快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上报。之后死者霍*家属向公安局110报警。
10时35分,****住宅项目部技术员李*向县应急局电话报告了事故信息。随即,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值班人员接到信息后,立即按规定,通过电话快报、书面报告、综合业务系统向县委、县政府及市应急局进行了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值班人员同时报告了值班领导和局长。县应急局局长根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安排,启动应急预案,立即带领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了抢险救援。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9月20日8时40分许,事故发生后,由塔吊拆安工屈**及时拨打了县人民医“120”急救电话求救。8时51分,“120”车到达事故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检查,当场宣布死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塔吊拆除单位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相继到达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9时50分许,家属向公安局110报警,110根据报警在第一时间出警对现场保护,参与抢救工作及秩序维护工作。
10时40分左右,县应急局局长、住建局局长带领相关工作人员,相继赶赴现场进行了抢险救援和处置。
现场处置相对及时有效,没有发生次生灾害,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三)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及时拨打县人民医院“120”急救电话。120车到达事故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了专业检查,由“120”急救人员确认并宣布当场死亡。
2、善后情况。由林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和长治市城区**建筑机械租赁站负责人,与死者家属对接,进行安抚,协商解决善后赔偿相关事宜。最后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签订《赔偿调解协议书》,家属情绪平稳,社会秩序稳定。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调查评估,事故发生后,林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和长治市城区**建筑机械租赁站负责人积极进行现场救援,同时及时拨打“120”进行急救。林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县住建局、应急局等部门上报了事故后,县住建局、应急局等部门负责人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妥善做好了现场救护和善后处置工作,未发生次生事故。
在调查中,通过询问相关人员及查阅资料,相关施工企业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没有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编制极不规范,没有必备的要素,不具操作性,没有针对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二是未建立应急管理机构、应急管理制度。经查阅相关资料施工企业未见应急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的文件,应急管理方面的相关制度缺失。
三是未按规定对预案备案及培训。经查阅相关资料及询问相关人员,对林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未能提供组织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资料。
四是没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在调查中发现事故发生后,全凭现场负责人现场调度救援,没有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器材、设备,现场处置能力有限,专业救援只能求救120。
五是应急演练效果不明显。在询问调查中发现,施工企业只组织过消防实战演练,但演练中承担应急救援协调指导工作的人员对演练情况不清楚、不知所承担的职责。在提供的演练资料中,施工企业显示仅在6月30日一天对高处坠落、触电、火灾、坍塌、中毒、机械伤害等9个项目进行演练,未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编制应急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记录中没有明确的具体参演人员,演练形式不明确,效果不明显,不能很好地起到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宣传教育、完善应急准备的作用。
评估结论: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能够坚持“以人为本、救人第一”的原则,在第一时间对伤者进行救援,没有造成次生灾害。但在调查中发现,总包和分包对应急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制定的应急预案简单,没有体现出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预案的衔接。未进行应急培训,相关管理部门、人员对预案中责任不清楚不明确,应急演练只有消防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未见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和按照预案程序化进行处置,未能很好体现科学、有序、有效救援。同时还存在“未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救援队伍能力不足、应急资源储备不充分、事故现场救援机制不够完善、救援程序不够明确、事故的先期处置能力不够等问题”。
该起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响应启动及时,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畅通,公安、应急、住建、医院120等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密切,处置迅速,应急救援指挥得当,调动有序,争取了第一时间快速有效处置,现场处置得当,确保了救援人员绝对安全,杜绝了次生事故发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邀请3名专家组成事故调查技术组,技术组通过现场踏勘、访寻事故现场工作人员、查阅相关部门询问笔录,调查塔吊拆除现场和事故发生过程,经技术组多次交流、讨论,分析论证,认为本次事故是一起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导致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一)直接原因分析
1、主要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塔吊拆除人员霍*,在高空作业时,未按照相关规范规定悬挂安全带作业,不慎坠落,致使当场死亡。这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原因分析
施工总包单位放任长治市城区**建筑机械租赁站,无建筑业企业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无足够的专业技术和特种作业人员,没有编制专项拆除方案,不具备承担塔吊拆除工程的条件,同时存在安全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素质不高。塔吊拆除人员霍*,安全意识淡薄,不执行相关规定,在高空作业时不使用安全带,不慎从60多米高空坠落,当场摔死。
(二)间接原因分析
1、塔吊拆除承包单位—长治市城区**建筑机械租赁站,无建筑业企业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未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和特种作业人员,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没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无资质承担塔吊拆除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报备。其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其二,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其三,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第十二条(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等相关规定。这些因素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2)项目总承包单位及塔吊拆除发包单位—林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审查承包单位资质,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等有关规定。总包单位不审查承包单位资质,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3)事故项目监理单位—福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部对现场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对无资质、无报备、无方案的塔吊拆除作业未及时制止,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等有关规定。
(4)事故项目建设单位—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现场安全生产监管不严,未落实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责任。
各参建单位的违规操作和对安全生产不重视、监管不到位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企业存在的问题
(一)林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
1、发包不符合相关规定。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塔吊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2、相关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单位在现场担任安全员和技术负责的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未能做到持证上岗。
3、未按规定审查拆装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在施工前未按相关规定要求拆卸单位对“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4、在拆卸作业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缺失。主要是未认真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安拆单位配备足够的特种作业人员,对现场作业人员未按操作规程作业监督检查督促不到位。
5、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未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对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差,不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不能做到安全作业。
6、应急管理不到位。制定应急预案简单,未应急培训,相关管理部门、人员对预案中责任不清楚不明确,应急演练只有消防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未见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和按照预案程序化进行处置,未能很好体现科学、有序、有效救援。
(二)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单位)
1、未按照“工程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履行安全职责,要求乙方制定此次塔吊拆卸重要施工安全措施并报备、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抽考,让不合格者进行现场施工。
2、在此次塔吊拆卸作业中,未严格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按照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进行安全责任明确和细化。检查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现场协调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于10月19日已经开始塔吊拆卸作业,不符合相关安全条件这危大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
(三)福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工程监理履职不到位。9月19日已发现施工企业开始塔吊拆卸作业,但施工企业没有履行相关拆卸安全手续,对于拆卸单位拆卸人员配置不到位、不符合安全作业条件这一重大隐患没及时排查,未按规定及时下达停工监理日志意见书,未制止不安全拆卸行为,也未向建设方及相关部门汇报。
2、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9月19日,因为下雨,监理在巡视过程中发现“事故塔吊在拆卸,应该实现旁站而没有实现旁站,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四)长治市城区**建筑机械租赁站
无建筑业企业起重设备拆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未认真履行塔式起重机出租拆卸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现场未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和特种作业人员,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没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未按规定进行报备。未在拆卸现场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法律及安全意识淡薄,拆卸人员霍*在塔式起重机拆卸过程中违反《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致使霍*意外高空坠落造成事故。
五、有关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未严格履行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负有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监管部门。在此次事故中,未能及早发现建设、施工、监理三方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问题。
2、检查督促企业重大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对该工地的安全监督检查频次不多,企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不深不实,对企业存在诸多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并责令其认真整改。事故暴露出行业管理部门对施工企业特别是现场核查存在疏漏。
(二)龙泉镇人民政府
未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主要是未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责任压实不到位。存在轻建筑安全监管的认识差异,对建筑行业安全监管责任检查督促不力,缺乏实际有效的监管手段,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建筑行业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不细致,尤其对建筑行业的特种设施设备、重点危险区域等检查督促不力。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有关责任单位
1、林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
该公司对“9.20”亡人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发生一般事故,建议由壶关县应急管理局处以30万元的罚款。
2、长治市城区**建筑机械租赁站
无建筑企业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建议由县住建局驱逐出壶关建筑市场,未取得相应资质不得在壶关承包相应的业务。
3、福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由县住建局对福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关责任人
1、霍*,男,35岁,群众,长治市城区**建筑机械租赁站****项目塔吊拆卸工程现场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2、乔*,男,40岁,群众,长治市城区**建筑机械租赁站主要负责人。建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3、韩**,男,37岁,中共党员,林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壶关****项目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4、李**,男,36岁,群众,林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安全员。未能对****项目拆除作业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的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5、郭**,男,44岁,群众,林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壶关****项目现场负责人。未取得相应资质,却是项目实际的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管理的责任。建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林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予以辞退。
6、李*,男,35岁,群众,林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员。对****项目拆除作业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向壶关县住建局写出书面深刻检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林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7、赵**,男,56岁,群众,林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专职安全管理员。未取得专职安全员相应资质,是****项目拆除作业现场专职安全员,未能对****项目拆除作业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林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予以辞退。
8、郭**,男,35岁,群众,林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长期不在岗,未能对****项目拆除作业履行安全技术管理责任,建议由住建局监督林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予以辞退。
9、冯**,男,36岁,中共党员,福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对****项目拆除工程项目监理实施组织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对事故塔式起重机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审查把关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直接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给予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10、秦*,男,27岁,群众,福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壶关县****项目监理员。对公司派驻的项目监理部门日常检查和督查不力,对公司承担监理的施工项目申报和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监管不到位,建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福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相关单位
1、壶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举一反三,加大排查整治力度,迅速消除隐患,制定长效机制,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2、龙泉镇人民政府要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建议有关责任人向龙泉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批评教育。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总承包企业违法违规分包。林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壶关****项目将塔吊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同时对塔吊拆除工程现场管理不严格,不按规定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和专业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放任拆除承包违法违规冒险蛮干,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严重不到位,致使事故的发生。
(二)分包企业管理不到位。塔吊拆除承包单位—长治市城区**建筑机械租赁站,无建筑业企业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现场未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和特种作业人员,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没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无资质承担塔吊拆除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报备,作业人员不按操作规程使用安全带高空作业,致使事故的发生。
(三)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监管不到位。住建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有差距,在履行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上有漏洞,对****建筑施工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督促指导存在衔接不到位问题。
(四)属地政府疏于安全监管。龙泉镇政府对建筑行业安全监管责任检查督促不力,没有相应的监管力量、缺乏实际有效的监管手段,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建筑行业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不细致,尤其对建筑行业的特种设施设备、重点危险区域等检查督促不力。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这次事故教训,做到举一反三,查找安全管理漏洞,进一步完善相关安全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出如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技能;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业务。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对项目管理机构规范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并出具任命文件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强化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和项目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实地检查、核查,规范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四是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增强施工人员自我防护意识。严格编制审核安全生产施工方案,并组织安全技术交底,认真按照施工方案组织生产活动;五是建筑工程参建各方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特别是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有针对性加强建筑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重点是学习、掌握建筑施工作业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六是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和应急能力建设。在编制应急预案前,认真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建立应急资源台账和数据库,结合风险评估结果,科学制定应急响应措施,精细编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应急处置措施。要依法依规开展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评估工作,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全流程指导企业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救援和恢复生产作用,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为切入,筑牢安全生产最后一道屏障。
(二)全面压实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龙泉镇政府要压实建筑企业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以建筑行业特种设施设备问题或隐患为导向,举一反三,全面落实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要压实建设单位的全面责任、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责任,强化关键岗位的履职尽责,强化经常化、精细化、程序化监管,强化全面落实责任制不留死角和空白。
(三)深入开展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龙泉镇政府要强化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和监管,深入开展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排查施工工艺、施工现场、施工人员、企业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特别是对起重机械、模板脚手架、深基坑作业、顶板支护、场内运输等重点部位定期排查,发现问题落实专人负责限期整改,力争将安全风险降到可控范围,坚决遏制建筑行业领域类似事故的发生。
(四)属地政府要加强监管力量建设。龙泉镇政府要汲取事故教训,正视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或通过与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以提高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履行好属地政府安全监督检查职责。